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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384捨棄認諾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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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捨棄或認諾訴訟標的,法院應據此為其敗訴判決,法官無裁量空間。

Q · 開庭時隨口承認,會直接被判敗訴嗎?

會。開庭捨棄或認諾,法院應據此判你敗訴,無裁量空間

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原告放棄請求)或認諾(被告承認請求)者,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關鍵在「應」字:法官沒有裁量餘地,也不會給你回家想一想的時間。捨棄與認諾不是承認某個事實,而是對整個訴訟標的請求投降,一旦記入言詞辯論筆錄,基本上沒有後悔餘地。

白話解讀

法庭裡最危險的兩個字是「對」跟「算了」。當你在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說出這兩個字的法律版本(法律叫捨棄跟認諾),法官就必須判你敗訴,沒有解釋空間、沒有讓你回家想一想的時間。捨棄是原告放棄訴訟標的請求,認諾是被告承認訴訟標的請求。這兩個動作的法律效果比你想的大得多:它不只是「承認某個事實」,是整個請求投降。條文用的是「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代表法官沒有裁量空間。很多人不在法庭上隨口一句話就葬送了整個案子,而且一旦作成記入筆錄,基本上沒有後悔的餘地。法庭不是講道理的地方,是每一句話都有法律效果的地方。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為捨棄認諾判決的依據條文。捨棄指原告於言詞辯論時放棄訴訟標的之請求,認諾指被告承認訴訟標的之請求;二者均屬當事人對實體請求的直接處分,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逕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不再進行實體審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開庭說錯話能不能收回?

原則上不行。一旦捨棄或認諾被記入言詞辯論筆錄,法院就應依此作成敗訴判決,法官沒有拒絕的裁量權。即使事後反悔,也只能走意思表示錯誤或程序重大違誤途徑,成功率極低。委任律師出庭時依民訴第70條,律師要作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等重大處分必須有特別委任,沒有的話表示不生效,這是一層保險。

Q2家事案件裡的認諾也算嗎?像離婚

不一定。人事訴訟程序中某些事項屬於法律禁止處分的範疇,例如身分關係的確認、婚姻是否有效等,認諾的效力受限制。家事事件法第46條對此有特別規定,且家事事件職權探知色彩濃,即使一方認諾法院也不當然據此判決,該準備的證據仍要準備。

Q3認諾跟承認事實一樣嗎?

不一樣,而且差很多。承認事實只是讓對方就該事實免去舉證,認諾則是承認整個訴訟標的之請求,效力等於對整個案子投降,法院應據此逕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把兩者混為一談,是法庭上最常見的致命誤會。

Q4開庭承認欠錢會怎樣?

若在言詞辯論時對訴訟標的請求做出認諾並記入筆錄,法院應據此逕判你敗訴,且認諾判決得宣告假執行,對方可立即聲請強制執行。

Q5捨棄和認諾差在哪?

捨棄是原告放棄自己的請求導致原告敗訴;認諾是被告承認原告的請求導致被告敗訴。方向相反,但都讓法院無裁量地作成敗訴判決。

Q6認諾判決是什麼?

被告於言詞辯論承認原告訴訟標的請求,法院本於該認諾作成的敗訴判決,依第389條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Q7認諾跟承認事實差在哪?

承認事實只免去對方就該事實舉證;認諾是承認整個訴訟標的請求,效力等於投降,法院直接判你敗訴。

Q8對方認諾後我要怎麼處理?

立即聲請法院本於認諾當庭作成認諾判決,並確認主文依第389條宣告假執行,再核對筆錄記載是否完整。

Q9怎麼避免在法庭上不小心認諾?

開庭前與律師沙盤推演哪些問題該答、哪些要轉化為有條件說法;委任律師時不給捨棄認諾的特別授權,作為安全閥。

Q10認諾後對方多快能執行?

認諾判決依第389條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判決生效後對方即可聲請強制執行,無須等待上訴期滿。

Q11不小心認諾了怎麼救?

於20日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主張意思表示瑕疵或程序重大違誤,但實務上翻盤難度極高,宜先諮詢律師。

Q12認諾 vs 訴之撤回差在哪?

認諾是被告承認請求導致被告敗訴並可被假執行;撤回是原告收回起訴、視同未起訴,無敗訴判決。兩者效果天差地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由誰作成對象判決效果可否特別委任
捨棄原告放棄自己的訴訟標的請求原告敗訴律師須特別委任(民訴70)
認諾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標的請求被告敗訴(得宣告假執行)律師須特別委任(民訴70)
訴之撤回原告撤回起訴,不就實體請求表態視同未起訴,無敗訴判決(民訴262、263)律師須特別委任
訴訟上和解兩造互相讓步達成合意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同效力律師須特別委任

由誰作成

捨棄
原告
認諾
被告
訴之撤回
原告
訴訟上和解
兩造

對象

捨棄
放棄自己的訴訟標的請求
認諾
承認原告的訴訟標的請求
訴之撤回
撤回起訴,不就實體請求表態
訴訟上和解
互相讓步達成合意

判決效果

捨棄
原告敗訴
認諾
被告敗訴(得宣告假執行)
訴之撤回
視同未起訴,無敗訴判決(民訴262、263)
訴訟上和解
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同效力

可否特別委任

捨棄
律師須特別委任(民訴70)
認諾
律師須特別委任(民訴70)
訴之撤回
律師須特別委任
訴訟上和解
律師須特別委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66条(請求の放棄又は認諾)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20조(청구의 포기·인낙 조서의 효력)
德國ZPO § 306(Verzicht)、§ 307(Anerkenntnis / Anerkenntnisurteil)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408(acquiescement à la demande)
美國Confession of judgment / consent judgment(如 N.Y. CPLR 3218;聯邦無統一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關於假執行之裁判,應記明於判決主文。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0190913 制定)

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關於假執行之裁判,應記明於判決主文。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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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84 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8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