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98 條規範附帶民事訴訟一造辯論判決: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到庭不為辯論或未經許可退庭者,法院得不待陳述逕為判決。
Q · 附帶民事訴訟開庭沒去會怎樣?
法院可不等你直接判決,效力等同正式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 498 條,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經合法傳喚後,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到庭不為辯論,或未經審判長許可就退庭,法院可以不等缺席方陳述意見直接作成判決。這個判決效力跟正常程序的終局判決相同,只能透過上訴或再審救濟,缺席本身不構成程序瑕疵。實務上多數一造辯論判決對缺席方都很不利,因為法院只聽得到在場一方的主張與證據。
收到法院傳票你懶得去,或者去了但中間氣到退庭,你以為「不到就算了,大不了重新開」?在附帶民事訴訟裡,這個想法會讓你直接輸掉案子。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只要傳喚是合法的,你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或到了不講話、或沒經法官同意就走人,法院可以不管你、直接判決。這不是警告,是真的會判下去。而且判下去的結果通常對沒到場的那一方很不利,因為法官只聽得到對方的聲音。很多被害人以為「我提告了,反正等開庭就好」,結果傳票寄到舊地址沒收到、第二次沒去,案子就這樣糊里糊塗判了。或者被告覺得「民事的我不想理」,結果一審敗訴還賠了一大筆。法院不會等你,你不來它就繼續走。
刑事訴訟法第 498 條為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造辯論判決」授權條款,規範三種情形得不待陳述而為判決:(1)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2)到庭但不為辯論、(3)未經審判長許可而退庭。本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386 條原則,是處分權主義與訴訟經濟原則在程序法上的具體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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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算。如果傳票依戶籍地址寄出但你不在家,會經過寄存送達程序(寄放在警局或里辦公室),10 日後生效力。就算你實際沒看到也是合法送達。搬家後一定要去戶政事務所改地址,這是保護你訴訟權的最基本動作。
立刻打電話到該股書記官室說明,並當天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送達)補請假聲請,附上醫師診斷證明。雖然臨時請假法院不一定准,但有做這個動作就算後來被一造辯論,上訴時可以主張程序瑕疵。重大案件還可緊急聲請由訴訟代理人到庭。
技術上可以走,但法律效果等於沒到庭。刑訴 498 條明文規定「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意思是沒有審判長同意就走,法院可以一造辯論判決。應該向審判長明確表達「請求休庭」或「身體不適請准退庭」,取得許可再走,許可與否的法律效果天差地遠。
指當事人經合法傳喚卻不到庭或不參與辯論時,法院依在場方陳述直接判決的程序,效力同正常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傳票送至當事人戶籍地或居所,或經寄存送達 10 日後生效
當事人到庭後未經審判長同意擅自離開法庭,法律效果完全等同未到庭
附帶民事依附刑事程序、免徵裁判費、限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獨立民訴範圍廣彈性大但要繳費
開庭前至少 7 日具狀向該股聲請改期,附上正當理由證明(診斷書、出差證明),臨時則電話通知書記官並補書面請假
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但缺席本身不構成程序瑕疵理由,須另舉適法事由
提供客觀第三方證明:醫師診斷書、住院證明、出差派遣令、不可抗力公文,空白口頭說明法院不採信
明確向審判長表達「請求休庭」或「身體不適請准退庭」並陳明理由,取得許可記入筆錄再離開
一造辯論:法院依在場方判決且具既判力;視同撤回:訴訟繫屬消滅但得重新起訴(時效可能不利)
| 程序類型 | 觸發條件 | 法律效果 | 救濟途徑 |
|---|---|---|---|
| 一造辯論判決 | 合法傳喚 +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辯論/擅自退庭 | 法院依在場方陳述直接判決 | 20 日內上訴 |
| 視同撤回起訴 | 原告連續兩次不到庭(民訴 191 條) | 訴訟繫屬消滅,原告失權 | 得重新起訴但時效計算可能不利 |
| 不得一造辯論 | 未合法傳喚/到庭方聲明不願辯論/期日通知有瑕疵(民訴 386 條) | 法院必須延展期日,不得逕判 | 違反者構成上訴理由 |
| 獨立民事訴訟一造辯論 | 民訴 385 條一般規定 | 程序與本條相同但要繳裁判費 | 20 日內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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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六十七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應依第七十條第三款至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之。 法院遇有前項聲請時,應於詢問被告或其原審代理人之意見後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刑事訴訟之審判期日,得傳喚附帶民事訴訟關係人。
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依刑法第六十七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應依第七十條第三款至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之。 法院遇有前項聲請時,應於詢問被告或其原審代理人之意見後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刑事訴訟之審判期日,得傳喚附帶民事訴訟關係人。
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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