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05 條(擔保物之變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
-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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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ingleader1981
2 years ago
不得以提存物易為保證書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