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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事訴訟法387不到場之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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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87 條規定,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卻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他造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Q · 開庭人到了卻不說話會怎樣?

視同沒到庭,對方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7 條,當事人雖於言詞辯論期日親自到場,但未就訴訟標的進行任何辯論、主張或反駁者,法律效果與根本沒到場相同。此時他造當事人得依第 385 條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院亦得僅依到場一方的主張裁判。換言之,在民事法庭內,物理出席不等於程序參與,沉默即被擬制為缺席。

白話解讀

十五個字的條文,殺傷力比很多長篇條文都大。「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你人到了法院,坐在被告席上,但法官問你話你不回答、不提出任何主張、不反駁對方的說法,法律上你跟沒來一模一樣。這意味著對方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官也可以直接依對方的說法裁判。沉默不是抗議,不是保留,不是策略。在民事法庭裡,沉默就是棄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87 條為擬制不到場規定:當事人雖於言詞辯論期日親自到庭,但未就訴訟標的進行實質辯論者,其法律效果與未到場相同,他造當事人得依第 385 條聲請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本條將物理出席與程序參與脫鉤,確保訴訟程序不因一方消極沉默而停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開庭時我聽不懂法官在說什麼,會被當作「不為辯論」嗎?

實務上法官會看你有沒有辯論的意思。如果你明確表示聽不懂並請求說明,或遞交了書面答辯狀,這些都算有辯論行為。問題出在完全不回應的情況。若語言不通應事前向法院聲請通譯,到庭才發現需要通譯時當場告訴法官,法官通常會改期。

Q2律師幫我出庭但什麼都沒說,我要負責嗎?

要。律師是你的訴訟代理人,他的行為等於你的行為。如果他到庭不辯論,視同你不到場。你可以事後向律師主張委任契約責任,但判決效力你必須先承受。委任時應在委任狀確認代理權限範圍,開庭前先跟律師對過答辯策略。

Q3到場不辯論是什麼意思?

人雖到庭但對訴訟標的不主張、不反駁、不回應法官,法律上視同沒到場,他造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Q4民事訴訟法 387 條規範什麼?

規範擬制不到場效果,將物理出席與實質辯論脫鉤,確保程序不因一方沉默而停滯。

Q5什麼叫一造辯論判決?

一造不到場或視同不到場時,法院依到場一造之辯論而為的判決,依據是第 385 條。

Q6視同不到場和真的缺席有差嗎?

法律效果相同,皆視同不到場,他造均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差別只在物理上人有沒有出現。

Q7沒律師出庭只會沉默怎麼辦?

至少備妥書面答辯狀交法官存卷,對法官問話一定回應,真的無法應對就當庭請求延期準備。

Q8對方到場不辯論我要怎麼做?

當庭明確指出「對造到場不為辯論」並聲請依第 385 條為一造辯論判決,當庭提出效率最高。

Q9怎樣才算有為辯論不被擬制缺席?

提出本案主張或反駁、遞交答辯狀、請求闡明或請求延期,任一行為都算已為辯論。

Q10語言不通開庭該怎麼處理?

事前或當庭向法院聲請通譯,避免因無法以言詞表達而被認定不為辯論。

Q11民事沉默 vs 刑事緘默權差在哪?

刑事緘默受保障不得作不利認定,民事沉默被擬制缺席等於棄權,兩套制度後果相反。

Q12到場不辯論 vs 根本不到場差在哪?

法律效果相同皆視同不到場,差別僅物理出席與否,他造均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民事訴訟(§387)刑事訴訟(緘默權)
沉默的法律後果視同不到場,對方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不得作為不利認定,國家負舉證責任
制度目的促使當事人實質參與攻防,程序不停滯保障被告不自證己罪
到場不辯論 vs 根本不到場法律效果相同,皆視同不到場不適用此擬制

民事訴訟(§387)

沉默的法律後果
視同不到場,對方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制度目的
促使當事人實質參與攻防,程序不停滯
到場不辯論 vs 根本不到場
法律效果相同,皆視同不到場

刑事訴訟(緘默權)

沉默的法律後果
不得作為不利認定,國家負舉證責任
制度目的
保障被告不自證己罪
到場不辯論 vs 根本不到場
不適用此擬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ZPO § 333(Nichtverhandeln der erschienenen Partei — 到場當事人不為辯論者,得依聲請為缺席判決 Versäumnisurtei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經原告同意者,法院得於判決,定相當之履行期間。   經原告同意者,法院得定分次履行之期間。但被告遲誤一次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時起算。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

(0190913 制定)

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經原告同意者,法院得於判決,定相當之履行期間。   經原告同意者,法院得定分次履行之期間。但被告遲誤一次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時起算。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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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87 條規定:「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8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