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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03 條(擔保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就前條之提存物,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
  2. 前條具保證書人,於原告不履行其所負義務時,有就保證金額履行之責任。法院得因被告之聲請,逕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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