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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96 條(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同。
  2. 前項規定,如原告請求中,被告無爭執之部分,或原告在中華民國有資產,足以賠償訴訟費用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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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yhan48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法院依📌被告聲請,裁定命🕹️原告擔保。 要件: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營業所。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