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94-1 條(訴訟費用之預納)
- 1.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 2.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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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當事人不預納必要訴訟費用致程序無從進行、他造亦不墊支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繳,起訴或上訴視為撤回。
Q · 法院命我繳的鑑定費太貴,我不繳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你不預納必要費用時,法院得不為該行為;若因此致訴訟無從進行,且經通知他造也不墊支,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自停止之日起四個月內任一方預納或墊支,訴訟續行;逾四個月誰都沒繳,你的起訴或上訴即視為撤回,先前投入的時間、裁判費全部歸零。此四個月為法定不變期間,不可延長。
白話解讀
共有土地要分割,法院請來測量師和鑑定人。鑑定費十五萬,法院叫你先墊。你嫌貴,不繳。然後什麼事都發生了:法院先是「不為該行為」,測量停擺;接著通知對方來墊,對方也不肯。這時候倒數開始:你們被「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四個月的計時器啟動。四個月內任何一方繳了錢,訴訟繼續。四個月過了誰都沒繳?你的起訴直接被視為撤回,案子消失,之前花的時間、律師費、裁判費全部歸零。這條在民國92年增訂,就是為了解決一個困擾法院多年的死結:當事人不繳費,訴訟卡住,法院進退不得。現在法院有了這把剪刀:你不繳,我就剪。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為訴訟費用預納的程序規範,建立三層遞進機制:當事人不預納費用時,法院得不為該行為;若因此致訴訟無從進行且他造亦不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自停止之日起四個月內無人預納或墊支,起訴或上訴視為撤回,藉此防止訴訟因費用僵局而無限期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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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是什麼?▾
訴訟費用預納規範,建立不繳費的三層法律效果,最終可使起訴或上訴視為撤回。
Q2鑑定費太貴可以不繳嗎?▾
可以不繳,但若屬訴訟無從進行的必要費用,且他造也不墊支,四個月後案件視為撤回。
Q3視為撤回後還能再告嗎?▾
可以重新起訴,但裁判費要重繳、程序從頭,且須注意請求權時效是否已過。
Q4四個月期限可以延長嗎?▾
不可以。本條四個月為法定不變期間,法院無權延長,亦不加計在途期間。
Q5四個月從哪一天起算?▾
自「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日起算,不是從法院通知繳費那天起算。
Q6繳不起訴訟費用怎麼辦?▾
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聲請訴訟救助,由國庫暫墊,且應儘早聲請以免逾期。
Q7被告墊支的費用拿得回來嗎?▾
可以。墊支費用於訴訟終結時列入訴訟費用,原則由敗訴方負擔。
Q8視為合意停止是雙方都同意嗎?▾
不是。這是法律擬制效果,不管當事人是否點頭,雙方不繳費的事實即觸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法律效果 | 可否復原 |
|---|---|---|
| 不預納費用(一般) | 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 補繳即可續行 |
| 致訴訟無從進行+他造不墊支 |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 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可續行 |
| 停止後逾四個月無人繳 | 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 | 須重新起訴、重繳裁判費,無既判力但時效風險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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