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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04 條(擔保物返還原因及程序)

  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 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2. 2.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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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原因消滅、對方同意或催告未行使權利三種情形之一,供擔保人即可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提存的擔保金。

Q · 官司打完了,當初提存的擔保金要怎麼拿回來?

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法院應依供擔保人聲請,以裁定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須符合三款之一: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典型為勝訴確定);二、受擔保利益人書面同意返還;三、訴訟終結後催告對方於二十日以上期間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聲請法院代為通知。對返還裁定不服可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白話解讀

案子打完了,贏了,但你提存在法院的那筆擔保金呢?它不會自動回來。很多人打贏官司後鬆一口氣,完全忘了提存所裡還躺著一筆自己的錢。104條規定了三把鑰匙,任何一把都能打開提存所的門讓你把錢拿回來。第一把:「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典型的情況是你勝訴確定了。第二把:拿到對方的書面同意。第三把最常用也最複雜:訴訟結束後,你催告對方在二十天以上的期間內行使權利(就是問他「你要不要拿這筆擔保金來求償?」),對方沒動靜,你就可以聲請法院裁定返還。92年修法還加了一條替代路線:你可以請法院代替你通知對方,免去你自己找不到人催告的窘境。每一把鑰匙都需要你主動去轉,法院不會替你操心你的錢。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為訴訟擔保物返還的程序規範,規定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於應供擔保原因消滅、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或訴訟終結後催告未行使權利三種情形之一成立時,以裁定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並設有抗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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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催告的存證信函要怎麼寫?有範本嗎?

核心內容:寫明你是哪件訴訟的供擔保人、擔保金額與提存案號、定二十日以上期間請對方行使權利、逾期將依第104條聲請法院返還。期間寫三十天比二十天好,留十天緩衝避免送達日計算錯誤。催告函與郵局回執聯都要留存。

Q2擔保金放在提存所有沒有利息?

有,依提存法規定計息,但利率極低(約台銀活存)。真正的成本是資金被鎖住的機會成本,因此訴訟一結束就應啟動返還程序。

Q3擔保物返還是什麼?

指法院依供擔保人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在訴訟中提存的擔保金或保證書。

Q4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是什麼意思?

指當初需要提供擔保的事由已不存在,最典型是本案勝訴確定。

Q5受擔保利益人是誰?

因對造提供擔保而受保障、得就擔保物優先求償的相對人,通常是被告。

Q6催告行使權利是什麼?

供擔保人定二十日以上期間,書面通知對方是否就擔保物求償,逾期不行使即可聲請返還。

Q7擔保金怎麼拿回來?

確認返還事由後向提存所所在法院聲請裁定,裁定確定再持向提存所領回。

Q8催告的存證信函怎麼寫?

載明供擔保人身分、提存案號金額、定二十日以上期間請對方行使權利、逾期依104條聲請返還;建議定三十日留緩衝。

Q9聲請返還擔保物要多久?

走催告路線從寄催告到領回,順利約一個月至一個半月。

Q10找不到對方怎麼催告?

聲請法院代為通知對方行使權利,法院可用公示送達,比自己寄存證信函有效。

Q11原因消滅 vs 催告返還哪個快?

原因消滅(勝訴確定)可直接聲請,比走二十日催告快;對方願簽同意書則更快。

Q12民訴104 vs 提存法領回差在哪?

104是『取得法院返還裁定』的程序,提存法16是拿到裁定後向提存所實際領回的作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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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消滅(第1款)勝訴確定等原因消滅證明
對方同意(第2款)受擔保利益人書面同意最快但對方常不配合
催告/法院通知(第3款)二十日以上催告未行使,或法院通知未證明最常用,約一至一個半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79条(担保の取消し)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25조(담보의 취소)
🇩🇪 德國ZPO § 109(Rückgabe der Sicherhe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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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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