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34-1 條(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參與分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機關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對義務人有公法上金錢債權,依行政執行法得移送執行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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