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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83 條(中間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2. 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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