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者,於其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辯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8條讓被告在聲請原告供擔保後、原告繳納擔保前,得合法拒絕本案實體辯論,以確保訴訟費用擔保制度的實效。
Q · 被告聲請要原告繳訴訟費用擔保,在原告繳錢前可以不辯論嗎?
可以。原告供擔保前,被告得拒絕本案辯論
依民事訴訟法第98條,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後,在法院駁回該聲請、或原告實際供擔保之前,被告有權拒絕就案件實體進行辯論。理由是若被告聲請擔保卻仍被迫辯論,擔保制度將形同虛設。但此權利僅及於『本案辯論』,程序事項(如管轄、當事人能力)仍應進行。
法庭上,法官問你要不要就案件實質問題開始辯論。你的律師站起來,平靜地說:「我方已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擔保,在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之前,我方拒絕進行本案辯論。」法官點頭。就這樣,整個案件暫停了。這不是拖延戰術,這是法律白紙黑字給你的權利。第98條的邏輯很直接:你都已經提出擔保要求了,如果在對方繳錢之前就被迫辯論,那擔保制度等於形同虛設。所以法律給你一個合法的「暫停鍵」:在擔保問題還沒解決之前,你不需要被推上實質戰場。
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被告之拒絕本案辯論權:當被告依法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於該聲請遭法院駁回或原告完成供擔保之前,被告得拒絕就訴訟標的之實體事項進行言詞辯論。此權利確保訴訟費用擔保制度的實效,使被告在擔保問題確定前不致被迫進入實體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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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拒絕辯論是法定權利,法院不能因為你行使這個權利就對你不利處分,案件會停在那裡等待供擔保問題解決。但如果聲請被駁回後仍拒絕辯論,可能構成遲滯訴訟,法院得依職權推進。實務提示:供擔保聲請被駁回後,考慮是否提抗告,抗告期間拒絕辯論權能否延續是有爭議的問題,最好在被駁回當下就跟律師討論。
法律沒有設期限,取決於供擔保問題何時解決。若法院命原告於一個月內供擔保而原告未繳,被告就繼續拒絕;若原告明確表示不繳,法院可能裁定駁回起訴或另為處理。實務提示:多數法院會給原告一到三個月供擔保期間,這段期間就是和解談判的黃金窗口。
規定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後,於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辯論的防禦權。
指被告在擔保問題未決前,得合法拒絕就案件實體爭點進行言詞辯論。
為保障被告日後費用求償,命特定原告(如在台無住所之外國人)預先提供的擔保。
不一樣。拒絕的只是實體辯論,當事人仍應到庭並處理管轄等程序事項。
在本案辯論前依§96聲請命原告供擔保,並同時聲明於擔保解決前拒絕本案辯論。
確認原告在台無住所等要件 → 言詞辯論前聲請供擔保 → 明示行使拒絕辯論權。
不就實體表態以免被認定放棄,同時備齊實體辯論資料並評估和解方案。
原告供擔保後拒絕辯論權消滅,案件恢復本案實體言詞辯論程序。
拒絕辯論是暫停實體攻防的權利;抗告(§100)是對擔保裁定本身不服的救濟。
不行。權利持續到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為止,法院亦可能限期命原告供擔保。
| 手段 | 法律依據 | 適用時機 | 效果 |
|---|---|---|---|
| 拒絕本案辯論(§98) | 民訴§98 | 供擔保聲請後、駁回或供擔保前 | 本案實體辯論暫停,程序事項照常 |
| 對供擔保裁定抗告(§100) | 民訴§100 | 對命供擔保或駁回供擔保之裁定不服 | 由上級法院審查擔保裁定當否 |
| 和解談判 | 民訴§377以下 | 案件因拒絕辯論暫停期間 | 利用原告繳款壓力換取有利和解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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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或於準備程序為陳述者,不得聲請法院命原告供擔保。但應供擔保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者,於其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辯論。
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者,於其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辯論。
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者,於其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辯論。
立法理由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二節改列第四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或於準備程序為陳述者,不得聲請法院命原告供擔保。但應供擔保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者,於其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辯論。
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者,於其聲請被駁回或原告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辯論。
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二節改列第四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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