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 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債權人怠於必要行為或不預納執行費用,法院得裁定駁回執行,並於確定後撤銷已為之查封。
Q · 執行案被法院裁定駁回是什麼意思?我會怎樣?
你怠於配合或沒繳費,法院把案子退回,已查封也撤銷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當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無正當理由不做法院要求的必要行為(如補正文件、提供債務人地址),經法院再次定期限仍不做,或未在期限內預納必要執行費用,致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駁回執行聲請。順序是先裁定駁回,待裁定確定後,才撤銷已經做的查封、扣押。債權人收到駁回裁定後,仍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抗告救濟。
一般人以為強制執行的敵人是賴帳的債務人。錯。最致命的敵人可能是你自己的怠惰。這條規定了兩種讓你的執行案直接死掉的情形:第一,法院叫你做某件事(比如提供債務人的地址、補正文件),你沒有正當理由就是不做,法院再給你一次期限你還是不做;第二,法院叫你預繳執行費用,你不繳。任何一種發生,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駁回你的執行聲請,而且已經做的查封、扣押全部撤銷。注意這個順序:先裁定駁回,等裁定確定後才撤銷。你有抗告的機會,但時間窗口非常短。整個程序從你的勝訴判決變成一張廢紙,可能只需要幾個星期的拖延。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債權人的失權效果:執行程序中,債權人若無正當理由不為必要行為(且經法院再定期限仍不為),或不預納必要執行費用,致程序無法進行,執行法院得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用以督促債權人持續參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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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執行名義尚未罹於時效即可重新聲請,但要重繳執行費、案件重新排隊,且原查封已撤銷,債務人可能趁空窗脫產。
在期限屆滿前書面向法院說明正當理由並聲請展延。住院、天災、需調閱文件等通常可採;單純太忙、出國多半不算。
規定債權人怠於必要行為或不預納費用時的失權效果,法院得裁定駁回執行並撤銷已為之處分。
債權人未於期限內完成法院要求或繳費,依法喪失繼續推進該執行程序的利益。
先裁定駁回,待裁定確定後才撤銷已為之查封、扣押。
如補正文件、提供債務人最新地址等推進程序所需且法院命為之行為。
於裁定送達後法定期間內提抗告;或待時效內重新聲請,但須重繳費用並承擔空窗脫產風險。
保持聯繫管道暢通、收到限期通知當天處理、無法如期前先書面聲請展延。
期限屆滿前書面向法院說明正當理由(住院、天災等)並請求展延。
要。重新聲請須依規定重繳執行費並重新排入案號。
前者因債權人怠惰而駁回退案,後者因查無財產而發憑證日後再執行。
駁回是終局退案、撤銷處分;延緩執行只是暫緩,程序仍存續。
| item | trigger | eff果 |
|---|---|---|
| 第28條之1 駁回 | 債權人怠於必要行為或不預納費用 | 裁定駁回+確定後撤銷執行處分 |
| 第27條 發債權憑證 | 查無債務人財產可供執行 | 核發債權憑證,日後再執行 |
| 第10條 延緩執行 | 債權人聲請或經債務人同意 | 暫緩執行,非終局退案 |
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 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
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 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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