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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36條已於民國85年刪除,原分配異議起訴與提存規定,現行改由第41條、第41條之1規範。
Q · 強制執行法第36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分配異議改看第41條
強制執行法第36條已於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現行有效規範為第41條與第41條之1。研究民國85年以前的歷史案例可能仍會看到此條號,但對現行強制執行分配異議程序不再適用。
強制執行法民國28年的舊條文,規定對參與分配有異議者應於10日內起訴並提存。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異議分配程序改由現行第41條、第41-1條規範。研究歷史案例可能看到此條號,現行不適用。
強制執行法第36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拍賣所得分配遇異議時的起訴與提存程序,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相關程序由現行第41條、第41條之1承接。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參與分配,如有異議,執行處應即通知聲明人,聲明人如仍欲參與分配,應於十日內對異議人另行起訴,並應向執行處為起訴之證明,經證明後,其債權所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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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參與分配,如有異議,執行處應即通知聲明人,聲明人如仍欲參與分配,應於十日內對異議人另行起訴,並應向執行處為起訴之證明,經證明後,其債權所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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