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36條規定,假扣押執行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是保全執行的程序接口條文。
Q · 假扣押對方財產,具體查封程序去哪找?
準用一般強制執行程序,本章特別規定優先
依強制執行法第136條,假扣押的執行除第五章自己另有規定外,比照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那幾章辦理。也就是說,假扣押不動產的查封登記看第75條以下、假扣押動產看第45條以下、船舶航空器看第114條之1以下。但本章的特別規定(如第133條扣到的錢要提存)優先適用。
法律不喜歡重複自己。假扣押的執行方式,其實跟一般強制執行大同小異:查封動產有一套程序,查封不動產有另一套,船舶和飛機又有特殊規定。與其在假扣押這一章把這些程序全部重寫一遍,不如直接說一句:除了本章另有規定的部分,其他全部比照辦理。這條就是那句話。它是一個「接口」,把假扣押接上整部強制執行法已經建好的執行程序。你不需要在假扣押的章節裡找所有答案,大部分執行細節去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那幾章找就對了。
強制執行法第136條為假扣押執行的準用規定,揭示「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規定」的立法技術,將保全執行接上一般強制執行已建立的完整程序體系,避免重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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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核心的差別是目的。一般強制執行是拿回你贏的錢(已有確定判決),假扣押是先凍住怕對方脫產(判決還沒確定)。因為目的不同,假扣押扣到的錢要提存、不直接給債權人,假扣押只做到凍結、不做到分配。但在凍結的具體操作方式上,兩者一樣,靠第136條準用規定串起來。
適用是一模一樣照搬,準用是比照辦理但可因性質不同作必要調整。例如一般執行拍賣後的錢直接分配給債權人,假扣押拍賣後的錢則提存,程序步驟一樣但最後一步不同。法院在個案如何調整準用有裁量空間,認為調整不合理可聲明異議。
假扣押執行的準用規定,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是保全執行的程序接口。
比照既有規定辦理,但可因性質不同作必要調整,不是全盤照搬。
動產(第45條以下)、不動產(第75條以下)、船舶及航空器(第114條之1以下)四類執行規定。
目的不同:一般執行實現確定請求權並分配,假扣押只暫時凍結防脫產,扣得金錢須提存。
準用第75條以下不動產執行規定,由法院辦理查封登記。
屬動產,準用第45條以下,由執行人員查封、保管或搬移。
民國85年增列,準用第114條之1以下船舶及航空器執行規定。
本章特別規定優先,例如第133條提存排除一般分配程序,沒規定到的才比照一般執行。
兩者都是準用條款,但假處分目的在維持現狀或定暫時狀態,準用範圍依其性質調整。
查封手法相同,但假扣押只凍結不分配、扣得金錢須提存。
| 比較面向 | 一般強制執行 | 假扣押執行 |
|---|---|---|
| 目的 | 實現已確定的請求權(拿回贏的錢) | 暫時凍結財產防止脫產(判決未確定) |
| 終局效果 | 拍賣後直接分配給債權人 | 扣得金錢提存,不分配(第133條) |
| 查封手法 | 依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各章 | 準用同一套查封手法(第13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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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執行之規定。
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
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執行之規定。
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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