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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383 條(中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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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2. 2.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的中間判決,是法院將獨立成熟的攻防方法或先決爭點抽出先行裁判,同審級拘束法院,且不得單獨上訴。

Q · 訴訟卡在某個爭點拖很久,可以請法院先判這部分嗎?

可以,這就是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的中間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當某個獨立的攻擊或防禦方法(例如時效抗辯、當事人是否適格)已經調查到可以裁判的程度,法院得為中間判決,先把這個先決爭點解決掉。請求之原因與數額都有爭執時,法院也可以先認定原因正當作成中間判決,剩下只爭金額。第二項的訴訟程序上中間爭點則改以裁定處理。中間判決在同審級內對法院有拘束力,但依第438條不得單獨上訴。

深度解讀

很多訴訟在開庭第一年戰場就已經歪掉了。你告欠款,對方說「時效過了」。這個抗辯如果成立,後面查再多證據都沒用。中間判決就是讓法院先把這種「大局前的小戰役」抽出來打的工具。條文說,各種「獨立」的攻擊或防禦方法達到可裁判的程度,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原因跟數額都有爭執時,法院也可以先認定原因正當再讓雙方爭金額。第二項處理的是訴訟程序上的中間爭點(例如訴是否合法、證據是否必要),這類問題改用裁定處理。懂得看出哪些爭點「獨立」、哪些該先打,是律師最核心的能力之一。不懂的人陷在混戰裡三年,懂的人用中間判決把關鍵爭點切出來三個月就見真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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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83 條規定:「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8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