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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刑事訴訟法498得不待陳述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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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98 條規範附帶民事訴訟一造辯論判決: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到庭不為辯論或未經許可退庭者,法院得不待陳述逕為判決。

Q · 附帶民事訴訟開庭沒去會怎樣?

法院可不等你直接判決,效力等同正式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 498 條,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經合法傳喚後,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到庭不為辯論,或未經審判長許可就退庭,法院可以不等缺席方陳述意見直接作成判決。這個判決效力跟正常程序的終局判決相同,只能透過上訴或再審救濟,缺席本身不構成程序瑕疵。實務上多數一造辯論判決對缺席方都很不利,因為法院只聽得到在場一方的主張與證據。

白話解讀

收到法院傳票你懶得去,或者去了但中間氣到退庭,你以為「不到就算了,大不了重新開」?在附帶民事訴訟裡,這個想法會讓你直接輸掉案子。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只要傳喚是合法的,你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或到了不講話、或沒經法官同意就走人,法院可以不管你、直接判決。這不是警告,是真的會判下去。而且判下去的結果通常對沒到場的那一方很不利,因為法官只聽得到對方的聲音。很多被害人以為「我提告了,反正等開庭就好」,結果傳票寄到舊地址沒收到、第二次沒去,案子就這樣糊里糊塗判了。或者被告覺得「民事的我不想理」,結果一審敗訴還賠了一大筆。法院不會等你,你不來它就繼續走。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98 條為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造辯論判決」授權條款,規範三種情形得不待陳述而為判決:(1)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2)到庭但不為辯論、(3)未經審判長許可而退庭。本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386 條原則,是處分權主義與訴訟經濟原則在程序法上的具體展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沒收到傳票也算合法送達嗎?

很可能算。如果傳票依戶籍地址寄出但你不在家,會經過寄存送達程序(寄放在警局或里辦公室),10 日後生效力。就算你實際沒看到也是合法送達。搬家後一定要去戶政事務所改地址,這是保護你訴訟權的最基本動作。

Q2開庭當天臨時生病不能去怎麼辦?

立刻打電話到該股書記官室說明,並當天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送達)補請假聲請,附上醫師診斷證明。雖然臨時請假法院不一定准,但有做這個動作就算後來被一造辯論,上訴時可以主張程序瑕疵。重大案件還可緊急聲請由訴訟代理人到庭。

Q3我都到庭了但中途氣到想走人,可以嗎?

技術上可以走,但法律效果等於沒到庭。刑訴 498 條明文規定「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意思是沒有審判長同意就走,法院可以一造辯論判決。應該向審判長明確表達「請求休庭」或「身體不適請准退庭」,取得許可再走,許可與否的法律效果天差地遠。

Q4附帶民事訴訟一造辯論判決是什麼?

指當事人經合法傳喚卻不到庭或不參與辯論時,法院依在場方陳述直接判決的程序,效力同正常判決

Q5「合法傳喚」具體什麼意思?

依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傳票送至當事人戶籍地或居所,或經寄存送達 10 日後生效

Q6「未受許可而退庭」算什麼?

當事人到庭後未經審判長同意擅自離開法庭,法律效果完全等同未到庭

Q7附帶民事訴訟跟一般民事訴訟差在哪?

附帶民事依附刑事程序、免徵裁判費、限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獨立民訴範圍廣彈性大但要繳費

Q8收到傳票真的不能到庭怎麼辦?

開庭前至少 7 日具狀向該股聲請改期,附上正當理由證明(診斷書、出差證明),臨時則電話通知書記官並補書面請假

Q9被一造辯論判決後怎麼救濟?

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但缺席本身不構成程序瑕疵理由,須另舉適法事由

Q10「正當理由」要怎麼證明?

提供客觀第三方證明:醫師診斷書、住院證明、出差派遣令、不可抗力公文,空白口頭說明法院不採信

Q11中途要退庭怎麼合法請准?

明確向審判長表達「請求休庭」或「身體不適請准退庭」並陳明理由,取得許可記入筆錄再離開

Q12一造辯論判決 vs 視同撤回起訴差在哪?

一造辯論:法院依在場方判決且具既判力;視同撤回:訴訟繫屬消滅但得重新起訴(時效可能不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程序類型觸發條件法律效果救濟途徑
一造辯論判決合法傳喚 +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辯論/擅自退庭法院依在場方陳述直接判決20 日內上訴
視同撤回起訴原告連續兩次不到庭(民訴 191 條)訴訟繫屬消滅,原告失權得重新起訴但時效計算可能不利
不得一造辯論未合法傳喚/到庭方聲明不願辯論/期日通知有瑕疵(民訴 386 條)法院必須延展期日,不得逕判違反者構成上訴理由
獨立民事訴訟一造辯論民訴 385 條一般規定程序與本條相同但要繳裁判費20 日內上訴

觸發條件

一造辯論判決
合法傳喚 +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辯論/擅自退庭
視同撤回起訴
原告連續兩次不到庭(民訴 191 條)
不得一造辯論
未合法傳喚/到庭方聲明不願辯論/期日通知有瑕疵(民訴 386 條)
獨立民事訴訟一造辯論
民訴 385 條一般規定

法律效果

一造辯論判決
法院依在場方陳述直接判決
視同撤回起訴
訴訟繫屬消滅,原告失權
不得一造辯論
法院必須延展期日,不得逕判
獨立民事訴訟一造辯論
程序與本條相同但要繳裁判費

救濟途徑

一造辯論判決
20 日內上訴
視同撤回起訴
得重新起訴但時效計算可能不利
不得一造辯論
違反者構成上訴理由
獨立民事訴訟一造辯論
20 日內上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 244 条(口頭弁論期日に当事者の双方が欠席した場合等の判決)+ 第 159 条(自白の擬制)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 268 조(소취하의 의제)+ 제 150 조(자백 간주)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 146-147 條(缺席判決)
德國ZPO §§ 330-331(Versäumnisurteil)+ §§ 403-406c(Adhäsionsverfahr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472-473(jugement par défaut / réputé contradictoire)+ 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5(action civile)
美國FRCP Rule 55(Default Judgment)+ Victim and Witness Protection Act 18 U.S.C. § 3663(Restitu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依刑法第六十七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應依第七十條第三款至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之。   法院遇有前項聲請時,應於詢問被告或其原審代理人之意見後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0231129 制定)

刑事訴訟之審判期日,得傳喚附帶民事訴訟關係人。

(0560113 全文修正)

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 傳喚名詞
  • 辯論名詞
(0170728 制定)

依刑法第六十七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應依第七十條第三款至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之。   法院遇有前項聲請時,應於詢問被告或其原審代理人之意見後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0231129 制定)

刑事訴訟之審判期日,得傳喚附帶民事訴訟關係人。

(0560113 全文修正)

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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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98 條規定:「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9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