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原告捨棄訴之請求時例外不受拘束。
Q · 提附帶民事,會被刑事判決綁住嗎?
會。刑事認定的事實,民事原則不能翻盤
依刑事訴訟法第500條,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必須以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為基礎。刑事判有罪,附帶民事幾乎躺贏;刑事判無罪,附帶民事原則上也跟著敗訴。唯一例外是「捨棄而為判決」,即原告主動放棄訴之請求,法院依但書直接判決。實務上的逃生門是依第504條聲請移送民事庭,脫離事實綁定。
這條是附帶民事訴訟最關鍵的綁定條款:民事部分的判決事實,原則上要照著刑事判決的事實來認定。翻譯成白話:如果刑事判被告無罪,那民事這邊也必須以「沒犯罪」當作事實基礎,你要求償就很困難。如果刑事判有罪認定某個事實(例如被告確實撞到你、詐騙你多少錢),民事部分就不能再重新認定這個事實。這個設計有巨大的好處和巨大的陷阱。好處是:如果刑事已經打贏,民事幾乎可以躺贏,你不用再證明一次「對方犯了罪」。陷阱是:如果刑事打輸了,附帶民事也跟著倒下。這時候你通常只有兩條路:一是請法院將附帶民事裁定移送給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讓它脫離刑事判決的束縛;二是認賠出場。但書那句「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是給特殊情況留的後門:如果原告主動捨棄訴之請求,就不適用事實綁定,法院直接依捨棄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500條為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綁定條款: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原則上必須以刑事訴訟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僅在原告捨棄訴之請求時例外不受拘束。此規定建立刑事與附帶民事判決一致性的核心機制,是台灣訴訟法上避免判決矛盾的重要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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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條活路。一是聲請法院將附帶民事裁定移送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脫離刑事判決的事實綁定,重新用民事標準審理。二是刑事無罪但事實上確實有加害行為(只是證據不足以達刑事標準),民事庭有機會用較寬的舉證標準重新認定。內行人提示:發現刑事不利的第一時間就要行動,不要等刑事判決確定再想辦法。
幾種情況:一是發現對方真的沒錢,打贏沒意義;二是想趕快結案專心處理其他事;三是已經跟對方私下和解,正式訴訟上用捨棄結案。捨棄後法院依但書直接判敗訴,但民事實體上已經拿到和解金。內行人提示:捨棄和撤回不同,捨棄是放棄實體權利,之後不能就同一事實再告對方。
包含刑事判決明確認定的犯罪事實、行為態樣、損害結果、過失比例等核心事項。但刑事判決未認定的細節(如損害金額具體計算、慰撫金額度),民事庭仍依職權認定。內行人提示:刑事審理階段就要努力把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寫進判決書,因為民事不能重新主張。
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綁定條款,民事判決必須以刑事認定事實為據,但捨棄判決例外。是被害人選擇求償路徑時最關鍵的策略條文。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其判決必須以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為基礎,民事庭不能獨立重新認定,這就是事實綁定原則。
原告主動向法院放棄訴之請求,法院依此直接作出原告敗訴判決。捨棄發生既判力,之後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與單純撤回不同。
包含刑事判決明確認定的犯罪事實、行為態樣、損害結果、過失比例等核心事項。但刑事未認定的細節(如損害金額具體計算)民事仍可依職權認定。
立即依第504條聲請將附帶民事裁定移送民事庭,脫離刑事事實綁定,由民事庭依優勢證據標準獨立審理。或主動依但書捨棄結案。
於附帶民事審理期間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依刑訴第504條為之。法院認案件繁雜或刑事不利時亦得依職權裁定移送,移送後即適用民事訴訟法。
免繳裁判費(這是附帶民事最大優勢),但律師費用比照單獨民事訴訟,依案件複雜度約 8-15 萬起跳。
看刑事勝算:檢察官證據強且預期有罪判決,走附帶民事躺贏;證據薄弱預期無罪或不受理風險高,直接單獨民事訴訟以民事舉證標準較安全。
附帶民事免裁判費但受刑事事實綁定(雙面刃);單獨民事要繳裁判費(請求金額 1.1%)但事實獨立認定、舉證標準較寬。看刑事勝算決定走哪條。
| label | feature | use_case |
|---|---|---|
| 附帶民事訴訟 | 免繳裁判費、事實受刑事綁定、可在刑事訴訟程序內一併處理 | 刑事勝算高、損害金額明確、被害人預算有限 |
| 單獨民事訴訟 | 需繳裁判費(請求金額 1.1%)、事實獨立認定、舉證標準為優勢證據 | 刑事證據薄弱、案情複雜需獨立認定、希望請求精神慰撫金完整評估 |
| 聲請移送民事庭 | 已提附帶民事但脫離刑事綁定、繼續免費、由普通民事庭審理 | 已提附帶民事但發現刑事不利、希望脫離事實綁定但保留免費優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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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罰金應易科監禁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
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應於審理刑事訴訟後行之。但審判長如認為適當者,亦得同時調查。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罰金應易科監禁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
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應於審理刑事訴訟後行之。但審判長如認為適當者,亦得同時調查。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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