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95-1 條(國庫負擔訴訟費用)
檢察官為當事人,依本節之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時,由國庫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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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5條之1規定,檢察官為當事人依法應負擔訴訟費用時,由國庫支付,不由檢察官個人負擔。
Q · 檢察官打民事官司輸了,訴訟費用誰付?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之1,當檢察官在死亡宣告、監護宣告等公益事件中成為當事人,且依訴訟費用分擔規則應由其負擔費用時,該筆費用由國庫支付,而非檢察官個人掏腰包。這讓相對人勝訴後可向國庫求償,不會出現對方是公務員、執行不到費用的情況。
白話解讀
檢察官出現在民事法庭裡,多數人會愣一下。刑事案件裡檢察官很常見,但民事?其實法律上有幾種特殊情境,檢察官會站在當事人的位置:替失蹤人聲請死亡宣告、替無法自理的人聲請監護宣告,或者反過來被拉進來當撤銷這些宣告的被告。問題來了,如果檢察官這一方依照訴訟費用分擔的規則應該付錢,錢從哪來?他不可能自己掏口袋。這條給出答案:國庫買單。聽起來只是一條記帳規則,但它背後的意思是,國家派檢察官出來處理這些涉及公益的事件,就不能讓費用問題成為障礙。你作為相對人,也不用擔心「贏了官司但對方是公務員付不出訴訟費用」這種荒謬情境。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95條之1為訴訟費用負擔之特別規定:當檢察官依法在特定民事事件中居於當事人地位,並依本節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時,該費用改由國庫支付,使國家以公益代表人身分參與訴訟的費用責任得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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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情況下檢察官會變成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最常見是兩類:一是死亡宣告事件,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都可聲請;二是監護宣告事件,檢察官可為公益聲請。若後來有人提撤銷之訴,檢察官就可能成為被告。
Q2國庫付的訴訟費用有上限嗎?▾
法條本身未設上限,依一般訴訟費用計算規則處理。這類事件標的多不涉及財產金額,裁判費通常只有基本額度;真正花錢的反而是鑑定費,例如監護宣告的精神鑑定。
Q3相對人勝訴後怎麼向國庫拿回費用?▾
取得費用額確定裁定後,持確定裁判向國庫聲請支付即可,不需與檢察官個人交涉,執行效率高於對自然人求償。
Q4民事訴訟法95條之1是什麼?▾
規定檢察官為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時,由國庫支付的特別費用規則。
Q5什麼叫檢察官為當事人?▾
在死亡宣告、監護宣告等公益事件中,檢察官依法居於聲請人或被告的當事人地位。
Q6國庫支付是什麼意思?▾
由國家總預算支應該筆費用,而非承辦檢察官個人負擔。
Q7這條屬於哪一章?▾
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訴訟費用,是第95條費用通則的特別規定。
Q8相對人怎麼向國庫拿回費用?▾
取得確定裁判 → 聲請費用額確定裁定 → 持裁定向國庫聲請支付。
Q9撤銷監護宣告之訴怎麼處理費用?▾
依一般費用分擔規則計算,屬檢察官一方者由國庫付,屬你一方者自己付。
Q10向國庫聲請支付要多少錢?▾
聲請程序本身不另收費,費用金額以法院核發的費用額確定裁定為準。
Q11費用額確定裁定怎麼聲請?▾
判決確定後向承辦法院書記官聲請核發,列明各方應負擔金額。
Q12檢察官當事人 vs 一般當事人費用差在哪?▾
前者應負擔部分由國庫付、求償對象是國庫;後者由個人付、需對個人財產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rosecutor_party | ordinary_party |
|---|---|---|
| 費用最終負擔者 | 國庫 | 當事人個人或其財產 |
| 敗訴方求償對象 | 向國庫聲請支付 | 對個人財產強制執行 |
| 執行難度 | 低(國庫不會脫產) | 視對方資力,可能落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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