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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70013270 號
要旨
因應提存法於 96 年 12 月 12 日修正,辦理提存作業流程有修正必要,檢送修正後之地方法院辦理提存作業流程表
主旨
檢送修正之地方法院辦理提存作業流程表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提存法於 96 年 12 月 12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全文,是各地方法院辦理提存作業流程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修正旨揭流程表。
二、檢附修正之地方法院辦理提存作業流程表乙份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秘書處第三科(均含附件)
附件
地方法院辦理提存作業流程表壹、清償提存┌───────┐┌─│一、提存人備填├┤(一)填寫提存書一式二份 (附式一) ,依式逐│ 右列文件 ││ 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提存人姓名└────┬──┘│ 、住址應與身份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 │(二)填寫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附式二)。受取│ │ 權人二人以上時,每增一人加添一份。
│ │(三)提存物為現金者,填寫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 │ 六聯(附式三) 。
│ │(四)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填寫國庫保管品收入│ │ 憑證一式七聯 (附式四) 及國庫保管品聲│ │ 請書一份(附式五) 。
│ │(五)提存費繳款證明,其依法免徵提存費者,毋│ │ 庸附具。
↓ └─┌───────┐┌─│二、提存人向提├┤(一)提交款物-提存人應依流程一、之(一)、│ 存物保管機││ (三)、(四)所填寫之文件向提存法第七│ 構提交提存││ 條規定代理國庫之銀行或其他指定之保管機│ 物 ││ 構提交提存物。
└────┬──┘│(二)依流程三、索取聯單單據。
↓ └─┌───────┐┌─│三、提存物保管├┤提存物保管機構收到提存書及收清提存物後,應依│ 機構交付收││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將附式三或附式│ 受提存物聯││四聯單加蓋印章及日期,分別交法院提存所轉交會│ 單 ││計室及出納室,並將其中一聯黏附提存書交法院提└────┬──┘│存所,另一聯交提存人收執。或交提存人逕行持送│ │該管法院提存所。
↓ └─┌───────┐┌─│四、提存人向代├┤(一)清償提存費,依提存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 理國庫銀行││ 定,其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繳交提存費││ 者,繳納一百元;逾一萬元至十萬元者,繳└────┬──┘│ 納五百元;逾十萬元者,繳納一千元。但執│ │ 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繳納│ │ 提存費。
│ │(二)索取提存費繳款證明。
↓ └─┌───────┐┌─│五、代理國庫銀├┤代理國庫銀行收到提存費繳款證明及收清提存費後│ 行依規定交││,應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將繳款證│ 付收受提存││明加蓋印章及日期,分別交予法院、提存人及該條│ 費繳款證明││規定之機關。
└────┬──┘└─↓┌───────┐┌─│六、提存人向提├┤(一)提存書一式二份。
│ 存所提出右││(二)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受取權人二人以上,│ 列文件 ││ 每增一人加添一份。
└────┬──┘│(三)蓋有提存物保管機構收受印章及日期之附式│ │ 三或附式四聯單。
│ │(四)蓋有代理國庫銀行收款印章及日期之繳款證│ │ 明。
↓ └─┌───────┐│七、提存所收件││ 分案 │└────┬──┘↓┌───────┐┌─│八、佐理員初審├┤依附式六審查處理單審查下列事項:
└────┬──┘│(一)提存管轄是否符合提存法第四條規定?
│ │(二)提存書表是否合於程式?程式不合者,當場│ │ 或以書面通知補正。
│ │(三)提存物收據所載物品及數量,與提存書之記│ │ 載是否相符?
