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84 條(捨棄認諾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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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原告)或認諾(被告)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捨棄或認諾訴訟標的
ples2305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捨棄:原告
認諾:被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