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捨棄或認諾訴訟標的,法院應據此為其敗訴判決,法官無裁量空間。
Q · 開庭時隨口承認,會直接被判敗訴嗎?
會。開庭捨棄或認諾,法院應據此判你敗訴,無裁量空間
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原告放棄請求)或認諾(被告承認請求)者,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關鍵在「應」字:法官沒有裁量餘地,也不會給你回家想一想的時間。捨棄與認諾不是承認某個事實,而是對整個訴訟標的請求投降,一旦記入言詞辯論筆錄,基本上沒有後悔餘地。
法庭裡最危險的兩個字是「對」跟「算了」。當你在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說出這兩個字的法律版本(法律叫捨棄跟認諾),法官就必須判你敗訴,沒有解釋空間、沒有讓你回家想一想的時間。捨棄是原告放棄訴訟標的請求,認諾是被告承認訴訟標的請求。這兩個動作的法律效果比你想的大得多:它不只是「承認某個事實」,是整個請求投降。條文用的是「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代表法官沒有裁量空間。很多人不在法庭上隨口一句話就葬送了整個案子,而且一旦作成記入筆錄,基本上沒有後悔的餘地。法庭不是講道理的地方,是每一句話都有法律效果的地方。
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為捨棄認諾判決的依據條文。捨棄指原告於言詞辯論時放棄訴訟標的之請求,認諾指被告承認訴訟標的之請求;二者均屬當事人對實體請求的直接處分,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逕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不再進行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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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行。一旦捨棄或認諾被記入言詞辯論筆錄,法院就應依此作成敗訴判決,法官沒有拒絕的裁量權。即使事後反悔,也只能走意思表示錯誤或程序重大違誤途徑,成功率極低。委任律師出庭時依民訴第70條,律師要作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等重大處分必須有特別委任,沒有的話表示不生效,這是一層保險。
不一定。人事訴訟程序中某些事項屬於法律禁止處分的範疇,例如身分關係的確認、婚姻是否有效等,認諾的效力受限制。家事事件法第46條對此有特別規定,且家事事件職權探知色彩濃,即使一方認諾法院也不當然據此判決,該準備的證據仍要準備。
不一樣,而且差很多。承認事實只是讓對方就該事實免去舉證,認諾則是承認整個訴訟標的之請求,效力等於對整個案子投降,法院應據此逕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把兩者混為一談,是法庭上最常見的致命誤會。
若在言詞辯論時對訴訟標的請求做出認諾並記入筆錄,法院應據此逕判你敗訴,且認諾判決得宣告假執行,對方可立即聲請強制執行。
捨棄是原告放棄自己的請求導致原告敗訴;認諾是被告承認原告的請求導致被告敗訴。方向相反,但都讓法院無裁量地作成敗訴判決。
被告於言詞辯論承認原告訴訟標的請求,法院本於該認諾作成的敗訴判決,依第389條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承認事實只免去對方就該事實舉證;認諾是承認整個訴訟標的請求,效力等於投降,法院直接判你敗訴。
立即聲請法院本於認諾當庭作成認諾判決,並確認主文依第389條宣告假執行,再核對筆錄記載是否完整。
開庭前與律師沙盤推演哪些問題該答、哪些要轉化為有條件說法;委任律師時不給捨棄認諾的特別授權,作為安全閥。
認諾判決依第389條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判決生效後對方即可聲請強制執行,無須等待上訴期滿。
於20日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主張意思表示瑕疵或程序重大違誤,但實務上翻盤難度極高,宜先諮詢律師。
認諾是被告承認請求導致被告敗訴並可被假執行;撤回是原告收回起訴、視同未起訴,無敗訴判決。兩者效果天差地遠。
| 項目 | 由誰作成 | 對象 | 判決效果 | 可否特別委任 |
|---|---|---|---|---|
| 捨棄 | 原告 | 放棄自己的訴訟標的請求 | 原告敗訴 | 律師須特別委任(民訴70) |
| 認諾 | 被告 | 承認原告的訴訟標的請求 | 被告敗訴(得宣告假執行) | 律師須特別委任(民訴70) |
| 訴之撤回 | 原告 | 撤回起訴,不就實體請求表態 | 視同未起訴,無敗訴判決(民訴262、263) | 律師須特別委任 |
| 訴訟上和解 | 兩造 | 互相讓步達成合意 | 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同效力 | 律師須特別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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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關於假執行之裁判,應記明於判決主文。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關於假執行之裁判,應記明於判決主文。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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