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之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執行之規定,故假扣押之執行亦係以查封為開始,而以假扣押之標的脫離假扣押之處置,如將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其程序方為終結。原判以假扣押查封完畢,認為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不得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自難謂合。
44 年台上字第 132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4 年 10 月 2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272、129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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