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05 條允許訴訟擔保金在現金與銀行保證書之間變換,可由當事人約定,或經供擔保人聲請由法院裁定准許。
Q · 存在法院的擔保金可以換成銀行保證書拿回來嗎?
可以,依民訴 105 條聲請變換
依民事訴訟法第 105 條,擔保的提存物或保證書可以變換形式:當事人雙方約定變換最快;對方不同意時,供擔保人可單方向法院聲請,法院審查擔保效力等值後裁定准許。對方不服可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雙方權益都有程序保障。
你為了打贏一場官司,把三百萬現金存進法院當擔保金。然後案子拖了一年半,你公司帳戶快見底了,但那三百萬就這樣躺在提存所裡,一毛都動不了。105條就是你的逃生口。它允許你把現金換成銀行保證書(一張紙,由銀行替你擔保),然後把現金拿回來周轉。反過來也行,你可以把保證書換成現金。操作路徑有兩條:第一條是跟對方當事人談好,雙方約定變換,最快;第二條是對方不肯的話,你單方面向法院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就行。對方不滿意?可以抗告。而且抗告期間變換會暫停,所以對方的權益也受保護。很多人不知道這條的存在,結果擔保金從頭到尾用現金卡著,白白損失了一兩年的資金運用空間。
民事訴訟法第 105 條規範訴訟擔保物之變換,允許供擔保人在擔保效力維持等值的前提下,經當事人約定或法院裁定,將已提存之現金與銀行保證書互相變換,以兼顧擔保實效與供擔保人之資金流動性。
主要是現金與銀行保證書互換,保證書須由銀行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金融機構出具,92 年修法後已排除個人保證。換保證書通常比現金被凍住更划算。
不需要對方同意,可直接向原裁定法院聲請,法院審查新擔保是否等值後裁定。對方不服可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實務上以銀行保證書替換現金多獲准許。
越早越好。擔保存在期間隨時可聲請,但被凍結資金的機會成本每天累積,與其事後換,不如在第一次提供擔保時就直接用銀行保證書。
在擔保效力維持等值下,變更已提供擔保的形式,讓被凍結的資金得以盤活。
依法院命令提供訴訟擔保的一方,通常是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被命供訴訟費用擔保的當事人。
由銀行出具、替供擔保人擔保的書面文件,擔保功能與現金等值,銀行信用通常比個人更穩固。
向銀行取得願意出具保證書的書面確認 → 向原裁定法院遞狀聲請變換 → 法院裁定准許 → 到提存所領回現金並繳交保證書。
聲請狀 + 銀行保證書草本或銀行出具意願書 + 原擔保提存證明。
年費率約 1%~3%,與現金被凍住的機會成本(定存利息+資金運用空間)相比,通常換保證書更划算。
評估新擔保形式是否足以保障你,認為不足時於法院裁定後提抗告,抗告期間變換停止執行。
雙方約定最快、不需法院介入;對方不同意才走聲請,由法院審查等值後裁定,但耗時較長。
變換是換形式、擔保關係仍存續;返還是訴訟目的達成後取回全部擔保、擔保關係消滅。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因供擔保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物或保證書: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二、受擔保利益之人同意返還者。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即時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立法理由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二節改列第四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因供擔保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物或保證書: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二、受擔保利益之人同意返還者。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即時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二節改列第四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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