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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函民決字第 4874 號
要旨
按假扣押係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以保全強制執行為目的本件高雄地方法院受理五十七年執字第一二四○號債權人高雄區合會公司與債務人林陳葉間假扣押執行事件,高雄地方法院依首揭說明,因得對債務人林陳葉之財產執行假扣押。惟該院 57.03.08 院讓 (57) 執一二四○字第八二一六七號令雖係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之規定,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為執行假扣押而發出之命令,但高雄縣鳳山地政事務所所接到者,僅係該命令之副本,並非囑託登記文書,似尚不生登記問題。
全文內容
按假扣押係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以保全強制執行為目的本件高雄地方法院受理五十七年執字第一二四○號債權人高雄區合會公司與債務人林陳葉間假扣押執行事件,高雄地方法院依首揭說明,因得對債務人林陳葉之財產執行假扣押。惟該院 57.03.08 院讓 (57) 執一二四○字第八二一六七號令雖係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之規定,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為執行假扣押而發出之命令,但高雄縣鳳山地政事務所所接到者,僅係該命令之副本,並非囑託登記文書,似尚不生登記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