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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85 條(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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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2. 2.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3. 3.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一造辯論判決:當事人一造不到場時,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聲請,由其單方辯論後為正式判決。

Q · 對方收到傳票卻不來開庭,我能直接請求判決嗎?

能。對方不到場,你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直接求勝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言詞辯論期日對方一造不到場時,到場的你可當庭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由你單方辯論後法院即可下判。對方第一次不到場須由你聲請;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法院並得依職權一造辯論判決。這是正式判決,對方只能依第440條於20日內上訴,沒有「異議重開」的選項。

深度解讀

你收到一張法院傳票,想著「我不去就算了」。那可能是你這輩子最貴的一個「算了」。對方只要到場、法院也通知合法,他就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意思是對方自己講完,法院聽完就判。你連陳述意見的機會都沒有。第一次不到場對方要聲請才行,第二次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法院可依職權直接一造判決。必要共同訴訟的情況(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更嚴格:只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法院就可依本條為一造辯論判決。台灣法制沒有真正的「缺席判決可以異議重開」,這是正式判決,只能上訴、不能提異議。這條的真實力量是:它把「不到場」這件事從「被動消極」變成「主動放棄所有權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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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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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