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500 條(事實之認定)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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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原告捨棄訴之請求時例外不受拘束。
Q · 提附帶民事,會被刑事判決綁住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500條,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必須以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為基礎。刑事判有罪,附帶民事幾乎躺贏;刑事判無罪,附帶民事原則上也跟著敗訴。唯一例外是「捨棄而為判決」,即原告主動放棄訴之請求,法院依但書直接判決。實務上的逃生門是依第504條聲請移送民事庭,脫離事實綁定。
白話解讀
這條是附帶民事訴訟最關鍵的綁定條款:民事部分的判決事實,原則上要照著刑事判決的事實來認定。翻譯成白話:如果刑事判被告無罪,那民事這邊也必須以「沒犯罪」當作事實基礎,你要求償就很困難。如果刑事判有罪認定某個事實(例如被告確實撞到你、詐騙你多少錢),民事部分就不能再重新認定這個事實。這個設計有巨大的好處和巨大的陷阱。好處是:如果刑事已經打贏,民事幾乎可以躺贏,你不用再證明一次「對方犯了罪」。陷阱是:如果刑事打輸了,附帶民事也跟著倒下。這時候你通常只有兩條路:一是請法院將附帶民事裁定移送給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讓它脫離刑事判決的束縛;二是認賠出場。但書那句「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是給特殊情況留的後門:如果原告主動捨棄訴之請求,就不適用事實綁定,法院直接依捨棄判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500條為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綁定條款: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原則上必須以刑事訴訟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僅在原告捨棄訴之請求時例外不受拘束。此規定建立刑事與附帶民事判決一致性的核心機制,是台灣訴訟法上避免判決矛盾的重要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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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500條是什麼?▾
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綁定條款,民事判決必須以刑事認定事實為據,捨棄判決例外。
Q2刑事判無罪,附帶民事會贏嗎?▾
原則上不會,會跟著敗訴。但可依第504條聲請移送民事庭脫離事實綁定。
Q3什麼是捨棄判決?▾
原告主動放棄訴之請求,法院依此直接判敗訴,不再受刑事事實拘束。
Q4附帶民事 vs 單獨民事差在哪?▾
附帶民事免裁判費但受刑事事實綁定,單獨民事要繳裁判費但舉證標準較寬。
Q5事實綁定包含哪些事項?▾
包含犯罪事實、行為態樣、損害結果、過失比例等刑事判決明確認定的事項。
Q6附帶民事可以聲請移送民事庭嗎?▾
可。依第504條規定,案件複雜或刑事不利時,可聲請或法院依職權裁定移送。
Q7捨棄判決後還能再告嗎?▾
不能。捨棄是放棄實體權利,發生既判力,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
Q8刑事免訴或不受理時怎麼辦?▾
依第503條規定,附帶民事原則上也應駁回,但可聲請移送民事庭續行審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feature | use_case |
|---|---|---|
| 附帶民事訴訟 | 免繳裁判費、事實受刑事綁定、可在刑事訴訟程序內一併處理 | 刑事勝算高、損害金額明確、被害人預算有限 |
| 單獨民事訴訟 | 需繳裁判費(請求金額 1.1%)、事實獨立認定、舉證標準為優勢證據 | 刑事證據薄弱、案情複雜需獨立認定、希望請求精神慰撫金完整評估 |
| 聲請移送民事庭 | 已提附帶民事但脫離刑事綁定、繼續免費、由普通民事庭審理 | 已提附帶民事但發現刑事不利、希望脫離事實綁定但保留免費優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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