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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384-1 條(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之製作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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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
  2. 2.法院亦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3. 3.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1規定,捨棄、認諾及中間判決得簡化判決書,並得以言詞辯論筆錄代替,筆錄正本送達與判決正本同一效力。

Q · 認諾判決一定要等正式判決書送達嗎?

不必。可用言詞辯論筆錄代替,筆錄送達即生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1第2項,法院在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可將主文及理由要領直接記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該筆錄正本或節本送達後,與判決正本送達具同一效力,上訴期間起算、確定力與執行力都從筆錄送達日計算。實務上可把原本兩三個月的等待壓縮到兩週內。

深度解讀

一般民事判決書動輒寫四五十頁,等法官撰寫加上送達可能要兩三個月。但如果案子是當事人一句認諾就結束的,還要等兩三個月才能動手執行嗎?這條就是為這種情境設計的快速通道。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的判決書可以把事實和理由合併為一段要領式敘述。更厲害的是第2項:法院甚至可以不另作判決書,直接把主文裁判事項和理由要領記入言詞辯論筆錄,筆錄正本送達就等同判決正本送達,同樣具有上訴期間起算和可執行的效力。這條在民國92年才增訂,是司法效率改革的一塊小拼圖,但懂的人可以用它把原本要等兩個月的執行時間壓縮到兩週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中間判決名詞
  • 捨棄名詞
  • 認諾名詞
  • 宣示名詞
  • 主文名詞
  • 裁判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節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第二百三十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30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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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84-1 條規定:「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法院亦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8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8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