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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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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2. 2.聲請或聲明事件無相對人者,除別有規定外,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法院以裁定終結之程序準用訴訟費用確定規則,無相對人之聲請事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Q · 案子是裁定結案不是判決,訴訟費用還能要回來嗎?

可以,裁定結案準用費用確定規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一項,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爭點者,準用本節(第91條以下)確定訴訟費用額的全套規則。假扣押、假處分、抗告、支付命令等裁定程序的裁判費,都能在相關本案訴訟終結後聲請確定返還。但第二項規定,無相對人的聲請或聲明事件(如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特別代理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自己負擔。

深度解讀

不是每個案子都走到判決。有些案子用「裁定」就結束了,例如抗告案件、假扣押聲請、假處分聲請、支付命令。這些案子的訴訟費用該怎麼算?第一項說:比照辦理。前面第91條到第94條之1那一整套確定費用額的規則,全部準用。你不會因為案子是裁定結案就失去請求返還訴訟費用的權利。第二項處理另一種情形:聲請或聲明事件沒有相對人的時候(例如你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費用由誰出?答案是你自己出。這很合理,因為沒有對手可以分攤,這個程序是你發動的、對你有利的,費用自然由你負擔。這一項是民國112年才新增的,在此之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實務上偶有爭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 裁定名詞
  • 本案名詞
  • 無涉名詞
  • 爭點名詞
  • 準用名詞
  • 聲請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訴訟費用名詞
  • 聲請人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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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聲請或聲明事件無相對人者,除別有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