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87 條(不到場之擬制)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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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87 條規定,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卻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他造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Q · 開庭人到了卻不說話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7 條,當事人雖於言詞辯論期日親自到場,但未就訴訟標的進行任何辯論、主張或反駁者,法律效果與根本沒到場相同。此時他造當事人得依第 385 條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院亦得僅依到場一方的主張裁判。換言之,在民事法庭內,物理出席不等於程序參與,沉默即被擬制為缺席。
白話解讀
十五個字的條文,殺傷力比很多長篇條文都大。「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你人到了法院,坐在被告席上,但法官問你話你不回答、不提出任何主張、不反駁對方的說法,法律上你跟沒來一模一樣。這意味著對方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官也可以直接依對方的說法裁判。沉默不是抗議,不是保留,不是策略。在民事法庭裡,沉默就是棄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87 條為擬制不到場規定:當事人雖於言詞辯論期日親自到庭,但未就訴訟標的進行實質辯論者,其法律效果與未到場相同,他造當事人得依第 385 條聲請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本條將物理出席與程序參與脫鉤,確保訴訟程序不因一方消極沉默而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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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到場不辯論是什麼意思?▾
人雖到庭但對訴訟標的不主張、不反駁、不回應法官,法律上視同沒到場。
Q2到場不辯論會有什麼後果?▾
他造得依第 385 條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院可僅依對方主張裁判。
Q3民事沉默和刑事緘默權一樣嗎?▾
完全相反。刑事緘默不利益歸國家舉證,民事沉默等於放棄攻防被擬制缺席。
Q4沒律師出庭只會一直沉默怎麼辦?▾
至少遞交書面答辯狀並請求法官闡明,或當庭請求延期準備,延期請求本身即屬辯論行為。
Q5說了話但只抱怨程序算辯論嗎?▾
若完全不回應本案爭點、僅抱怨法院程序,實務上可能仍被認定實質不為辯論。
Q6對方到場不辯論我該做什麼?▾
當庭明確指出「對造到場不為辯論」並聲請依第 385 條為一造辯論判決。
Q7律師到庭沒辯論我要負責嗎?▾
要。訴訟代理人行為等於本人行為,視同不到場,事後另循委任責任求償。
Q8到場不辯論和根本不到場效果一樣嗎?▾
法律效果相同,皆視同不到場,他造均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民事訴訟(§387) | 刑事訴訟(緘默權) |
|---|---|---|
| 沉默的法律後果 | 視同不到場,對方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 不得作為不利認定,國家負舉證責任 |
| 制度目的 | 促使當事人實質參與攻防,程序不停滯 | 保障被告不自證己罪 |
| 到場不辯論 vs 根本不到場 | 法律效果相同,皆視同不到場 | 不適用此擬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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