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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1101 號
要旨
典權人於回贖期間經過後,尚非不得於訴訟上同意出典人塗銷其典權登記
全文內容
依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二六號解釋意旨:出典人行使回贖權,雖在回贖期間屆滿以後,苟典權人於言詞辯論時,同意其回贖典物之請求,情願受領典價而將不動產返還出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亦應本於其認諾,為典權人敗訴之判決。準此而言,典權人於回贖期間經過後,尚非不得於訴訟上同意出典人塗銷其典權登記,將所有權回復為出典人名義。至於此種情形,應否繳納稅捐及如何繳納,則不屬本部職掌,不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