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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民字第 65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4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按假扣押之效力在禁止債務人就扣押物為處分或設定負擔之行為,以保全將來強制執行,故債務人在假扣押中就扣押物所為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行為,對於債權人應屬無效。本件彰化市西門口段七八之一號土地張水枝持分二分之一,業經台灣省糧食局台中事務所於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依法假扣押在案,而張水枝同意張錦河在上開土地建築房屋,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該張錦河將取得地上權,自係設定負擔之行為,揆諸首揭說明對債權人台灣省糧食局台中事務所應屬無效,即難基於張水枝之同意而核准張錦河營造執照之申請。

全文內容

按假扣押之效力在禁止債務人就扣押物為處分或設定負擔之行為,以保全將來強制執行,故債務人在假扣押中就扣押物所為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行為,對於債權人應屬無效。本件彰化市西門口段七八之一號土地張水枝持分二分之一,業經台灣省糧食局台中事務所於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依法假扣押在案,而張水枝同意張錦河在上開土地建築房屋,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該張錦河將取得地上權,自係設定負擔之行為,揆諸首揭說明對債權人台灣省糧食局台中事務所應屬無效,即難基於張水枝之同意而核准張錦河營造執照之申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函民字第 65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4 年 11 月 01 日發布,要旨:按假扣押之效力在禁止債務人就扣押物為處分或設定負擔之行為,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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