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94-1 條(訴訟費用之預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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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yhan48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於起訴時命其預納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