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75 條(言詞辯論時應踐行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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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當事人應陳述準備程序之要領,審判長亦得令書記官朗讀準備程序筆錄代之。
Q · 開庭時法官叫我陳述準備程序要領是什麼意思?
要先向合議庭簡述爭點整理結果,否則程序可能瑕疵
依民事訴訟法第275條,準備程序終結後進入言詞辯論時,當事人應向合議庭陳述準備程序的要領,也就是整理出的爭點、不爭執事項與已調查證據的重點摘要,而不是把整個過程複述一遍。原因是準備程序通常由受命法官一人主持,但判決由合議庭三位法官共同作成,須透過此陳述補足直接審理。但書也允許審判長改令書記官朗讀準備程序筆錄代替當事人口頭陳述。
深度解讀
準備程序和言詞辯論之間,有一道橋必須走過去。這條就是那道橋的規格。正式開庭進入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不是直接開始攻防,而是先把準備程序的結果向合議庭報告一遍。這叫「陳述準備程序之要領」:你們在準備階段整理出哪些爭點、哪些事實不爭執、哪些證據已經調查。為什麼要多這一步?因為準備程序是受命法官一個人主持的,但言詞辯論是合議庭三位法官一起審。另外兩位法官沒有親自參與準備程序,他們需要透過這個陳述了解案件全貌。審判長也可以選擇讓書記官直接朗讀準備程序筆錄來代替當事人的口頭陳述,實務上這種做法很常見,特別是爭點複雜的案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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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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