│ │(四)證明文件是否齊全。(原因證明文件免附,│ │ 其係代理聲請者,應審查代理聲請書是否經│ │ 合法委任)│ │(五)其他欠缺:其不應提存者以書面通知提存人│ │ 取回提存物;程式不合規定,命補正而不補│ │ 正者,亦同。
↓ └─┌───────┐┌─│九、主任核定 ├┤經複審後符合規定者,准予提存。
└────┬──┘└─↓┌───────┐┌─│十、交付送達提├┤提存所認為應予提存者:
│ 存書及送達││(一)應將提存書載明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 提存通知書││ 、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公印發給提存└────┬──┘│ 人,另一份留存。
│ │(二)應將准予提存之提存通知書依民事訴訟法有│ │ 關送達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一條│ │ 至第十三條規定,送達於受取權人。
↓ └─┌───────┐┌─│十一、對於關係├┤(一)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 人異議之││ 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內提出異議。
│ 處理 ││(二)提存所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於十日內變更└────┬──┘│ 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為異議│ │ 無理由者,應提出意見書,於十日內送請民│ │ 事庭依提存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裁定,提存所│ │ 並依該確定裁定意旨處理。
↓ └─┌───────┐┌─│十二、編卷保管├┤合法送達後,將有關書狀及文件,裝訂成卷,依年└───────┘│度、案號順序編卷保管,以備提存物受取權人依法│領取。
└─貳、聲請擔保提存┌───────┐┌─│一、提存人備填├┤(一)填寫提存書一式二份(附式一),依式逐項│ 右列文件 ││ 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提存人姓名、└────┬──┘│ 住址應與身份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 │(二)提存物為現金者,填寫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 │ 六聯(附式三) 。
│ │(三)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填寫國庫保管品收入│ │ 憑證一式七聯(附式四)及國庫保管品聲請│ │ 書一份(附式五)。其憑裁定交付保管者,│ │ 免填國庫保管品聲請書,惟需加填提存有價│ │ 證券明細表一式三份(附式七) 。
│ │(四)提存費繳款證明。
↓ └─┌───────┐┌─│二、提存人向提├┤(一)提交款物-提存人應依流程一、之(一)、│ 存物保管機││ (二)、(三)所填寫之文件向提存法第七│ 構提交提存││ 條規定代理國庫之銀行或其他指定之保管機│ 物 ││ 構提交提存物。
└────┬──┘│(二)依流程三、索取聯單單據。
↓ └─┌───────┐┌─│三、提存物保管├┤提存物保管機構收到提存書及收清提存物後,應依│ 機構依規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將附式三或附式│ 交付收受提││四聯單加蓋印章及日期,分別交法院提存所轉交會│ 存物聯單 ││計室及出納室,並將其中一聯黏附提存書交法院提└────┬──┘│存所,另一聯交提存人收執。或交提存人逕行持送│ │該管法院提存所。
↓ └─┌───────┐┌─│四、提存人向代├┤(一)擔保提存費,依提存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 理國庫銀行││ 定,每件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 繳交提存費││(二)索取提存費繳款證明。
└────┬──┘└─↓┌───────┐┌─│五、代理國庫銀├┤代理國庫銀行收到提存費繳款證明及收清提存費後│ 行依規定交││,應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將繳款證│ 付收受提存││明加蓋印章及日期,分別交予法院、提存人及該條│ 費繳款證明││規定之機關。
└────┬──┘└─↓┌───────┐┌─│六、提存人向提├┤(一)依流程一、之(一)所填寫之提存書一式二│ 存所提出右││ 份。
│ 列文件 ││(二)蓋有提存物保管機構收受印章及日期之附式└────┬──┘│ 三或附式四聯單。
│ │(三)蓋有代理國庫銀行收款印章及日期之繳款證│ │ 明。
│ │(四)提存原因證明文件:裁判書正本或影本,若│ │ 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 │ 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七、提存所收件││ 分案 │└────┬──┘↓┌───────┐┌─│八、佐理員初審├┤依附式六審查處理單審查下列事項:
└────┬──┘│(一)提存管轄是否符合提存法第五條規定?
│ │(二)提存書表是否合於程式?程式不合者,當場│ │ 或以書面通知補正?
│ │(三)提存物收據所載物品及數量,與提存書之記│ │ 載是否相符?
