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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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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爭點準用之。
  2. 2.聲請或聲明事件無相對人者,除別有規定外,訴訟費用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法院以裁定終結之程序準用訴訟費用確定規則,無相對人之聲請事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Q · 案子是裁定結案不是判決,訴訟費用還能要回來嗎?

可以,裁定結案準用費用確定規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一項,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爭點者,準用本節(第91條以下)確定訴訟費用額的全套規則。假扣押、假處分、抗告、支付命令等裁定程序的裁判費,都能在相關本案訴訟終結後聲請確定返還。但第二項規定,無相對人的聲請或聲明事件(如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特別代理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自己負擔。

白話解讀

不是每個案子都走到判決。有些案子用「裁定」就結束了,例如抗告案件、假扣押聲請、假處分聲請、支付命令。這些案子的訴訟費用該怎麼算?第一項說:比照辦理。前面第91條到第94條之1那一整套確定費用額的規則,全部準用。你不會因為案子是裁定結案就失去請求返還訴訟費用的權利。第二項處理另一種情形:聲請或聲明事件沒有相對人的時候(例如你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費用由誰出?答案是你自己出。這很合理,因為沒有對手可以分攤,這個程序是你發動的、對你有利的,費用自然由你負擔。這一項是民國112年才新增的,在此之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實務上偶有爭議。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為訴訟費用節的準用與歸屬規範:第一項使裁定終結程序準用判決程序的費用確定規則,第二項就無相對人之聲請或聲明事件,採受益者負擔原則,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費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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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假扣押的裁判費可以要回來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一項,裁定終結的案件準用本節費用確定規則。假扣押裁定做成後,在本案訴訟終結時,可將假扣押程序的裁判費一併列入費用計算書,聲請法院確定費用額。實務提示:若假扣押被撤銷且本案敗訴,這筆費用反而會歸到自己身上。

Q2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費用可以找其他繼承人分攤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二項,無相對人的聲請事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選任遺產管理人通常沒有相對人,費用原則上自己出。但管理遺產的費用可從遺產中支出(民法第1179條),屬另一回事。實務提示:分割遺產時主張該支出應自遺產中扣還,法院有可能在分割方案中考量。

Q3案子是裁定結案,訴訟費用還能要回來嗎?

能。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一項明定裁定終結程序準用第91條以下費用確定規則,與判決程序完全比照。前提是有相對人可分攤;若是無相對人之聲請事件,則依第二項由聲請人自負。

Q4民事訴訟法第95條是什麼?

規定裁定終結程序準用判決的費用確定規則,並就無相對人之聲請事件由聲請人負擔費用,是訴訟費用節的準用與歸屬條文。

Q5什麼叫無相對人之聲請事件?

程序中不存在對立當事人的聲請或聲明,例如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特別代理人、公示催告,常見於非訟性事項。

Q6第95條第一項的『準用』指準用哪些條文?

指準用本節第91條以下確定訴訟費用額的全套規則,包括費用計算書提出、費用額確定裁定等程序。

Q7第95條第二項是什麼時候新增的?

民國112年(2023)增訂,明定無相對人聲請事件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填補先前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漏洞。

Q8裁定結案的訴訟費用怎麼要回來?

保留繳費憑證 → 等本案或裁定程序終結 → 提出費用計算書 → 依準用之第91條聲請法院裁定確定費用額。

Q9確定訴訟費用額怎麼聲請?

向法院提出費用計算書與繳費憑證,聲請以裁定確定各造應負擔之具體金額,取得裁定後可請求返還或執行。

Q10假扣押的裁判費怎麼算回?

假扣押裁判費約為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裁判費,於本案終結後依本條準用列入費用計算書一併確定。

Q11聲請事件費用大概多少、由誰出?

聲請費依第77條之19等規定徵收,無相對人事件依第95條第二項由聲請人自負,無從向他人分攤。

Q12裁定結案 vs 判決結案的費用處理差在哪?

第一項使兩者準用同一套確定規則;差別在裁定程序可能無相對人,此時改依第二項由聲請人自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judgment_caseruling_no_partyruling_with_party
費用確定規則適用第91條以下由聲請人自己負擔(無對手可分攤)準用第91條以下,可向他造請求
費用歸屬原則敗訴者負擔(第78條)受益者負擔(第95條第2項)比照敗訴者負擔
典型情境本案民事判決選任遺產管理人、特別代理人、公示催告假扣押、假處分、抗告、支付命令

judgment_case

費用確定規則
適用第91條以下
費用歸屬原則
敗訴者負擔(第78條)
典型情境
本案民事判決

ruling_no_party

費用確定規則
由聲請人自己負擔(無對手可分攤)
費用歸屬原則
受益者負擔(第95條第2項)
典型情境
選任遺產管理人、特別代理人、公示催告

ruling_with_party

費用確定規則
準用第91條以下,可向他造請求
費用歸屬原則
比照敗訴者負擔
典型情境
假扣押、假處分、抗告、支付命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61条以下(訴訟費用の負担)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98조(소송비용 부담의 원칙)
中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负担规则)
德國ZPO §§ 91 ff.(Kostentragung der unterliegenden Partei)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96(dépens à la charge de la partie perdante)
美國FRCP 54(d)(costs to the prevailing par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190913 制定)

法院須支出費用之行為,其費用得命當事人預納。

(0231219 制定)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0920114 修正)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一節改列第三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1121114 修正)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聲請或聲明事件無相對人者,除別有規定外,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

立法理由一、為明確規範無相對人之聲請或聲明事件,其訴訟費用之負擔方式,爰增訂第二項明定除別有規定外,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所謂無相對人之事件,例如依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四項提出異議之事件均屬之。   二、第一項未修正。

  • 裁定名詞
  • 本案名詞
  • 無涉名詞
  • 爭點名詞
  • 準用名詞
  • 聲請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訴訟費用名詞
  • 聲請人名詞
(0190913 制定)

法院須支出費用之行為,其費用得命當事人預納。

(0231219 制定)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0920114 修正)

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一節改列第三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1121114 修正)

一、為明確規範無相對人之聲請或聲明事件,其訴訟費用之負擔方式,爰增訂第二項明定除別有規定外,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所謂無相對人之事件,例如依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四項提出異議之事件均屬之。   二、第一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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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聲請或聲明事件無相對人者,除別有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