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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04 條(擔保物返還原因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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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 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2. 2.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原因消滅、對方同意或催告未行使權利三種情形之一,供擔保人即可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提存的擔保金。

Q · 官司打完了,當初提存的擔保金要怎麼拿回來?

聲請法院裁定返還,三條路任一成立即可

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法院應依供擔保人聲請,以裁定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須符合三款之一: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典型為勝訴確定);二、受擔保利益人書面同意返還;三、訴訟終結後催告對方於二十日以上期間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聲請法院代為通知。對返還裁定不服可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深度解讀

案子打完了,贏了,但你提存在法院的那筆擔保金呢?它不會自動回來。很多人打贏官司後鬆一口氣,完全忘了提存所裡還躺著一筆自己的錢。104條規定了三把鑰匙,任何一把都能打開提存所的門讓你把錢拿回來。第一把:「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典型的情況是你勝訴確定了。第二把:拿到對方的書面同意。第三把最常用也最複雜:訴訟結束後,你催告對方在二十天以上的期間內行使權利(就是問他「你要不要拿這筆擔保金來求償?」),對方沒動靜,你就可以聲請法院裁定返還。92年修法還加了一條替代路線:你可以請法院代替你通知對方,免去你自己找不到人催告的窘境。每一把鑰匙都需要你主動去轉,法院不會替你操心你的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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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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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