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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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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規定四種情形法院應駁回一造辯論判決聲請:未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缺席、到場方舉證不足、新主張未通知他造。

Q · 對方沒來開庭,我是不是就直接贏了?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法院在准許一造辯論判決前必須檢查四件事:對方是否受合法通知、缺席是否有正當理由(如天災、車禍、重病)、到場方對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事項能否舉證、新主張或新證據是否已及時通知對方。四道關卡任一沒過,法院就必須裁定駁回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換句話說,「對方沒來」不會自動變成「對方敗訴」。

白話解讀

法院有權讓缺席的一方直接輸掉官司(一造辯論判決),但這條是剎車裝置。它列出四道關卡,任何一道沒過,法院就必須擋下來,改期重來。第一道:對方根本沒收到合法通知,連知道要開庭的機會都沒有。第二道:對方是因為颱風、車禍住院、或其他正當理由來不了。第三道:到場的你自己連法院該查的事都舉證不了。第四道:你臨時丟出新的主張或證據,對方根本來不及準備回應。換句話說,法院不會讓你用「對方沒來」這件事撿便宜,除非程序上對方的權利已經被充分保障過。這四道關卡的存在,讓「不到場」不會自動變成「活該被判輸」。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為一造辯論判決的限制性規範,列舉四種法院應裁定駁回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的情形: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到場、到場方對職權調查事項不能舉證、新提出之主張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藉此在訴訟效率與程序保障之間建立平衡。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開庭沒到會直接被判輸嗎?

不會自動判輸。法院要先過民訴 386 條四道關卡,任一沒過就延展期日。

Q2對方一直不來,法院為什麼不判我贏?

最常卡在第一款送達合法性,法院須先確認對方確實受合法通知。

Q3塞車遲到算正當理由嗎?

民國 92 年將「不可避之事故」放寬為「正當理由」,塞車、突發疾病都有機會被認定。

Q4一造辯論判決被駁回是用裁定還是判決?

用裁定駁回並延展辯論期日,聲請方可對裁定提抗告。

Q5我缺席被判輸了還能救嗎?

20 天內上訴;若主張送達不合法根本不知有判決,可在知悉後 30 天內聲請再審。

Q6送達有瑕疵會怎樣?

觸發第一款,法院應駁回一造辯論聲請;判決確定後仍可能依再審事由翻盤。

Q7當天突然丟新證據可以嗎?

新證據未及時通知他造會觸發第四款,反而讓自己的一造辯論聲請被駁回。

Q8怎麼預防自己缺席被判輸?

知道無法出庭時,提前遞書狀說明理由請求改期,直接觸發第二款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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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不到場方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缺席的當事人聲請方只備實體攻防,忽略送達程序門檻而被駁回
第二款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到場非自願缺席的當事人誤以為只有不可抗力才算,其實 92 年後放寬為正當理由
第三款到場方對職權調查事項不能為必要證明程序公正與真實發現以為對方沒來就免舉證,實則到場方仍須補足職權調查事項
第四款新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缺席方的攻防對等權當天突襲提出新證據,反讓自己聲請被駁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144 條(缺席判決)
🇩🇪 德國ZPO § 335(Versäumnisurteil 之拒絕事由)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472-473(jugement par défaut)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55(Default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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