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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83 條(中間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2. 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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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ihy433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例如:法院有無管轄權、訴是否合法、訴有無變更、應否許為訴之變更、某證據是否必要等爭執,關於此等爭點之裁判,原應以裁定為之,實務上多半以法院口頭諭知(例如:本院有管轄權,請記明於筆錄),很少以文字載明於裁判。 最有名(據說史上最貴裁定)的中間判決是王永慶四房案。 參:102年度家上更㈠字第6號
rexlaw
8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II 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中間裁定 程序事項
jimi1976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終結該審級 繫屬的判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