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 1.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 2.聲請或聲明事件無相對人者,除別有規定外,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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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法院以裁定終結之程序準用訴訟費用確定規則,無相對人之聲請事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Q · 案子是裁定結案不是判決,訴訟費用還能要回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一項,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爭點者,準用本節(第91條以下)確定訴訟費用額的全套規則。假扣押、假處分、抗告、支付命令等裁定程序的裁判費,都能在相關本案訴訟終結後聲請確定返還。但第二項規定,無相對人的聲請或聲明事件(如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特別代理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自己負擔。
白話解讀
不是每個案子都走到判決。有些案子用「裁定」就結束了,例如抗告案件、假扣押聲請、假處分聲請、支付命令。這些案子的訴訟費用該怎麼算?第一項說:比照辦理。前面第91條到第94條之1那一整套確定費用額的規則,全部準用。你不會因為案子是裁定結案就失去請求返還訴訟費用的權利。第二項處理另一種情形:聲請或聲明事件沒有相對人的時候(例如你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費用由誰出?答案是你自己出。這很合理,因為沒有對手可以分攤,這個程序是你發動的、對你有利的,費用自然由你負擔。這一項是民國112年才新增的,在此之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實務上偶有爭議。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為訴訟費用節的準用與歸屬規範:第一項使裁定終結程序準用判決程序的費用確定規則,第二項就無相對人之聲請或聲明事件,採受益者負擔原則,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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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95條是什麼?▾
規定裁定終結程序準用判決的費用確定規則,並就無相對人之聲請事件由聲請人負擔費用。
Q2假扣押的裁判費可以要回來嗎?▾
可以,依第95條第一項準用第91條以下,於本案訴訟終結後聲請確定費用額一併返還。
Q3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費用誰出?▾
此為無相對人之聲請事件,依第95條第二項由聲請人自己負擔。
Q4裁定結案和判決結案的費用處理一樣嗎?▾
第一項使兩者準用同一套費用確定規則,差別在於有無相對人可分攤。
Q5第95條第二項是什麼時候新增的?▾
民國112年(2023)增訂,明定無相對人聲請事件由聲請人負擔,填補先前法律漏洞。
Q6支付命令的費用之後能納入訴訟費用嗎?▾
可以,支付命令異議後視為起訴,先前費用依本條準用納入訴訟費用一併確定。
Q7無相對人事件是不是就不用繳費?▾
仍要繳費,第二項處理的是費用歸屬(由誰負擔),不是免繳。
Q8確定訴訟費用額要在什麼時候聲請?▾
於本案或裁定程序終結後,依第91條向法院聲請確定費用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judgment_case | ruling_no_party | ruling_with_party |
|---|---|---|---|
| 費用確定規則 | 適用第91條以下 | 由聲請人自己負擔(無對手可分攤) | 準用第91條以下,可向他造請求 |
| 費用歸屬原則 | 敗訴者負擔(第78條) | 受益者負擔(第95條第2項) | 比照敗訴者負擔 |
| 典型情境 | 本案民事判決 | 選任遺產管理人、特別代理人、公示催告 | 假扣押、假處分、抗告、支付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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