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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強制執行法民國28年制定時的舊條文,規範債權人債務人對參與分配無異議時的程序。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相關規範整併入現行第40條前後的分配程序。查舊判決或老文獻時可能遇到此條號,現行已不適用。
強制執行法第35條為已刪除條文,民國28年制定時規範執行處對無異議參與分配債權之加入程序,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分配無異議程序整併入現行分配條文體系。
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參與分配無異議時,執行處應以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加入分配表。 債權人或債務人不於前條第三項之期間內回答,或不於分配期日到場者,以無異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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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參與分配無異議時,執行處應以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加入分配表。 債權人或債務人不於前條第三項之期間內回答,或不於分配期日到場者,以無異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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