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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28-2免徵執行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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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2. 2.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
  3. 3.執行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
  4. 4.法院依法科處罰鍰怠金之執行,免徵執行費。
  5. 5.法院依法徵收暫免繳納費用或國庫墊付款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6. 6.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費為標的金額的千分之七,未滿5,000元免徵,非財產案件固定3,000元。

Q · 強制執行要繳多少錢?

標的金額0.7%,未滿5千元免費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財產案件執行費為標的金額的千分之七(每百元收七角),未滿新臺幣5,000元者免徵;非財產案件(如遷讓房屋、交付子女)固定3,000元;法院罰鍰、怠金之執行免徵。畸零數不滿百元以百元計算。

白話解讀

每百元收七角。這六個字決定了你的強制執行要花多少錢。換算成白話:執行費是標的金額的千分之七,也就是0.7%。你要追一百萬,執行費七千元。追一千萬,七萬元。五千元以下免費,這是立法者畫的一條線,讓小額債權不會被執行費用擋在門外。非財產案件(比如強制遷讓房屋、交付子女)一律三千元,不管案件多複雜。另外有兩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免費通道:法院自己開的罰鍰或怠金要執行,免費;法院幫國庫追暫免繳費用,也暫免繳執行費。這些細節看起來瑣碎,但在你決定要不要聲請執行的那一刻,它們直接決定了你的損益分界點。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為民事強制執行的執行費收費規範,採累進式使用費設計:財產案件按標的金額千分之七計收、未滿5,000元免徵,非財產案件固定3,000元,並對法院罰鍰怠金及國庫墊付款之執行設免徵或暫免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強制執行到底要花多少錢?

財產案件:標的金額的0.7%,不滿五千元免費。追十萬元的執行費是七百元,追一百萬是七千元,追一千萬是七萬元。非財產案件(遷讓房屋、交子女)固定三千元。法院罰鍰和怠金的執行完全免費。執行費只是門票,鑑價費、拍賣公告費等實際支出另計,總成本可能是執行費的兩到三倍。

Q2參與分配也要繳執行費嗎?

要。第二項明確規定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同樣的計算標準,計算基礎是你主張參與分配的債權金額。若你的債權有優先權(例如抵押權),參與分配繳的執行費在分配時也享有優先受償(第29條第2項)。

Q3強制執行要多少錢?

財產案件標的金額0.7%、未滿5,000元免費,非財產案件固定3,000元,是聲請執行的門票費。

Q4執行費的千分之七是什麼意思?

每執行標的100元收7角,即0.7%。追100萬約7,000元,畸零不滿百元以百元計。

Q5什麼是非財產案件執行?

執行標的不是金錢,如強制遷讓房屋、交付子女,執行費固定3,000元不按比例。

Q6哪些強制執行可以免費?

標的未滿5,000元、法院罰鍰怠金之執行免徵;國庫墊付款之執行暫免,由執行所得扣還。

Q7強制執行費怎麼算?

財產案件:標的金額×0.7%,未滿5,000元為0;非財產案件直接填3,000元;畸零以百元進位。

Q8執行費什麼時候繳、怎麼繳?

聲請強制執行時繳納,或由法院命限期預繳,通常以郵政匯票或臨櫃辦理。

Q9追一筆債實際要花多少?

執行費(標的0.7%)+ 鑑價費、拍賣公告費等實支,總成本常為執行費的2-3倍。

Q10怎麼證明執行標的金額以正確計費?

以執行名義(判決、本票裁定等)所載金額為據;認為對方灌水可向法院聲明異議。

Q11財產案件 vs 非財產案件執行費差在哪?

財產案件按0.7%比例(金額越大越貴),非財產案件固定3,000元不論複雜度。

Q12聲請執行 vs 參與分配的費用一樣嗎?

計算標準相同(第2項),但基礎不同:聲請以執行標的、參與分配以你主張的債權額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eenote
財產案件(標的≥5,000元)標的金額×0.7%每百元收七角,畸零以百元計
財產案件(標的<5,000元)免徵保障小額債權可近用司法
非財產案件固定3,000元遷讓房屋、交付子女等
法院罰鍰/怠金之執行免徵第4項
暫免繳費用/國庫墊付款之執行暫免(執行所得扣還)第5項

fee

財產案件(標的≥5,000元)
標的金額×0.7%
財產案件(標的<5,000元)
免徵
非財產案件
固定3,000元
法院罰鍰/怠金之執行
免徵
暫免繳費用/國庫墊付款之執行
暫免(執行所得扣還)

note

財產案件(標的≥5,000元)
每百元收七角,畸零以百元計
財產案件(標的<5,000元)
保障小額債權可近用司法
非財產案件
遷讓房屋、交付子女等
法院罰鍰/怠金之執行
第4項
暫免繳費用/國庫墊付款之執行
第5項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850917 全文修正)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   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1000607 修正)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   法院依法科處罰鍰或怠金之執行,免徵執行費。   法院依法徵收暫免繳納費用或國庫墊付款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法院依法科處罰鍰或怠金之執行,其執行費由國庫預納,執行後再繳回國庫,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明定此類事件免徵執行費,爰增訂第四項。   三、法院依法徵收暫免繳納費用或國庫墊付款之執行,為避免國庫先行預納執行費,明定此類事件暫免繳執行費,待執行有效果時,再由執行所得扣還之,爰增訂第五項。   四、第六項規定由原條文第四項移列。   五、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依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為免重複規定,刪除原條文第五項規定。

(0850917 全文修正)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   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1000607 修正)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法院依法科處罰鍰或怠金之執行,其執行費由國庫預納,執行後再繳回國庫,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明定此類事件免徵執行費,爰增訂第四項。   三、法院依法徵收暫免繳納費用或國庫墊付款之執行,為避免國庫先行預納執行費,明定此類事件暫免繳執行費,待執行有效果時,再由執行所得扣還之,爰增訂第五項。   四、第六項規定由原條文第四項移列。   五、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依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為免重複規定,刪除原條文第五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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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28-2 條規定:「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2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28-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