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87 條(不到場之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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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87 條規定,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卻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他造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Q · 開庭人到了卻不說話會怎樣?
視同沒到庭,對方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7 條,當事人雖於言詞辯論期日親自到場,但未就訴訟標的進行任何辯論、主張或反駁者,法律效果與根本沒到場相同。此時他造當事人得依第 385 條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院亦得僅依到場一方的主張裁判。換言之,在民事法庭內,物理出席不等於程序參與,沉默即被擬制為缺席。
深度解讀
十五個字的條文,殺傷力比很多長篇條文都大。「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你人到了法院,坐在被告席上,但法官問你話你不回答、不提出任何主張、不反駁對方的說法,法律上你跟沒來一模一樣。這意味著對方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官也可以直接依對方的說法裁判。沉默不是抗議,不是保留,不是策略。在民事法庭裡,沉默就是棄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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