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32-2 條(自助行為債務人之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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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32條之2規定,債權人依民法第151條拘束債務人並經法院裁准假扣押後,執行法院得依管收規定繼續拘束債務人。
Q · 債務人要落跑,我可以自己抓住他嗎?
可以,但須符合民法151條要件並即時聲請法院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之2,債權人若依民法第151條在來不及請求法院援助的緊急情況下拘束債務人自由,並即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經法院裁准後,執行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以下管收規定接手拘束債務人,最長三個月。關鍵在於自助行為必須完全符合民法第151條三要件,且事後即時(實務上數小時內)聲請法院,否則行為人自身將面臨妨害自由的刑事責任。
深度解讀
民法第151條給了台灣人一個很少人知道的極端權利:在來不及找法院幫忙的緊急時刻,你可以自己動手限制對方的自由或扣押他的財產,法律上叫「自助行為」。聽起來像電影情節,但法律真的允許。132條之2處理的是自助行為之後的銜接:你自己抓住了要跑的債務人,然後趕緊聲請法院處理,法院如果裁定假扣押或假處分,執行法院可以用正式的「管收」程序繼續拘束這個人。管收是強制執行法裡最嚴厲的手段,直接關人,最長可達三個月。從「你個人的緊急行動」無縫接軌到「國家公權力的正式拘束」,這條就是那個接軌的橋。但前提極為嚴格:你的自助行為必須符合民法第151條的所有要件,否則你自己會面臨妨害自由的刑事責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債權人名詞
- 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
- 拘束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管收名詞
- 民法 第 15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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