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95-1 條(國庫負擔訴訟費用)
檢察官為當事人,依本節之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時,由國庫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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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5條之1規定,檢察官為當事人依法應負擔訴訟費用時,由國庫支付,不由檢察官個人負擔。
Q · 檢察官打民事官司輸了,訴訟費用誰付?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之1,當檢察官在死亡宣告、監護宣告等公益事件中成為當事人,且依訴訟費用分擔規則應由其負擔費用時,該筆費用由國庫支付,而非檢察官個人掏腰包。這讓相對人勝訴後可向國庫求償,不會出現對方是公務員、執行不到費用的情況。
白話解讀
檢察官出現在民事法庭裡,多數人會愣一下。刑事案件裡檢察官很常見,但民事?其實法律上有幾種特殊情境,檢察官會站在當事人的位置:替失蹤人聲請死亡宣告、替無法自理的人聲請監護宣告,或者反過來被拉進來當撤銷這些宣告的被告。問題來了,如果檢察官這一方依照訴訟費用分擔的規則應該付錢,錢從哪來?他不可能自己掏口袋。這條給出答案:國庫買單。聽起來只是一條記帳規則,但它背後的意思是,國家派檢察官出來處理這些涉及公益的事件,就不能讓費用問題成為障礙。你作為相對人,也不用擔心「贏了官司但對方是公務員付不出訴訟費用」這種荒謬情境。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95條之1為訴訟費用負擔之特別規定:當檢察官依法在特定民事事件中居於當事人地位,並依本節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時,該費用改由國庫支付,使國家以公益代表人身分參與訴訟的費用責任得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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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情況檢察官會變成民事案件當事人?▾
死亡宣告、監護宣告等涉及身分關係的事件,檢察官得為公益聲請,或在撤銷之訴中成為被告。
Q2檢察官的訴訟費用為什麼由國庫付?▾
因檢察官是以國家公益代表人身分參與,費用責任落在派他出場的國庫,而非個人。
Q3相對人勝訴後怎麼向國庫拿回費用?▾
取得費用額確定裁定後,持確定裁判向國庫聲請支付,不需與檢察官個人交涉。
Q4國庫付費代表這類官司不用錢嗎?▾
不是。國庫只付檢察官那一方應負擔的部分,相對人自己該負擔的費用仍由自己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rosecutor_party | ordinary_party |
|---|---|---|
| 費用最終負擔者 | 國庫 | 當事人個人或其財產 |
| 敗訴方求償對象 | 向國庫聲請支付 | 對個人財產強制執行 |
| 執行難度 | 低(國庫不會脫產) | 視對方資力,可能落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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