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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16416 號
要旨
建築基地經法院假扣押後能否變更起造人疑義
主旨
關於建築基地經法院假扣押後能否變更起造人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查部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台 (85) 內營字第八五○一三六五號函。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六年六月二日 (八六) 秘台廳民二字第一二三一九號函略以:「按土地經假扣押查封後,如有妨礙假扣押查封效力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參照) 。來函所述建築基地經法院假扣押查封後,其地上建物變更起造人,有無違反假扣押之效力,似應依前述規定視個案情形認定之。前開意見,僅供參考,至於得否准許變更起造人,事屬主管機關權責,本院未便表示意見。」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