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34 條(拍賣假扣押動產之權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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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規定,假扣押動產有跌價之虞或保管費過高時,執行法院得定期拍賣並提存賣得金,將貶值實物轉為保值現金。
Q · 假扣押的東西會壞掉或一直貶值,可以先賣掉嗎?
可以,法院得定期拍賣並提存賣得金
依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假扣押之動產若有價格減少之虞(如生鮮、電子、季節性商品)或保管費用過高(需冷藏、專人看管、租倉),執行法院可因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並將賣得金提存。拍賣不是為了清償債務,而是把會蒸發的價值轉成穩定的現金,等本案判決確定後再決定歸屬。
深度解讀
被假扣押的東西不一定能一直放著等。一批海鮮被查封了,兩週後腐爛了,誰負責?一台高級車被假扣押停在法院指定場所,每個月保管費比車子折舊還快,合理嗎?這條就是處理這種「扣著扣著東西越來越不值錢」的問題。當假扣押的動產有跌價風險(生鮮食品、電子產品、季節性商品)或者保管成本過高(需要冷藏、需要專人看管、需要租倉庫),法院可以先把東西賣掉,把賣到的錢存進提存所。賣掉不是為了清償債務,而是為了「把會蒸發的價值變成不會蒸發的現金」。誰都可以發動這件事:債權人、債務人、或法院自己判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假扣押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拍賣名詞
- 提存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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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