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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強制執行法 第 134 條(拍賣假扣押動產之權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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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規定,假扣押動產有跌價之虞或保管費過高時,執行法院得定期拍賣並提存賣得金,將貶值實物轉為保值現金。

Q · 假扣押的東西會壞掉或一直貶值,可以先賣掉嗎?

可以,法院得定期拍賣並提存賣得金

依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假扣押之動產若有價格減少之虞(如生鮮、電子、季節性商品)或保管費用過高(需冷藏、專人看管、租倉),執行法院可因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並將賣得金提存。拍賣不是為了清償債務,而是把會蒸發的價值轉成穩定的現金,等本案判決確定後再決定歸屬。

深度解讀

被假扣押的東西不一定能一直放著等。一批海鮮被查封了,兩週後腐爛了,誰負責?一台高級車被假扣押停在法院指定場所,每個月保管費比車子折舊還快,合理嗎?這條就是處理這種「扣著扣著東西越來越不值錢」的問題。當假扣押的動產有跌價風險(生鮮食品、電子產品、季節性商品)或者保管成本過高(需要冷藏、需要專人看管、需要租倉庫),法院可以先把東西賣掉,把賣到的錢存進提存所。賣掉不是為了清償債務,而是為了「把會蒸發的價值變成不會蒸發的現金」。誰都可以發動這件事:債權人、債務人、或法院自己判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假扣押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拍賣名詞
  • 提存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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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規定:「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