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96 條(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要件)
- 1.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同。
- 2.前項規定,如原告請求中,被告無爭執之部分,或原告在中華民國有資產,足以賠償訴訟費用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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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原告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Q · 外國公司在台灣告我,能要它先繳保證金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同。但有兩個例外(第2項):被告對原告請求中無爭執之部分,或原告在中華民國有足以賠償訴訟費用之資產時,不適用。
白話解讀
一封從境外寄來的律師函,告訴你某間外國公司在台灣法院對你提起訴訟。你的第一反應可能是恐慌,但先冷靜三秒。如果這間公司在台灣沒有住所、沒有事務所、也沒有營業所,你手上有一張很多人不知道的牌:要求法院命令它先繳一筆「訴訟費用擔保金」。白話說就是,你可以告訴法院:「這個原告跟台灣沒有實質連結,如果它告輸了拍拍屁股走人,誰來付我的訴訟費用?請它先押一筆錢再說。」法院會裁定擔保金額和期限。如果原告不繳,你可以拒絕進入實質辯論,整個案件等於被凍住。不過有兩個例外:原告在台灣有足夠資產,或者你對原告的部分請求根本不爭執(表示那部分已經有「抵押」了),法院就不會命擔保。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96條為訴訟費用擔保之核心規定,當原告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時,被告得聲請法院裁定命原告先供訴訟費用擔保,以確保被告於勝訴後之費用償還請求不致因原告無在地連結而落空。但原告在我國有足夠資產,或被告對部分請求無爭執時,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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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公司在台灣告我可以要它繳保證金嗎?▾
可以,只要它在台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被告即可聲請命供擔保。
Q2什麼情況法院不會命外國原告供擔保?▾
原告在台有足夠資產可賠償訴訟費用,或被告對部分請求無爭執時。
Q3代表處算不算在台灣有營業所?▾
代表處依法不得營業,嚴格不等同營業所,法院看實質營業活動認定。
Q4擔保金大概要繳多少?▾
依第99條以被告各審應支出費用總額為準,常算到三審,金額偏高。
Q5聲請供擔保有時間限制嗎?▾
原則上須在被告為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第97條),逾時原則喪失。
Q6訴訟中才發現原告把營業所撤掉怎麼辦?▾
本條後段明定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或不確實時仍可聲請。
Q7原告不繳擔保會怎樣?▾
被告於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辯論(第98條),案件等同被凍住。
Q8對供擔保裁定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依第100條對裁定提起抗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是否命供擔保 | 被告可採行動 |
|---|---|---|
| 原告在台無據點且無資產 | 是(第1項) | 聲請命供擔保+供擔保前拒絕辯論 |
| 原告在台有足夠資產 | 否(第2項例外) | 舉證原告資產,主張排除適用 |
| 被告對部分請求無爭執 | 該部分否(第2項例外) | 就無爭執部分不得請求擔保 |
| 訴訟中原告撤掉在台營業所 | 是(第1項後段) | 就擔保不足或不確實情事補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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