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33 條(收取金錢及分配金額之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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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假扣押收取的金錢及應分配給假扣押債權人的金額均應提存,待本案判決確定後才能領取,並非立即受償。
Q · 假扣押扣到的錢,可以直接拿來用嗎?
不行。錢一律提存,判決確定才領得到
依強制執行法第133條,假扣押執行收取的金錢,以及分配程序中應分給假扣押債權人的金額,都必須提存到提存所,不會直接撥給債權人。因為假扣押只是「保全」,不是確定你勝訴;要等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後,債權人才能持確定判決向提存所聲請領取。
深度解讀
假扣押的目的是「凍住對方的財產」,但凍住不等於你能直接拿走。當法院在執行假扣押的過程中收到了現金(比如查封了對方的銀行帳戶裡的錢,或者第三人依扣押命令交付的款項),這筆錢不是直接交給你這個債權人,而是送進國家的提存所保管。同樣,如果假扣押案件進入分配程序,本來應該分給你的那份金額,也不會真的撥到你手上,一樣提存。為什麼?因為假扣押只是「保全」,不是「確定你贏了」。你還沒拿到確定判決,法律不允許你先花這筆錢。提存就是把錢鎖進一個中立的保險箱,等本案訴訟打完、勝敗確定了,才決定這筆錢最終歸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假扣押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提存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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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