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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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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36條已於民國85年刪除,原分配異議起訴與提存規定,現行改由第41條、第41條之1規範。

Q · 強制執行法第36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分配異議改看第41條

強制執行法第36條已於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現行有效規範為第41條與第41條之1。研究民國85年以前的歷史案例可能仍會看到此條號,但對現行強制執行分配異議程序不再適用。

白話解讀

強制執行法民國28年的舊條文,規定對參與分配有異議者應於10日內起訴並提存。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異議分配程序改由現行第41條、第41-1條規範。研究歷史案例可能看到此條號,現行不適用。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36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拍賣所得分配遇異議時的起訴與提存程序,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相關程序由現行第41條、第41條之1承接。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81216 制定)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參與分配,如有異議,執行處應即通知聲明人,聲明人如仍欲參與分配,應於十日內對異議人另行起訴,並應向執行處為起訴之證明,經證明後,其債權所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

(0850917 全文修正)

(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81216 制定)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參與分配,如有異議,執行處應即通知聲明人,聲明人如仍欲參與分配,應於十日內對異議人另行起訴,並應向執行處為起訴之證明,經證明後,其債權所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

(0850917 全文修正)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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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36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