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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94-1訴訟費用之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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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2. 2.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當事人不預納必要訴訟費用致程序無從進行、他造亦不墊支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繳,起訴或上訴視為撤回。

Q · 法院命我繳的鑑定費太貴,我不繳會怎樣?

會。逾四個月無人預納或墊支,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你不預納必要費用時,法院得不為該行為;若因此致訴訟無從進行,且經通知他造也不墊支,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自停止之日起四個月內任一方預納或墊支,訴訟續行;逾四個月誰都沒繳,你的起訴或上訴即視為撤回,先前投入的時間、裁判費全部歸零。此四個月為法定不變期間,不可延長。

白話解讀

共有土地要分割,法院請來測量師和鑑定人。鑑定費十五萬,法院叫你先墊。你嫌貴,不繳。然後什麼事都發生了:法院先是「不為該行為」,測量停擺;接著通知對方來墊,對方也不肯。這時候倒數開始:你們被「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四個月的計時器啟動。四個月內任何一方繳了錢,訴訟繼續。四個月過了誰都沒繳?你的起訴直接被視為撤回,案子消失,之前花的時間、律師費、裁判費全部歸零。這條在民國92年增訂,就是為了解決一個困擾法院多年的死結:當事人不繳費,訴訟卡住,法院進退不得。現在法院有了這把剪刀:你不繳,我就剪。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為訴訟費用預納的程序規範,建立三層遞進機制:當事人不預納費用時,法院得不為該行為;若因此致訴訟無從進行且他造亦不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自停止之日起四個月內無人預納或墊支,起訴或上訴視為撤回,藉此防止訴訟因費用僵局而無限期停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叫我繳鑑定費,我真的繳不起怎麼辦?

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若法院認你有勝訴可能且無資力,可暫免繳納。聲請不影響本條期限計算,故要儘早聲請。法扶基金會也可協助;訴訟救助不只免裁判費,亦可涵蓋鑑定費等其他訴訟費用。

Q2被視為撤回起訴之後,還能再告嗎?

可重新起訴,但裁判費要重繳、程序從頭、先前訴訟行為原則上不能直接沿用。若請求權時效本就快到,拖一輪可能時效已過。視為撤回無既判力,不禁止重新起訴,但時間與金錢損失無法挽回。

Q3四個月的期限可以延長嗎?

不可以。本條四個月為法定期間,非法院裁量期間,法院無權延長,亦不適用在途期間加計。四個月一到,效果自動發生。起算點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日,不是法院通知繳費之日,差一天就是案子存在與消失的差別。

Q4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是什麼?

訴訟費用預納規範,建立不繳費的三層法律效果,最終可使起訴或上訴視為撤回,是防止訴訟因費用僵局停擺的程序機制。

Q5什麼叫「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法律擬制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之效果,不以實際同意為要件;雙方都不繳費的事實即觸發,並啟動四個月倒數。

Q6什麼是「訴訟無從進行的必要費用」?

指不支出該費用訴訟即無法續行的費用,典型如分割共有物的測量費、結構鑑定費,而非可有可無的支出。

Q7視為撤回和判決敗訴差在哪?

視為撤回沒有既判力,不禁止重新起訴;判決敗訴有既判力,同一事件不能再爭執。但重新起訴要重繳裁判費。

Q8鑑定費太貴不想繳,怎麼處理才不會丟案子?

先確認是否為必要費用、標記四個月期限;無力負擔依第107條聲請訴訟救助,或在四個月內想辦法籌資繳納。

Q9繳不起訴訟費用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聲請訴訟救助,由國庫暫墊,救助範圍可涵蓋鑑定費等,且不影響本條期限計算,要儘早聲請。

Q10被告墊支的費用怎麼要回來?

墊支費用於訴訟終結時列入訴訟費用,原則由敗訴方負擔,勝訴後依訴訟費用確定裁定請求返還。

Q11四個月期限怎麼算才不會算錯?

自「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日起算,不是法院通知繳費之日;為法定不變期間,不加計在途期間、不可延長。

Q12視為合意停止 vs 第190條合意停止差在哪?

第190條是當事人實際合意停止;本條是因不繳費而法律擬制停止,當事人未必同意,但四個月倒數效果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法律效果可否復原
不預納費用(一般)法院得不為該行為補繳即可續行
致訴訟無從進行+他造不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可續行
停止後逾四個月無人繳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須重新起訴、重繳裁判費,無既判力但時效風險高

法律效果

不預納費用(一般)
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致訴訟無從進行+他造不墊支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停止後逾四個月無人繳
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

可否復原

不預納費用(一般)
補繳即可續行
致訴訟無從進行+他造不墊支
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可續行
停止後逾四個月無人繳
須重新起訴、重繳裁判費,無既判力但時效風險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費用等に関する法律 §11-12(費用の予納)+民事訴訟法 §263(取下げ擬制)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16조(비용의 예납)
中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2(预交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
德國GKG § 12(Zahlung der Verfahrensgebühr als Verfahrensvoraussetz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69-271(consignation de la provision d'expertise; à défaut, caducité de la désignation)
美國FRCP 41(b)(involuntary dismissal for failure to prosecute/compl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增訂)

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訴訟除須繳納裁判費外,於訴訟行為中尚有須支出費用者,例如調查證據之費用。依原規定,此等費用,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以利訴訟之進行。惟當事人不依命預納時,法院應如何處理,本法未有規定,致實務上時生困擾。爰增訂本條,於第一項明定,就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如當事人不依審判長之命預納時,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惟另有其他費用,例如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測量費、鑑定費,如當事人不為繳納,則訴訟無從進行,爰增訂但書,明定於此情形,審判長得定期通知他造墊支,如他造亦不為墊支時,則視為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以解決實務上之困難。   三、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如當事人僅聲請續行訴訟,而不預納或墊支費用,訴訟仍無從進行,爰增訂第二項,規定須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始續行其訴訟程序。如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即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 訴訟行為名詞
  • 合意停止訴訟名詞
  • 上訴名詞
(0920114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訴訟除須繳納裁判費外,於訴訟行為中尚有須支出費用者,例如調查證據之費用。依原規定,此等費用,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以利訴訟之進行。惟當事人不依命預納時,法院應如何處理,本法未有規定,致實務上時生困擾。爰增訂本條,於第一項明定,就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如當事人不依審判長之命預納時,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惟另有其他費用,例如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測量費、鑑定費,如當事人不為繳納,則訴訟無從進行,爰增訂但書,明定於此情形,審判長得定期通知他造墊支,如他造亦不為墊支時,則視為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以解決實務上之困難。   三、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如當事人僅聲請續行訴訟,而不預納或墊支費用,訴訟仍無從進行,爰增訂第二項,規定須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始續行其訴訟程序。如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即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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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94-1 條規定:「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9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9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