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04 條(擔保物返還原因及程序)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原因消滅、對方同意或催告未行使權利三種情形之一,供擔保人即可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提存的擔保金。
Q · 官司打完了,當初提存的擔保金要怎麼拿回來?
聲請法院裁定返還,三條路任一成立即可
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法院應依供擔保人聲請,以裁定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須符合三款之一: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典型為勝訴確定);二、受擔保利益人書面同意返還;三、訴訟終結後催告對方於二十日以上期間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聲請法院代為通知。對返還裁定不服可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深度解讀
案子打完了,贏了,但你提存在法院的那筆擔保金呢?它不會自動回來。很多人打贏官司後鬆一口氣,完全忘了提存所裡還躺著一筆自己的錢。104條規定了三把鑰匙,任何一把都能打開提存所的門讓你把錢拿回來。第一把:「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典型的情況是你勝訴確定了。第二把:拿到對方的書面同意。第三把最常用也最複雜:訴訟結束後,你催告對方在二十天以上的期間內行使權利(就是問他「你要不要拿這筆擔保金來求償?」),對方沒動靜,你就可以聲請法院裁定返還。92年修法還加了一條替代路線:你可以請法院代替你通知對方,免去你自己找不到人催告的窘境。每一把鑰匙都需要你主動去轉,法院不會替你操心你的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