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94-1 條(訴訟費用之預納)
- 1.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 2.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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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當事人不預納必要訴訟費用致程序無從進行、他造亦不墊支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繳,起訴或上訴視為撤回。
Q · 法院命我繳的鑑定費太貴,我不繳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你不預納必要費用時,法院得不為該行為;若因此致訴訟無從進行,且經通知他造也不墊支,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自停止之日起四個月內任一方預納或墊支,訴訟續行;逾四個月誰都沒繳,你的起訴或上訴即視為撤回,先前投入的時間、裁判費全部歸零。此四個月為法定不變期間,不可延長。
白話解讀
共有土地要分割,法院請來測量師和鑑定人。鑑定費十五萬,法院叫你先墊。你嫌貴,不繳。然後什麼事都發生了:法院先是「不為該行為」,測量停擺;接著通知對方來墊,對方也不肯。這時候倒數開始:你們被「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四個月的計時器啟動。四個月內任何一方繳了錢,訴訟繼續。四個月過了誰都沒繳?你的起訴直接被視為撤回,案子消失,之前花的時間、律師費、裁判費全部歸零。這條在民國92年增訂,就是為了解決一個困擾法院多年的死結:當事人不繳費,訴訟卡住,法院進退不得。現在法院有了這把剪刀:你不繳,我就剪。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為訴訟費用預納的程序規範,建立三層遞進機制:當事人不預納費用時,法院得不為該行為;若因此致訴訟無從進行且他造亦不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自停止之日起四個月內無人預納或墊支,起訴或上訴視為撤回,藉此防止訴訟因費用僵局而無限期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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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叫我繳鑑定費,我真的繳不起怎麼辦?▾
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若法院認你有勝訴可能且無資力,可暫免繳納。聲請不影響本條期限計算,故要儘早聲請。法扶基金會也可協助;訴訟救助不只免裁判費,亦可涵蓋鑑定費等其他訴訟費用。
Q2被視為撤回起訴之後,還能再告嗎?▾
可重新起訴,但裁判費要重繳、程序從頭、先前訴訟行為原則上不能直接沿用。若請求權時效本就快到,拖一輪可能時效已過。視為撤回無既判力,不禁止重新起訴,但時間與金錢損失無法挽回。
Q3四個月的期限可以延長嗎?▾
不可以。本條四個月為法定期間,非法院裁量期間,法院無權延長,亦不適用在途期間加計。四個月一到,效果自動發生。起算點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日,不是法院通知繳費之日,差一天就是案子存在與消失的差別。
Q4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是什麼?▾
訴訟費用預納規範,建立不繳費的三層法律效果,最終可使起訴或上訴視為撤回,是防止訴訟因費用僵局停擺的程序機制。
Q5什麼叫「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法律擬制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之效果,不以實際同意為要件;雙方都不繳費的事實即觸發,並啟動四個月倒數。
Q6什麼是「訴訟無從進行的必要費用」?▾
指不支出該費用訴訟即無法續行的費用,典型如分割共有物的測量費、結構鑑定費,而非可有可無的支出。
Q7視為撤回和判決敗訴差在哪?▾
視為撤回沒有既判力,不禁止重新起訴;判決敗訴有既判力,同一事件不能再爭執。但重新起訴要重繳裁判費。
Q8鑑定費太貴不想繳,怎麼處理才不會丟案子?▾
先確認是否為必要費用、標記四個月期限;無力負擔依第107條聲請訴訟救助,或在四個月內想辦法籌資繳納。
Q9繳不起訴訟費用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聲請訴訟救助,由國庫暫墊,救助範圍可涵蓋鑑定費等,且不影響本條期限計算,要儘早聲請。
Q10被告墊支的費用怎麼要回來?▾
墊支費用於訴訟終結時列入訴訟費用,原則由敗訴方負擔,勝訴後依訴訟費用確定裁定請求返還。
Q11四個月期限怎麼算才不會算錯?▾
自「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日起算,不是法院通知繳費之日;為法定不變期間,不加計在途期間、不可延長。
Q12視為合意停止 vs 第190條合意停止差在哪?▾
第190條是當事人實際合意停止;本條是因不繳費而法律擬制停止,當事人未必同意,但四個月倒數效果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法律效果 | 可否復原 |
|---|---|---|
| 不預納費用(一般) | 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 補繳即可續行 |
| 致訴訟無從進行+他造不墊支 |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 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可續行 |
| 停止後逾四個月無人繳 | 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 | 須重新起訴、重繳裁判費,無既判力但時效風險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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