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03 條(擔保之效力)
- 1.被告就前條之提存物,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
- 2.前條具保證書人,於原告不履行其所負義務時,有就保證金額履行之責任。法院得因被告之聲請,逕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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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被告就原告提存之訴訟擔保物與質權人有同一權利,可優先受償;以保證書供擔保者,保證人須負責且法院得逕向其強制執行。
Q · 原告提存的訴訟擔保金,被告拿得到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第一項,被告就原告提存之擔保物,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可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第二項則規定:若原告以保證書方式供擔保,保證人於原告不履行義務時須就保證金額負責,且法院得因被告聲請,逕向保證人強制執行,不必另行起訴。
白話解讀
原告依法提存了擔保金,被告心想:「這筆錢真的能保護我嗎?萬一原告敗訴後耍賴不付訴訟費用,我拿得到這筆擔保金嗎?」答案是:你不只拿得到,你還享有跟質權人一樣的優先地位。什麼意思?如果原告同時欠了很多人錢,這筆提存在法院的擔保金你可以優先受償,其他債權人排在你後面。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擔保不是用現金而是找人具保證書,保證人在原告不履行義務時必須自掏腰包。而且法院可以不用另外打官司,直接對保證人強制執行。直接執行,不是「你可以去告他」,是「法院派人去扣他的財產」。92年修法把這一點寫死在條文裡,就是因為之前實務上一直這樣做但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爭議不斷。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範訴訟擔保的效力歸屬:受擔保利益人(通常為被告)就提存之擔保物取得與質權人同一之優先受償權;若擔保係以保證書方式提供,具保證書人於供擔保人不履行義務時,須就保證金額負清償責任,法院並得逕向保證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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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原告敗訴了,我怎麼拿到那筆擔保金?▾
先取得訴訟費用確定裁定或含訴訟費用諭知的判決,再持以向法院聲請就提存物受償;因享質權人同等權利,這筆錢優先給你。
Q2幫朋友當訴訟擔保保證人風險大嗎?▾
很大。原告敗訴又不付費用時,法院可依本條第二項逕向你強制執行,查封存款與財產,不必先告你。
Q3什麼是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
指被告對擔保物有優先受償權,原告同時欠多人錢時,被告就這筆提存物排在其他普通債權人前面受償。
Q4保證人為什麼可以被直接強制執行?▾
92年修法將實務長年作法明文化,保證書本身即為執行依據,被告聲請後法院可直接執行,不需另打確認訴訟。
Q5被告要先做什麼才能受償?▾
須先有訴訟費用額確定裁定或判決中關於訴訟費用的諭知作為執行名義,再向法院聲請。
Q6原告會不會先把擔保金領回去?▾
可能。原告勝訴或符合第104條要件時可聲請返還擔保物,故被告應在原告敗訴確定後盡速行使權利。
Q7擔保物只有現金一種嗎?▾
不是。可為提存現金或有價證券(第102條),也可由法院認可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後者適用本條第二項。
Q8本條和強制執行有什麼關係?▾
被告對保證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走的是與一般債務執行相同的查封、扣押、拍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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