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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98 條(得不待陳述而為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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