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96 條(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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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原告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Q · 外國公司在台灣告我,能要它先繳保證金嗎?
可以,只要對方在台無據點即可聲請命供擔保
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同。但有兩個例外(第2項):被告對原告請求中無爭執之部分,或原告在中華民國有足以賠償訴訟費用之資產時,不適用。
深度解讀
一封從境外寄來的律師函,告訴你某間外國公司在台灣法院對你提起訴訟。你的第一反應可能是恐慌,但先冷靜三秒。如果這間公司在台灣沒有住所、沒有事務所、也沒有營業所,你手上有一張很多人不知道的牌:要求法院命令它先繳一筆「訴訟費用擔保金」。白話說就是,你可以告訴法院:「這個原告跟台灣沒有實質連結,如果它告輸了拍拍屁股走人,誰來付我的訴訟費用?請它先押一筆錢再說。」法院會裁定擔保金額和期限。如果原告不繳,你可以拒絕進入實質辯論,整個案件等於被凍住。不過有兩個例外:原告在台灣有足夠資產,或者你對原告的部分請求根本不爭執(表示那部分已經有「抵押」了),法院就不會命擔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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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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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