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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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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規定四種情形法院應駁回一造辯論判決聲請:未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缺席、到場方舉證不足、新主張未通知他造。

Q · 對方沒來開庭,我是不是就直接贏了?

不一定。法院要先過四道關卡才准一造辯論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法院在准許一造辯論判決前必須檢查四件事:對方是否受合法通知、缺席是否有正當理由(如天災、車禍、重病)、到場方對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事項能否舉證、新主張或新證據是否已及時通知對方。四道關卡任一沒過,法院就必須裁定駁回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換句話說,「對方沒來」不會自動變成「對方敗訴」。

深度解讀

法院有權讓缺席的一方直接輸掉官司(一造辯論判決),但這條是剎車裝置。它列出四道關卡,任何一道沒過,法院就必須擋下來,改期重來。第一道:對方根本沒收到合法通知,連知道要開庭的機會都沒有。第二道:對方是因為颱風、車禍住院、或其他正當理由來不了。第三道:到場的你自己連法院該查的事都舉證不了。第四道:你臨時丟出新的主張或證據,對方根本來不及準備回應。換句話說,法院不會讓你用「對方沒來」這件事撿便宜,除非程序上對方的權利已經被充分保障過。這四道關卡的存在,讓「不到場」不會自動變成「活該被判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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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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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