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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令參字第 881 號
要旨
查該院 (台灣高等法院) 所擬尚無不合,但若假扣押之執行債權人與後案之執行債權人並非同一人時,更應注意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卅三條之規定。附原呈摘要:
同一株的物業因假扣押而實施查封者,於起訴後行假執行時,須否再為實施查封,參照強制執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如發現同一標的物業因假扣押而行查封在案者,似應由承辦書記實執達員將其情形報告執行推事,製作原查封筆錄等附卷即可開始拍賣程序。本院認一盪以毋庸再踐行重複之查封程序為要。
全文內容
查該院 (台灣高等法院) 所擬尚無不合,但若假扣押之執行債權人與後案之執行債權人並非同一人時,更應注意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卅三條之規定。附原文摘要:
同一標的物業因假扣押而實施查封者,於起訴後行假執行時,須否再為實施查封,參照強制執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如發現同一標的物業因假扣押而行查封在案者,似應由承辦書記官執達員將其情形報告執行推事,製作原查封筆錄等附卷即可開始拍賣程序。本院認為以毋庸再踐行重複之查封程序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