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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05 條(擔保物之變換)
- 1.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
- 2.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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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05 條允許訴訟擔保金在現金與銀行保證書之間變換,可由當事人約定,或經供擔保人聲請由法院裁定准許。
Q · 存在法院的擔保金可以換成銀行保證書拿回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05 條,擔保的提存物或保證書可以變換形式:當事人雙方約定變換最快;對方不同意時,供擔保人可單方向法院聲請,法院審查擔保效力等值後裁定准許。對方不服可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雙方權益都有程序保障。
白話解讀
你為了打贏一場官司,把三百萬現金存進法院當擔保金。然後案子拖了一年半,你公司帳戶快見底了,但那三百萬就這樣躺在提存所裡,一毛都動不了。105條就是你的逃生口。它允許你把現金換成銀行保證書(一張紙,由銀行替你擔保),然後把現金拿回來周轉。反過來也行,你可以把保證書換成現金。操作路徑有兩條:第一條是跟對方當事人談好,雙方約定變換,最快;第二條是對方不肯的話,你單方面向法院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就行。對方不滿意?可以抗告。而且抗告期間變換會暫停,所以對方的權益也受保護。很多人不知道這條的存在,結果擔保金從頭到尾用現金卡著,白白損失了一兩年的資金運用空間。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05 條規範訴訟擔保物之變換,允許供擔保人在擔保效力維持等值的前提下,經當事人約定或法院裁定,將已提存之現金與銀行保證書互相變換,以兼顧擔保實效與供擔保人之資金流動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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