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98 條(得不待陳述而為判決)
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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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98 條規範附帶民事訴訟一造辯論判決: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到庭不為辯論或未經許可退庭者,法院得不待陳述逕為判決。
Q · 附帶民事訴訟開庭沒去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498 條,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經合法傳喚後,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到庭不為辯論,或未經審判長許可就退庭,法院可以不等缺席方陳述意見直接作成判決。這個判決效力跟正常程序的終局判決相同,只能透過上訴或再審救濟,缺席本身不構成程序瑕疵。實務上多數一造辯論判決對缺席方都很不利,因為法院只聽得到在場一方的主張與證據。
白話解讀
收到法院傳票你懶得去,或者去了但中間氣到退庭,你以為「不到就算了,大不了重新開」?在附帶民事訴訟裡,這個想法會讓你直接輸掉案子。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只要傳喚是合法的,你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或到了不講話、或沒經法官同意就走人,法院可以不管你、直接判決。這不是警告,是真的會判下去。而且判下去的結果通常對沒到場的那一方很不利,因為法官只聽得到對方的聲音。很多被害人以為「我提告了,反正等開庭就好」,結果傳票寄到舊地址沒收到、第二次沒去,案子就這樣糊里糊塗判了。或者被告覺得「民事的我不想理」,結果一審敗訴還賠了一大筆。法院不會等你,你不來它就繼續走。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98 條為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造辯論判決」授權條款,規範三種情形得不待陳述而為判決:(1)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2)到庭但不為辯論、(3)未經審判長許可而退庭。本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386 條原則,是處分權主義與訴訟經濟原則在程序法上的具體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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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附帶民事訴訟一造辯論判決是什麼?▾
指當事人經合法傳喚卻不到庭或不參與辯論時,法院依在場方陳述直接判決的程序
Q2沒收到傳票算合法送達嗎?▾
依戶籍地址送達後經寄存程序 10 日生效,實際收到與否不影響合法性
Q3開庭中途想退庭可以嗎?▾
未經審判長許可退庭,法律效果等同未到庭,可被一造辯論判決
Q4一造辯論判決可以救濟嗎?▾
可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上訴,但缺席本身不構成程序瑕疵理由
Q5什麼算正當理由不到庭?▾
重大疾病、出差、不可抗力等客觀事件,須有書面證明並提前具狀請假
Q6附帶民事跟一般民事訴訟差在哪?▾
附帶民事免裁判費但限於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依本法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Q7一造辯論判決效力跟正常判決一樣嗎?▾
完全相同,具既判力、執行力,僅能透過上訴或再審救濟
Q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付錢嗎?▾
刑事附帶民事免徵裁判費(刑訴 491 條準用民訴 77-13 但有免徵特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程序類型 | 觸發條件 | 法律效果 | 救濟途徑 |
|---|---|---|---|
| 一造辯論判決 | 合法傳喚 +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辯論/擅自退庭 | 法院依在場方陳述直接判決 | 20 日內上訴 |
| 視同撤回起訴 | 原告連續兩次不到庭(民訴 191 條) | 訴訟繫屬消滅,原告失權 | 得重新起訴但時效計算可能不利 |
| 不得一造辯論 | 未合法傳喚/到庭方聲明不願辯論/期日通知有瑕疵(民訴 386 條) | 法院必須延展期日,不得逕判 | 違反者構成上訴理由 |
| 獨立民事訴訟一造辯論 | 民訴 385 條一般規定 | 程序與本條相同但要繳裁判費 | 20 日內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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