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84-1 條(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之製作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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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1規定,捨棄、認諾及中間判決得簡化判決書,並得以言詞辯論筆錄代替,筆錄正本送達與判決正本同一效力。
Q · 認諾判決一定要等正式判決書送達嗎?
不必。可用言詞辯論筆錄代替,筆錄送達即生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1第2項,法院在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可將主文及理由要領直接記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該筆錄正本或節本送達後,與判決正本送達具同一效力,上訴期間起算、確定力與執行力都從筆錄送達日計算。實務上可把原本兩三個月的等待壓縮到兩週內。
深度解讀
一般民事判決書動輒寫四五十頁,等法官撰寫加上送達可能要兩三個月。但如果案子是當事人一句認諾就結束的,還要等兩三個月才能動手執行嗎?這條就是為這種情境設計的快速通道。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的判決書可以把事實和理由合併為一段要領式敘述。更厲害的是第2項:法院甚至可以不另作判決書,直接把主文裁判事項和理由要領記入言詞辯論筆錄,筆錄正本送達就等同判決正本送達,同樣具有上訴期間起算和可執行的效力。這條在民國92年才增訂,是司法效率改革的一塊小拼圖,但懂的人可以用它把原本要等兩個月的執行時間壓縮到兩週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中間判決名詞
- 捨棄名詞
- 認諾名詞
- 宣示名詞
- 主文名詞
- 裁判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節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第二百三十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30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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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