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87 條規定,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卻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他造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Q · 開庭人到了卻不說話會怎樣?
視同沒到庭,對方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7 條,當事人雖於言詞辯論期日親自到場,但未就訴訟標的進行任何辯論、主張或反駁者,法律效果與根本沒到場相同。此時他造當事人得依第 385 條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院亦得僅依到場一方的主張裁判。換言之,在民事法庭內,物理出席不等於程序參與,沉默即被擬制為缺席。
十五個字的條文,殺傷力比很多長篇條文都大。「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你人到了法院,坐在被告席上,但法官問你話你不回答、不提出任何主張、不反駁對方的說法,法律上你跟沒來一模一樣。這意味著對方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官也可以直接依對方的說法裁判。沉默不是抗議,不是保留,不是策略。在民事法庭裡,沉默就是棄權。
民事訴訟法第 387 條為擬制不到場規定:當事人雖於言詞辯論期日親自到庭,但未就訴訟標的進行實質辯論者,其法律效果與未到場相同,他造當事人得依第 385 條聲請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本條將物理出席與程序參與脫鉤,確保訴訟程序不因一方消極沉默而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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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法官會看你有沒有辯論的意思。如果你明確表示聽不懂並請求說明,或遞交了書面答辯狀,這些都算有辯論行為。問題出在完全不回應的情況。若語言不通應事前向法院聲請通譯,到庭才發現需要通譯時當場告訴法官,法官通常會改期。
要。律師是你的訴訟代理人,他的行為等於你的行為。如果他到庭不辯論,視同你不到場。你可以事後向律師主張委任契約責任,但判決效力你必須先承受。委任時應在委任狀確認代理權限範圍,開庭前先跟律師對過答辯策略。
人雖到庭但對訴訟標的不主張、不反駁、不回應法官,法律上視同沒到場,他造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規範擬制不到場效果,將物理出席與實質辯論脫鉤,確保程序不因一方沉默而停滯。
一造不到場或視同不到場時,法院依到場一造之辯論而為的判決,依據是第 385 條。
法律效果相同,皆視同不到場,他造均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差別只在物理上人有沒有出現。
至少備妥書面答辯狀交法官存卷,對法官問話一定回應,真的無法應對就當庭請求延期準備。
當庭明確指出「對造到場不為辯論」並聲請依第 385 條為一造辯論判決,當庭提出效率最高。
提出本案主張或反駁、遞交答辯狀、請求闡明或請求延期,任一行為都算已為辯論。
事前或當庭向法院聲請通譯,避免因無法以言詞表達而被認定不為辯論。
刑事緘默受保障不得作不利認定,民事沉默被擬制缺席等於棄權,兩套制度後果相反。
法律效果相同皆視同不到場,差別僅物理出席與否,他造均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 面向 | 民事訴訟(§387) | 刑事訴訟(緘默權) |
|---|---|---|
| 沉默的法律後果 | 視同不到場,對方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 不得作為不利認定,國家負舉證責任 |
| 制度目的 | 促使當事人實質參與攻防,程序不停滯 | 保障被告不自證己罪 |
| 到場不辯論 vs 根本不到場 | 法律效果相同,皆視同不到場 | 不適用此擬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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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經原告同意者,法院得於判決,定相當之履行期間。 經原告同意者,法院得定分次履行之期間。但被告遲誤一次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時起算。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
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經原告同意者,法院得於判決,定相當之履行期間。 經原告同意者,法院得定分次履行之期間。但被告遲誤一次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時起算。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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