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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98 條(被告之拒絕本案辯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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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者,於其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辯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8條讓被告在聲請原告供擔保後、原告繳納擔保前,得合法拒絕本案實體辯論,以確保訴訟費用擔保制度的實效。

Q · 被告聲請要原告繳訴訟費用擔保,在原告繳錢前可以不辯論嗎?

可以。原告供擔保前,被告得拒絕本案辯論

依民事訴訟法第98條,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後,在法院駁回該聲請、或原告實際供擔保之前,被告有權拒絕就案件實體進行辯論。理由是若被告聲請擔保卻仍被迫辯論,擔保制度將形同虛設。但此權利僅及於『本案辯論』,程序事項(如管轄、當事人能力)仍應進行。

深度解讀

法庭上,法官問你要不要就案件實質問題開始辯論。你的律師站起來,平靜地說:「我方已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擔保,在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之前,我方拒絕進行本案辯論。」法官點頭。就這樣,整個案件暫停了。這不是拖延戰術,這是法律白紙黑字給你的權利。第98條的邏輯很直接:你都已經提出擔保要求了,如果在對方繳錢之前就被迫辯論,那擔保制度等於形同虛設。所以法律給你一個合法的「暫停鍵」:在擔保問題還沒解決之前,你不需要被推上實質戰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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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98 條規定:「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者,於其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辯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9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