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94-1 條(訴訟費用之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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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當事人不預納必要訴訟費用致程序無從進行、他造亦不墊支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繳,起訴或上訴視為撤回。
Q · 法院命我繳的鑑定費太貴,我不繳會怎樣?
會。逾四個月無人預納或墊支,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你不預納必要費用時,法院得不為該行為;若因此致訴訟無從進行,且經通知他造也不墊支,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自停止之日起四個月內任一方預納或墊支,訴訟續行;逾四個月誰都沒繳,你的起訴或上訴即視為撤回,先前投入的時間、裁判費全部歸零。此四個月為法定不變期間,不可延長。
深度解讀
共有土地要分割,法院請來測量師和鑑定人。鑑定費十五萬,法院叫你先墊。你嫌貴,不繳。然後什麼事都發生了:法院先是「不為該行為」,測量停擺;接著通知對方來墊,對方也不肯。這時候倒數開始:你們被「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四個月的計時器啟動。四個月內任何一方繳了錢,訴訟繼續。四個月過了誰都沒繳?你的起訴直接被視為撤回,案子消失,之前花的時間、律師費、裁判費全部歸零。這條在民國92年增訂,就是為了解決一個困擾法院多年的死結:當事人不繳費,訴訟卡住,法院進退不得。現在法院有了這把剪刀:你不繳,我就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訴訟行為名詞
- 合意停止訴訟名詞
- 上訴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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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