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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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一造辯論判決)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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