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85 條(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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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一造辯論判決:當事人一造不到場時,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聲請,由其單方辯論後為正式判決。
Q · 對方收到傳票卻不來開庭,我能直接請求判決嗎?
能。對方不到場,你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直接求勝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言詞辯論期日對方一造不到場時,到場的你可當庭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由你單方辯論後法院即可下判。對方第一次不到場須由你聲請;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法院並得依職權一造辯論判決。這是正式判決,對方只能依第440條於20日內上訴,沒有「異議重開」的選項。
深度解讀
你收到一張法院傳票,想著「我不去就算了」。那可能是你這輩子最貴的一個「算了」。對方只要到場、法院也通知合法,他就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意思是對方自己講完,法院聽完就判。你連陳述意見的機會都沒有。第一次不到場對方要聲請才行,第二次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法院可依職權直接一造判決。必要共同訴訟的情況(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更嚴格:只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法院就可依本條為一造辯論判決。台灣法制沒有真正的「缺席判決可以異議重開」,這是正式判決,只能上訴、不能提異議。這條的真實力量是:它把「不到場」這件事從「被動消極」變成「主動放棄所有權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一造辯論名詞
- 合一確定名詞
- 辯論名詞
- 證據名詞
- 準備書狀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8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9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2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5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9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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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 第 26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6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7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8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498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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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