│ │(四)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 │(五)其他欠缺:其不應提存者以書面通知提存人│ │ 取回提存物;程式不合規定,命補正而不補│ │ 正者,亦同。
↓ └─┌───────┐┌─│九、主任核定 ├┤(一)經複審後符合規定者,准予提存。
└────┬──┘│(二)執行事件通知執行法院;訴訟擔保事件通知│ │ 民事庭;行政法院供擔保裁定,通知各該高│ │ 等行政法院書記處。
↓ └─┌───────┐┌─│十、交付或送達├┤提存所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載明提存物保│ 提存書 ││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公印└────┬──┘│發給提存人,另一份留存。
↓ └─┌───────┐┌─│十一、對於關係├┤(一)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 人異議之││ 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內提出異議。
│ 處理 ││(二)提存所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於十日內變更└────┬──┘│ 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為異議│ │ 無理由者,應提出意見書,於十日內送請民│ │ 事庭依提存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裁定,提存│ │ 所並依該確定裁定意旨處理。
↓ └─┌───────┐┌─│十二、編卷保管├┤將有關書狀及文件,裝訂成卷,依年度、案號順序└───────┘│編卷保管。
└─參、取回提存物┌───────┐┌─│一、取回之原因├┤(一)依提存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二)依提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 │(三)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三項後段規定。
↓ └─┌───────┐┌─│二、聲請人提出├┤(一)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二份(附式│ 右列文件 ││ 八)為提存時同式之簽名或加蓋同一印章。└────┬──┘│ 如印章不同或其他必要情形時,並應提出印│ │ 鑑證明。
│ │(二)原「提存書」;如提存書遺失者,應為公告│ │ ,其期間為廿日,其取回金額逾新臺幣三萬│ │ 元者,並檢附至少登載一日之新聞紙存卷。│ │(三)依取回原因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 1.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各審│ │ 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 │ 2.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 │ 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效-宣告假│ │ 執行全部失效之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 │ 3.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 │ 執行,或於執行程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 │ 請-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 │ 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 │ 錄影本。
│ │ 4.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 │ ,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式實施│ │ 前撤回執行之聲請-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 │ 之債權人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 │ 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 │ 5.│ │ (1)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 │ 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各審裁判│ │ 書之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 │ (2)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支付命令及│ │ 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 │ 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 仲裁判斷書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 │ 力之文書。
│ │ 6.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 │ 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 │ 益人應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 │ 聲明不予保留者-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 │ 調解書。
│ │ 7.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 │ 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各審裁判書正│ │ 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 │ 8.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 │ 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筆錄影本。
│ │ 9.擔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法院裁定書正本或│ │ 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 │ 10.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 │ 所通知取回提存物-提存所之通知書。未│ │ 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 │ 回復原狀之證明。
│ │ 11.清償提存出於錯誤、提存之原因已消滅之│ │ 取回-相當確定之證明。
│ │ 12.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提│ │ 出受取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 │ 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 │ 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份證│ │ 明文件,或提存人偕同受取權人攜帶國民│ │ 身份證到提存所製作同意之筆錄。
│ │ 13.質權人依民法第八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 │ 九百三十三條規定提存,而依提存法施行│ │ 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取回者-│ │ 提出出質人或留置物所有人同意取回之文│ │ 件或法院准許就提存物實行質權或留置權│ │ 之裁定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 │(四)委任代理人取回者,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 │ 份證,附具委任書並載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 │ 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 │ ,委任書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 │ 印章或為同式之簽名。委任人在國外者,應│ │ 提出三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 │ 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 │ 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 │ 提出三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 │ 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 │(五)提存人委任代理人取回提存物,提存所於必│ │ 要時得命提出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 │ 證明身份真正之文件。但其取回提存物之金│ │ 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如代理人│ │ 證明為委任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 │ 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姐│ │ 妹時,毋庸提出上開證明文件。
↓ └─┌───────┐│三、送交提存所││ 收件分案 │└────┬──┘↓┌───────┐┌─│四、佐理員初審├┤依附式九審查處理單審查下列事項:
└────┬──┘│(一)聲請書表是否符合程式?
│ │(二)身份證住所與卷內住所是否相同?
│ │(三)所用印章與卷內印章是否相同?
│ │(四)聲請取回原因是否符合提存法第十七條、第│ │ 十八條規定?
│ │(五)聲請取回時,清償提存是否自提存之翌日或│ │ 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或擔│ │ 保提存是否自供擔保原因消滅後已逾十年?│ │(六)應附之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 │(七)有無扣押?
