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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84-1 條(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之製作程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間判決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
  2. 法院亦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3. 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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