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根据《提存法第5条》,擔保提存事件应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 這意味著,擔保提存事件應由該案件相關的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負責辦理。例如,如果一個案件正在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審理階段,該地方法院就是辦理擔保提存事件的法院。或者,如果一個案件已經進入執行階段,執行法院就是辦理擔保提存事件的法院。 這條法規旨在確保擔保提存事件能夠由與相關的案件直接相關的法院負責辦理,以確保各方的權益得到保障。例如,在執行階段,執行法院提存所可以確保擔保金能夠按照法律規定返還給相應的當事人。
欲為提存者,應依司法行政部所定之程式,作成提存書二份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如係清償提存,並應附具提存通知書。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欲為提存者,應依司法行政部所定之程式,作成提存書二份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如係清償提存,並應附具提存通知書。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