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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384 條(捨棄認諾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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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捨棄或認諾訴訟標的,法院應據此為其敗訴判決,法官無裁量空間。

Q · 開庭時隨口承認,會直接被判敗訴嗎?

會。開庭捨棄或認諾,法院應據此判你敗訴,無裁量空間

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原告放棄請求)或認諾(被告承認請求)者,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關鍵在「應」字:法官沒有裁量餘地,也不會給你回家想一想的時間。捨棄與認諾不是承認某個事實,而是對整個訴訟標的請求投降,一旦記入言詞辯論筆錄,基本上沒有後悔餘地。

深度解讀

法庭裡最危險的兩個字是「對」跟「算了」。當你在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說出這兩個字的法律版本(法律叫捨棄跟認諾),法官就必須判你敗訴,沒有解釋空間、沒有讓你回家想一想的時間。捨棄是原告放棄訴訟標的請求,認諾是被告承認訴訟標的請求。這兩個動作的法律效果比你想的大得多:它不只是「承認某個事實」,是整個請求投降。條文用的是「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代表法官沒有裁量空間。很多人不在法庭上隨口一句話就葬送了整個案子,而且一旦作成記入筆錄,基本上沒有後悔的餘地。法庭不是講道理的地方,是每一句話都有法律效果的地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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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84 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8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