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03 條(擔保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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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被告就原告提存之訴訟擔保物與質權人有同一權利,可優先受償;以保證書供擔保者,保證人須負責且法院得逕向其強制執行。
Q · 原告提存的訴訟擔保金,被告拿得到嗎?
拿得到,且享質權人優先受償權
依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第一項,被告就原告提存之擔保物,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可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第二項則規定:若原告以保證書方式供擔保,保證人於原告不履行義務時須就保證金額負責,且法院得因被告聲請,逕向保證人強制執行,不必另行起訴。
深度解讀
原告依法提存了擔保金,被告心想:「這筆錢真的能保護我嗎?萬一原告敗訴後耍賴不付訴訟費用,我拿得到這筆擔保金嗎?」答案是:你不只拿得到,你還享有跟質權人一樣的優先地位。什麼意思?如果原告同時欠了很多人錢,這筆提存在法院的擔保金你可以優先受償,其他債權人排在你後面。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擔保不是用現金而是找人具保證書,保證人在原告不履行義務時必須自掏腰包。而且法院可以不用另外打官司,直接對保證人強制執行。直接執行,不是「你可以去告他」,是「法院派人去扣他的財產」。92年修法把這一點寫死在條文裡,就是因為之前實務上一直這樣做但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爭議不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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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