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28-2 條(免徵執行費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 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
-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
- 法院依法科處罰鍰或怠金之執行,免徵執行費。
- 法院依法徵收暫免繳納費用或國庫墊付款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 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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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II 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
III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
IV 法院依法科處罰鍰或怠金之執行,免徵執行費。
V 法院依法徵收暫免繳納費用或國庫墊付款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VI 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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