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35條規定,對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假扣押時,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與禁止清償命令,並準用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以凍結無形財產。
Q · 對方名下沒房沒車,但別人欠他錢,能假扣押嗎?
可以,債權、存款都能假扣押,法院發雙重命令凍結
依強制執行法第135條,債權與其他財產權(銀行存款、應收帳款、合夥出資、智慧財產權等)都可以執行假扣押。因為無形財產無法貼封條,法院改發兩道命令:一道對債務人發「禁止處分命令」,禁止他收取或讓與該權利;一道對第三人(如銀行、欠款公司)發「禁止清償命令」,禁止他把錢付給債務人。兩道命令同時送達才真正凍住,並準用對其他財產權執行的規定。
你的對手不只有看得見的房子和車子,他可能還有看不見的財產:別人欠他的錢、他名下的股票、他的專利權、他在合夥事業裡的出資額。這些「無形財產」一樣可以被假扣押,但執行方式不同。你不能把一筆債權「搬走」或「貼封條」,所以法院的做法是發出兩道命令:一道給債務人,禁止他去向第三人收錢或處分這筆權利;另一道給第三人(就是欠債務人錢的那個人),禁止他把錢付給債務人。兩道命令同時鎖住,這筆無形財產就被凍結了。對方既不能收,也不能賣,也不能轉讓。
強制執行法第135條為對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的方法性規範。其核心是「雙重命令」機制:法院對債務人發禁止處分命令、對第三人發禁止清償命令,使無法搬移或查封的無形財產(存款、應收帳款、出資額、保險金請求權等)得以被凍結,並準用對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處理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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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而且是最常見的假扣押標的。銀行存款在法律上是存款人對銀行的債權,完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35條。法院發扣押命令給銀行後,銀行就不能讓存款人提領。實務上最好同時扣押多家銀行,律師可透過法院查詢系統先查出對方帳戶。
照辦。你是第三人,收到禁止清償命令後不得對債務人給付,否則債權人可向你求償。正確做法是停止付款、書面回覆法院說明債權債務狀況、保留資料。若你對債務人確實不負債務,應於收到命令後10日內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聲明異議。
這是兩道不同的鎖。禁止處分命令鎖債務人,禁止他收取、讓與或設質這筆債權;禁止清償命令鎖第三人,禁止他把錢付給債務人。兩道命令同時送達,無形財產才真正被凍住,只鎖一邊對方仍可能透過另一邊把錢弄走。
規範債權與其他財產權的假扣押方法,以禁止處分加禁止清償的雙重命令凍結無形財產。
禁止處分鎖債務人不得收取讓與,禁止清償鎖第三人不得付款給債務人,兩道並用才凍得住。
銀行存款、應收帳款、合夥出資額、智慧財產權、保險金請求權等財產權都可依本條假扣押。
財產調查 → 聲請假扣押裁定並供擔保 → 30日內聲請執行 → 法院發雙重命令 → 確認送達。
實務上多命供約請求金額三分之一之擔保,實際數額由法院依個案裁量。
須繳擔保金(約請求金額1/3)+執行費,裁定送達後須30日內聲請執行否則失效。
透過律師向法院聲請調閱財產資料,查出銀行帳戶、保單、應收帳款,聲請時須具體指明標的。
假扣押只是先凍結防脫產不能取錢;要等本案判決取得執行名義後才能收取或換價。
前者鎖債務人不得處分權利,後者鎖第三人不得清償,作用對象不同,須併用。
| 項目 | 對象 | 效果 | 未遵守後果 |
|---|---|---|---|
| 禁止處分命令 | 債務人 | 不得收取、讓與、設質該債權 | 處分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
| 禁止清償命令 | 第三人(銀行/欠款人) | 不得向債務人清償 | 仍清償者須再對債權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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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準用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之規定,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
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
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準用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之規定,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
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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