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法院以裁定終結之程序準用訴訟費用確定規則,無相對人之聲請事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Q · 案子是裁定結案不是判決,訴訟費用還能要回來嗎?
可以,裁定結案準用費用確定規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一項,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爭點者,準用本節(第91條以下)確定訴訟費用額的全套規則。假扣押、假處分、抗告、支付命令等裁定程序的裁判費,都能在相關本案訴訟終結後聲請確定返還。但第二項規定,無相對人的聲請或聲明事件(如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特別代理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自己負擔。
不是每個案子都走到判決。有些案子用「裁定」就結束了,例如抗告案件、假扣押聲請、假處分聲請、支付命令。這些案子的訴訟費用該怎麼算?第一項說:比照辦理。前面第91條到第94條之1那一整套確定費用額的規則,全部準用。你不會因為案子是裁定結案就失去請求返還訴訟費用的權利。第二項處理另一種情形:聲請或聲明事件沒有相對人的時候(例如你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費用由誰出?答案是你自己出。這很合理,因為沒有對手可以分攤,這個程序是你發動的、對你有利的,費用自然由你負擔。這一項是民國112年才新增的,在此之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實務上偶有爭議。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為訴訟費用節的準用與歸屬規範:第一項使裁定終結程序準用判決程序的費用確定規則,第二項就無相對人之聲請或聲明事件,採受益者負擔原則,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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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一項,裁定終結的案件準用本節費用確定規則。假扣押裁定做成後,在本案訴訟終結時,可將假扣押程序的裁判費一併列入費用計算書,聲請法院確定費用額。實務提示:若假扣押被撤銷且本案敗訴,這筆費用反而會歸到自己身上。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二項,無相對人的聲請事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選任遺產管理人通常沒有相對人,費用原則上自己出。但管理遺產的費用可從遺產中支出(民法第1179條),屬另一回事。實務提示:分割遺產時主張該支出應自遺產中扣還,法院有可能在分割方案中考量。
能。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一項明定裁定終結程序準用第91條以下費用確定規則,與判決程序完全比照。前提是有相對人可分攤;若是無相對人之聲請事件,則依第二項由聲請人自負。
規定裁定終結程序準用判決的費用確定規則,並就無相對人之聲請事件由聲請人負擔費用,是訴訟費用節的準用與歸屬條文。
程序中不存在對立當事人的聲請或聲明,例如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特別代理人、公示催告,常見於非訟性事項。
指準用本節第91條以下確定訴訟費用額的全套規則,包括費用計算書提出、費用額確定裁定等程序。
民國112年(2023)增訂,明定無相對人聲請事件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填補先前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漏洞。
保留繳費憑證 → 等本案或裁定程序終結 → 提出費用計算書 → 依準用之第91條聲請法院裁定確定費用額。
向法院提出費用計算書與繳費憑證,聲請以裁定確定各造應負擔之具體金額,取得裁定後可請求返還或執行。
假扣押裁判費約為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裁判費,於本案終結後依本條準用列入費用計算書一併確定。
聲請費依第77條之19等規定徵收,無相對人事件依第95條第二項由聲請人自負,無從向他人分攤。
第一項使兩者準用同一套確定規則;差別在裁定程序可能無相對人,此時改依第二項由聲請人自負。
| 比較面向 | judgment_case | ruling_no_party | ruling_with_party |
|---|---|---|---|
| 費用確定規則 | 適用第91條以下 | 由聲請人自己負擔(無對手可分攤) | 準用第91條以下,可向他造請求 |
| 費用歸屬原則 | 敗訴者負擔(第78條) | 受益者負擔(第95條第2項) | 比照敗訴者負擔 |
| 典型情境 | 本案民事判決 | 選任遺產管理人、特別代理人、公示催告 | 假扣押、假處分、抗告、支付命令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法院須支出費用之行為,其費用得命當事人預納。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一節改列第三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聲請或聲明事件無相對人者,除別有規定外,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
立法理由一、為明確規範無相對人之聲請或聲明事件,其訴訟費用之負擔方式,爰增訂第二項明定除別有規定外,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所謂無相對人之事件,例如依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四項提出異議之事件均屬之。 二、第一項未修正。
法院須支出費用之行為,其費用得命當事人預納。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一節改列第三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一、為明確規範無相對人之聲請或聲明事件,其訴訟費用之負擔方式,爰增訂第二項明定除別有規定外,由聲請人或聲明人負擔。所謂無相對人之事件,例如依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四項提出異議之事件均屬之。 二、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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