│ │(八)其他欠缺:聲請人提出之文件如有欠缺或錯│ │ 誤者,當場或書面通知其補正。
↓ └─┌───────┐┌─│五、主任核定 ├┤經複審後,符合規定者,准予取回。
└────┬──┘└─↓┌───────┐┌─│六、交付或送達├┤取回提存物之聲請,經准予取回者,提存所應在取│ 取回提存物││回提存物聲請書上加蓋公印,交付或送達聲請人以│ 聲請書 ││代通知。
└────┬──┘└─↓┌───────┐┌─│七、佐理員製作├┤提存所應同時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發還提存物││規定,作成發還提存款有價證券其他動產通知三聯│ 通知聯單送││單(附式十),通知會計室。如有增、刪或修改應│ 交會計室 ││加蓋提存所主任及佐理人員印鑑章。
└────┬──┘└─↓┌───────┐┌─│八、會計室核對├┤會計室收到提存所上開聯單,須核對提存所主任與│ 登帳資料編││佐理人員之印鑑章及登帳資料,如有增、刪或修改│ 製支出傳票││應加蓋提存所主任及佐理人員印鑑章。會計室核符└────┬──┘│後編製支出傳票,送交出納室。
│ └─┌───────┐┌─│九、出納室檢出├┤出納室收到傳票後,應檢出原「國庫存款收款書代│ 存證送核並││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送經會計主任及機關│ 查對聲請人││長官或其授權代核人員蓋章後,加蓋主辦出納印鑑│ 身份資料 ││章,並查對身份資料後發給聲請人。
└────┬──┘└─↓┌───────┐┌─│十、聲請人向法├┤聲請人領取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時,應攜帶取回│ 院出納室領││提存物聲請書、國民身份證(必要時應提影本二份│ 取國庫存款││附卷)及取回聲請書上所用之同一印章,代理人代│ 收款書代存││領時,亦同。
│ 單或保管品│└─│ 寄存證 │└────┬──┘↓┌───────┐┌─│十一、聲請人持├┤(一)聲請人領取提存款物時應先在上開國庫存款│ 上開單證││ 收款書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上簽名、蓋章│ 向代理國││ ,並持取回提存物聲請書、身份證明文件至│ 庫銀行等││ 代理國庫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保管機構││ 。
│ 請領提存││(二)具領人得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請求代庫│ 款物 ││ 銀行或其分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其設於金└────┬──┘│ 融機構之帳戶。代庫銀行亦得發給以提存人│ │ 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並劃平行線之支票│ │ 。
│ │(三)利息之請求,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 │ 規定為之。
↓ └─┌───────┐┌─│十二、對於關係├┤(一)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 人異議之││ 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內提出異議。
│ 處理 ││(二)提存所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於十日內變更└────┬──┘│ 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為異議│ │ 無理由者,應提出意見書,於十日內送請民│ │ 事庭依提存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裁定,提存│ │ 所並依該確定裁定意旨處理。
↓ └─┌───────┐┌─│十三、編卷歸檔├┤提存所於出納室將發還提存款領款收據(附式十一└───────┘│)退回後,應將有關書狀及文件,連同提存卷宗,│裝訂成卷,歸檔保管。
└─肆、領取提存物┌───────┐┌─│一、領取之原因├┤(一)依提存通知書。
└────┬──┘│(二)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 │(三)債權讓與。
↓ └─┌───────┐┌─│二、受取權人提├┤(一)填寫「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二份(附式│ 出右列文件││ 十二)。
└────┬──┘│(二)已為對待給付或其他受取要件已具備之證明│ │ 文件(受領證書、不動產移轉登記謄本、裁│ │ 判書、公證書、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或已│ │ 具備其要件之證明文件等)。
│ │(三)國民身份證及影本(核對後留存影本)及印│ │ 章。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該法人或團體│ │ 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 。如聲請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 │ 符時,提出遷徙或變更之證明文件(身份證│ │ 、戶口名簿-留影本或戶籍謄本或村里長證│ │ 明等)。
│ │(四)原「提存通知書」(如提存通知書遺失者,│ │ 應為公告,其期間為廿日,其領取金額逾新│ │ 臺幣三萬元者,並檢附至少登載一日之新聞│ │ 紙存卷。但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以公│ │ 示送達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執行法│ │ 院執行命令」「債權讓與證明」(法院裁判│ │ 書、和解、調解筆錄【書】或附有印鑑證明│ │ 之讓與證明、公證書等)。
│ │(五)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份證│ │ ,附具委任書並載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 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 │ 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中華民國│ │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 │ 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 │ 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財團法人│ │ 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 │(六)聲請人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物者,前項委任│ │ 書並應附具委任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印鑑│ │ 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印文真正之文件。提存│ │ 物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委│ │ 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 但其領取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三萬│ │ 元以下者,如代理人證明為委任人之配偶、│ │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 │ 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姐妹時,毋庸提出上開證│ │ 明文件。
│ │(七)由繼承人請求領取者,應提出戶籍謄本、繼│ │ 承人系統表及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 │ 之文件。
↓ └─┌───────┐│三、送交提存所││ 收件分案 │└────┬──┘↓┌───────┐┌─│四、佐理員初審├┤依附式九審查處理單審查下列事項:
└────┬──┘│(一)聲請書表是否符合程式?
