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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強制執行法 第 132-2 條(自助行為債務人之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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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拘束債務人自由,並聲請法院處理,經法院命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執行法院得依本法有關管收之規定,管收債務人或為其他限制自由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32條之2規定,債權人依民法第151條拘束債務人並經法院裁准假扣押後,執行法院得依管收規定繼續拘束債務人。

Q · 債務人要落跑,我可以自己抓住他嗎?

可以,但須符合民法151條要件並即時聲請法院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之2,債權人若依民法第151條在來不及請求法院援助的緊急情況下拘束債務人自由,並即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經法院裁准後,執行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以下管收規定接手拘束債務人,最長三個月。關鍵在於自助行為必須完全符合民法第151條三要件,且事後即時(實務上數小時內)聲請法院,否則行為人自身將面臨妨害自由的刑事責任。

深度解讀

民法第151條給了台灣人一個很少人知道的極端權利:在來不及找法院幫忙的緊急時刻,你可以自己動手限制對方的自由或扣押他的財產,法律上叫「自助行為」。聽起來像電影情節,但法律真的允許。132條之2處理的是自助行為之後的銜接:你自己抓住了要跑的債務人,然後趕緊聲請法院處理,法院如果裁定假扣押或假處分,執行法院可以用正式的「管收」程序繼續拘束這個人。管收是強制執行法裡最嚴厲的手段,直接關人,最長可達三個月。從「你個人的緊急行動」無縫接軌到「國家公權力的正式拘束」,這條就是那個接軌的橋。但前提極為嚴格:你的自助行為必須符合民法第151條的所有要件,否則你自己會面臨妨害自由的刑事責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債權人名詞
  • 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
  • 拘束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管收名詞
  • 民法 第 15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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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32-2 條規定:「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拘束債務人自由,並聲請法院處理,經法院命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執行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3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3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