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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94-1 條(訴訟費用之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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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2. 2.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當事人不預納必要訴訟費用致程序無從進行、他造亦不墊支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繳,起訴或上訴視為撤回。

Q · 法院命我繳的鑑定費太貴,我不繳會怎樣?

會。逾四個月無人預納或墊支,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你不預納必要費用時,法院得不為該行為;若因此致訴訟無從進行,且經通知他造也不墊支,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自停止之日起四個月內任一方預納或墊支,訴訟續行;逾四個月誰都沒繳,你的起訴或上訴即視為撤回,先前投入的時間、裁判費全部歸零。此四個月為法定不變期間,不可延長。

深度解讀

共有土地要分割,法院請來測量師和鑑定人。鑑定費十五萬,法院叫你先墊。你嫌貴,不繳。然後什麼事都發生了:法院先是「不為該行為」,測量停擺;接著通知對方來墊,對方也不肯。這時候倒數開始:你們被「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四個月的計時器啟動。四個月內任何一方繳了錢,訴訟繼續。四個月過了誰都沒繳?你的起訴直接被視為撤回,案子消失,之前花的時間、律師費、裁判費全部歸零。這條在民國92年增訂,就是為了解決一個困擾法院多年的死結:當事人不繳費,訴訟卡住,法院進退不得。現在法院有了這把剪刀:你不繳,我就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訴訟行為名詞
  • 合意停止訴訟名詞
  • 上訴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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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94-1 條規定:「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9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9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