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50 條(言詞辯論期日之指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但應依前條之規定逕行駁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或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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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Exc應依前條(249)之規定🌞逕行駁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或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不在此限。
h2os0724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但書所稱之「前條」,指249條之駁回。(屬法條編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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