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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95-1國庫負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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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為當事人,依本節之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時,由國庫支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5條之1規定,檢察官為當事人依法應負擔訴訟費用時,由國庫支付,不由檢察官個人負擔。

Q · 檢察官打民事官司輸了,訴訟費用誰付?

由國庫支付,不由檢察官個人負擔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之1,當檢察官在死亡宣告、監護宣告等公益事件中成為當事人,且依訴訟費用分擔規則應由其負擔費用時,該筆費用由國庫支付,而非檢察官個人掏腰包。這讓相對人勝訴後可向國庫求償,不會出現對方是公務員、執行不到費用的情況。

白話解讀

檢察官出現在民事法庭裡,多數人會愣一下。刑事案件裡檢察官很常見,但民事?其實法律上有幾種特殊情境,檢察官會站在當事人的位置:替失蹤人聲請死亡宣告、替無法自理的人聲請監護宣告,或者反過來被拉進來當撤銷這些宣告的被告。問題來了,如果檢察官這一方依照訴訟費用分擔的規則應該付錢,錢從哪來?他不可能自己掏口袋。這條給出答案:國庫買單。聽起來只是一條記帳規則,但它背後的意思是,國家派檢察官出來處理這些涉及公益的事件,就不能讓費用問題成為障礙。你作為相對人,也不用擔心「贏了官司但對方是公務員付不出訴訟費用」這種荒謬情境。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95條之1為訴訟費用負擔之特別規定:當檢察官依法在特定民事事件中居於當事人地位,並依本節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時,該費用改由國庫支付,使國家以公益代表人身分參與訴訟的費用責任得以落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情況下檢察官會變成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最常見是兩類:一是死亡宣告事件,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都可聲請;二是監護宣告事件,檢察官可為公益聲請。若後來有人提撤銷之訴,檢察官就可能成為被告。

Q2國庫付的訴訟費用有上限嗎?

法條本身未設上限,依一般訴訟費用計算規則處理。這類事件標的多不涉及財產金額,裁判費通常只有基本額度;真正花錢的反而是鑑定費,例如監護宣告的精神鑑定。

Q3相對人勝訴後怎麼向國庫拿回費用?

取得費用額確定裁定後,持確定裁判向國庫聲請支付即可,不需與檢察官個人交涉,執行效率高於對自然人求償。

Q4民事訴訟法95條之1是什麼?

規定檢察官為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時,由國庫支付的特別費用規則。

Q5什麼叫檢察官為當事人?

在死亡宣告、監護宣告等公益事件中,檢察官依法居於聲請人或被告的當事人地位。

Q6國庫支付是什麼意思?

由國家總預算支應該筆費用,而非承辦檢察官個人負擔。

Q7這條屬於哪一章?

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訴訟費用,是第95條費用通則的特別規定。

Q8相對人怎麼向國庫拿回費用?

取得確定裁判 → 聲請費用額確定裁定 → 持裁定向國庫聲請支付。

Q9撤銷監護宣告之訴怎麼處理費用?

依一般費用分擔規則計算,屬檢察官一方者由國庫付,屬你一方者自己付。

Q10向國庫聲請支付要多少錢?

聲請程序本身不另收費,費用金額以法院核發的費用額確定裁定為準。

Q11費用額確定裁定怎麼聲請?

判決確定後向承辦法院書記官聲請核發,列明各方應負擔金額。

Q12檢察官當事人 vs 一般當事人費用差在哪?

前者應負擔部分由國庫付、求償對象是國庫;後者由個人付、需對個人財產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rosecutor_partyordinary_party
費用最終負擔者國庫當事人個人或其財產
敗訴方求償對象向國庫聲請支付對個人財產強制執行
執行難度低(國庫不會脫產)視對方資力,可能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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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最終負擔者
國庫
敗訴方求償對象
向國庫聲請支付
執行難度
低(國庫不會脫產)

ordinary_party

費用最終負擔者
當事人個人或其財產
敗訴方求償對象
對個人財產強制執行
執行難度
視對方資力,可能落空

立法沿革 2

(0721028 增訂)

檢察官為當事人,依本節之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時,由國庫支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民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修正條文規定,檢察官於宣告死亡事件及宣告禁治產事件,亦得為聲請人,因此,檢察官在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見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九條第二項、第六百十條)或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見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五條),亦可能成為訴訟當事人,如有應行負擔訴訟費用之情形,參照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之例,其費用應由國庫支付。爰增設本條之規定,俾利適用。

(0920114 增訂)

檢察官為當事人,依本節之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時,由國庫支付。

立法理由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一節改列第三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2102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依民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修正條文規定,檢察官於宣告死亡事件及宣告禁治產事件,亦得為聲請人,因此,檢察官在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見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九條第二項、第六百十條)或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見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五條),亦可能成為訴訟當事人,如有應行負擔訴訟費用之情形,參照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之例,其費用應由國庫支付。爰增設本條之規定,俾利適用。

(0920114 增訂)

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一節改列第三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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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95-1 條規定:「檢察官為當事人,依本節之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時,由國庫支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9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9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