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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強制執行法 第 133 條(收取金錢及分配金額之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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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假扣押收取的金錢及應分配給假扣押債權人的金額均應提存,待本案判決確定後才能領取,並非立即受償。

Q · 假扣押扣到的錢,可以直接拿來用嗎?

不行。錢一律提存,判決確定才領得到

依強制執行法第133條,假扣押執行收取的金錢,以及分配程序中應分給假扣押債權人的金額,都必須提存到提存所,不會直接撥給債權人。因為假扣押只是「保全」,不是確定你勝訴;要等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後,債權人才能持確定判決向提存所聲請領取。

深度解讀

假扣押的目的是「凍住對方的財產」,但凍住不等於你能直接拿走。當法院在執行假扣押的過程中收到了現金(比如查封了對方的銀行帳戶裡的錢,或者第三人依扣押命令交付的款項),這筆錢不是直接交給你這個債權人,而是送進國家的提存所保管。同樣,如果假扣押案件進入分配程序,本來應該分給你的那份金額,也不會真的撥到你手上,一樣提存。為什麼?因為假扣押只是「保全」,不是「確定你贏了」。你還沒拿到確定判決,法律不允許你先花這筆錢。提存就是把錢鎖進一個中立的保險箱,等本案訴訟打完、勝敗確定了,才決定這筆錢最終歸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假扣押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提存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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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規定:「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