│ │(二)應附送之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 │(三)有無扣押?
│ │(四)有無逾法定期間?
│ │ (1)受取權人領取未逾十年(民法第三百三十│ │ 條)│ │ (2)執行命令債權人領取者,各依原權利(債│ │ 務)人領取或取回提存物之期間計算之。│ │(五)其他欠缺:應當場告知或通知補正,並應特│ │ 別遵照司法院訂頒「各級法院保管款加強監│ │ 督防止冒領應行注意事項」切實審核,杜絕│ │ 冒領。
↓ └─┌───────┐┌─│五、主任核定 ├┤複審後,符合規定者,准予領取。
└────┬──┘└─↓┌───────┐┌─│六、交付或送達├┤領取提存物之聲請,經准予領取者,提存所應在領│ 領取提存物││取提存物聲請書上加蓋公印,交付或送達聲請人以│ 聲請書 ││代通知。
└────┬──┘└─↓┌───────┐┌─│七、佐理員製作├┤提存所應同時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發還提存物││規定,作成發還提存款有價證券其他動產通知三聯│ 通知聯單送││單(附式十),通知會計室。如有增、刪或修改應│ 交會計室 ││加蓋提存所主任及佐理人員印鑑章。
└────┬──┘└─↓┌───────┐┌─│八、會計室核對├┤會計室收到提存所上開聯單,須核對提存所主任與│ 登帳資料編││佐理人員之印鑑章及登帳資料,如有增、刪或修改│ 製支出傳票││應加蓋提存所主任及佐理人員印鑑章。會計室核符└────┬──┘│後編製支出傳票,送交出納室。
↓ └─┌───────┐┌─│九、出納室檢出├┤出納室收到傳票後,應檢出原「國庫存款收款書代│ 存證送核並││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送經會計主任及機關│ 查對聲請人││長官或其授權代核人員蓋章後,加蓋主辦出納印鑑│ 身份資料 ││章並查對身份資料後,發給聲請人。
└────┬──┘└─↓┌───────┐┌─│十、受取權人向├┤聲請人領取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時,應攜帶領取│ 法院出納室││提存物聲請書、國民身份證(必要時應提影本二份│ 領取國庫存││附卷)及領取聲請書上所用之同一印章,代理人代│ 款收款書代││領時,亦同。
└────┬──┘└─↓┌───────┐┌─│十一、受取權人├┤(一)聲請人領取提存款物時應先在上開國庫存款│ 持上開單││ 收款書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上簽名蓋章,│ 證向代理││ 並持領取提存物聲請書、身份證明文件至代│ 國庫銀行││ 理國庫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等保管機││(二)具領人得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請求代庫│ 構請領提││ 銀行或其分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其設於金│ 存款物 ││ 融機構之帳戶。代庫銀行亦得發給以受取權└────┬──┘│ 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並劃平行線之支│ │ 票。
│ │(三)利息之請求,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 │ 規定為之。
↓ └─┌───────┐┌─│十二、對於關係├┤(一)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 人異議之││ 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內提出異議。
│ 處理 ││(二)提存所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於十日內變更└────┬──┘│ 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為異議│ │ 無理由者,應提出意見書,於十日內送請民│ │ 事庭依提存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裁定,提存│ │ 所並依該確定裁定意旨處理。
↓ └─┌───────┐┌─│十三、編卷保管├┤提存所於出納室將發還提存款領款收據(附式十一└───────┘│),退回後,應將有關書狀及文件,連同提存卷宗│,裝訂成卷歸檔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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