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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96 條(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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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同。
  2. 2.前項規定,如原告請求中,被告無爭執之部分,或原告在中華民國有資產,足以賠償訴訟費用時,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原告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Q · 外國公司在台灣告我,能要它先繳保證金嗎?

可以,只要對方在台無據點即可聲請命供擔保

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同。但有兩個例外(第2項):被告對原告請求中無爭執之部分,或原告在中華民國有足以賠償訴訟費用之資產時,不適用。

深度解讀

一封從境外寄來的律師函,告訴你某間外國公司在台灣法院對你提起訴訟。你的第一反應可能是恐慌,但先冷靜三秒。如果這間公司在台灣沒有住所、沒有事務所、也沒有營業所,你手上有一張很多人不知道的牌:要求法院命令它先繳一筆「訴訟費用擔保金」。白話說就是,你可以告訴法院:「這個原告跟台灣沒有實質連結,如果它告輸了拍拍屁股走人,誰來付我的訴訟費用?請它先押一筆錢再說。」法院會裁定擔保金額和期限。如果原告不繳,你可以拒絕進入實質辯論,整個案件等於被凍住。不過有兩個例外:原告在台灣有足夠資產,或者你對原告的部分請求根本不爭執(表示那部分已經有「抵押」了),法院就不會命擔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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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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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96 條規定:「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9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