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28-1 條(債權人不為行為之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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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 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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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債權人怠於必要行為或不預納執行費用,法院得裁定駁回執行,並於確定後撤銷已為之查封。
Q · 執行案被法院裁定駁回是什麼意思?我會怎樣?
你怠於配合或沒繳費,法院把案子退回,已查封也撤銷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當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無正當理由不做法院要求的必要行為(如補正文件、提供債務人地址),經法院再次定期限仍不做,或未在期限內預納必要執行費用,致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駁回執行聲請。順序是先裁定駁回,待裁定確定後,才撤銷已經做的查封、扣押。債權人收到駁回裁定後,仍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抗告救濟。
深度解讀
一般人以為強制執行的敵人是賴帳的債務人。錯。最致命的敵人可能是你自己的怠惰。這條規定了兩種讓你的執行案直接死掉的情形:第一,法院叫你做某件事(比如提供債務人的地址、補正文件),你沒有正當理由就是不做,法院再給你一次期限你還是不做;第二,法院叫你預繳執行費用,你不繳。任何一種發生,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駁回你的執行聲請,而且已經做的查封、扣押全部撤銷。注意這個順序:先裁定駁回,等裁定確定後才撤銷。你有抗告的機會,但時間窗口非常短。整個程序從你的勝訴判決變成一張廢紙,可能只需要幾個星期的拖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強制執行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撤銷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執行費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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