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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136 條(假扣押執行方法之準用規定)

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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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36條規定,假扣押執行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是保全執行的程序接口條文。

Q · 假扣押對方財產,具體查封程序去哪找?

依強制執行法第136條,假扣押的執行除第五章自己另有規定外,比照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那幾章辦理。也就是說,假扣押不動產的查封登記看第75條以下、假扣押動產看第45條以下、船舶航空器看第114條之1以下。但本章的特別規定(如第133條扣到的錢要提存)優先適用。

白話解讀

法律不喜歡重複自己。假扣押的執行方式,其實跟一般強制執行大同小異:查封動產有一套程序,查封不動產有另一套,船舶和飛機又有特殊規定。與其在假扣押這一章把這些程序全部重寫一遍,不如直接說一句:除了本章另有規定的部分,其他全部比照辦理。這條就是那句話。它是一個「接口」,把假扣押接上整部強制執行法已經建好的執行程序。你不需要在假扣押的章節裡找所有答案,大部分執行細節去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那幾章找就對了。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36條為假扣押執行的準用規定,揭示「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規定」的立法技術,將保全執行接上一般強制執行已建立的完整程序體系,避免重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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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假扣押跟一般強制執行到底差在哪?

最核心的差別是目的。一般強制執行是拿回你贏的錢(已有確定判決),假扣押是先凍住怕對方脫產(判決還沒確定)。因為目的不同,假扣押扣到的錢要提存、不直接給債權人,假扣押只做到凍結、不做到分配。但在凍結的具體操作方式上,兩者一樣,靠第136條準用規定串起來。

Q2準用是什麼意思?跟直接適用有什麼差?

適用是一模一樣照搬,準用是比照辦理但可因性質不同作必要調整。例如一般執行拍賣後的錢直接分配給債權人,假扣押拍賣後的錢則提存,程序步驟一樣但最後一步不同。法院在個案如何調整準用有裁量空間,認為調整不合理可聲明異議。

Q3強制執行法第136條是什麼?

假扣押執行的準用規定,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是保全執行的程序接口。

Q4「準用」是什麼意思?

比照既有規定辦理,但可因性質不同作必要調整,不是全盤照搬。

Q5假扣押執行準用哪些規定?

動產(第45條以下)、不動產(第75條以下)、船舶及航空器(第114條之1以下)四類執行規定。

Q6假扣押和強制執行差在哪?

目的不同:一般執行實現確定請求權並分配,假扣押只暫時凍結防脫產,扣得金錢須提存。

Q7假扣押不動產怎麼查封?

準用第75條以下不動產執行規定,由法院辦理查封登記。

Q8假扣押對方的車子怎麼執行?

屬動產,準用第45條以下,由執行人員查封、保管或搬移。

Q9假扣押船舶或飛機怎麼辦?

民國85年增列,準用第114條之1以下船舶及航空器執行規定。

Q10本章特別規定和準用規定衝突時怎麼處理?

本章特別規定優先,例如第133條提存排除一般分配程序,沒規定到的才比照一般執行。

Q11假扣押準用(136)vs 假處分準用(140)差在哪?

兩者都是準用條款,但假處分目的在維持現狀或定暫時狀態,準用範圍依其性質調整。

Q12假扣押執行 vs 一般強制執行哪裡不同?

查封手法相同,但假扣押只凍結不分配、扣得金錢須提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一般強制執行假扣押執行
目的實現已確定的請求權(拿回贏的錢)暫時凍結財產防止脫產(判決未確定)
終局效果拍賣後直接分配給債權人扣得金錢提存,不分配(第133條)
查封手法依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各章準用同一套查封手法(第136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保全法第46条(保全執行に対する強制執行規定の準用)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291조(가압류집행 — 강제집행 규정 준용)
🇩🇪 德國ZPO § 928(Vollziehung des Arrestes — entsprechende Anwendung der Zwangsvollstreckungsvorschriften)
🇺🇸 美國Fed. R. Civ. P. 64(prejudgment seizure of property, incorporating state-law reme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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