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3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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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36條已於民國85年刪除,原分配異議起訴與提存規定,現行改由第41條、第41條之1規範。
Q · 強制執行法第36條還有效嗎?
強制執行法第36條已於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現行有效規範為第41條與第41條之1。研究民國85年以前的歷史案例可能仍會看到此條號,但對現行強制執行分配異議程序不再適用。
白話解讀
強制執行法民國28年的舊條文,規定對參與分配有異議者應於10日內起訴並提存。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異議分配程序改由現行第41條、第41-1條規範。研究歷史案例可能看到此條號,現行不適用。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36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拍賣所得分配遇異議時的起訴與提存程序,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相關程序由現行第41條、第41條之1承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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