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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50 條(言詞辯論期日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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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但應依前條之規定逕行駁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或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50條規定,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但起訴應依249條駁回、依28條移送或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除外。

Q · 提告之後法院多久要開庭?

法院收狀後審判長須速定開庭日,不能無限期擱置

依民事訴訟法第250條,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課予法院儘速排庭的義務。但有三種例外可暫緩排庭:起訴不合法且不能補正者依第249條逕行駁回、管轄錯誤者依第28條移送他法院、案件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則先命兩造交換書狀。對當事人而言,這代表起訴狀送出後法院不得無限期擱置不理。

深度解讀

起訴狀送進法院之後,接下來會發生什麼?250條回答了這個問題:審判長應該儘速排定開庭日期。「儘速」兩個字不是客套話,是法律對法院的義務要求。但有三種例外情況法院可以暫緩排庭:第一,起訴狀有程序瑕疵要先依249條駁回;第二,管轄錯誤要移送到正確的法院(第28條);第三,案件需要先走「書狀先行程序」,讓雙方在開庭前先用書面交換攻防。89年修法加入了第三種例外,讓複雜案件可以在開庭前先釐清爭點,避免開庭時雙方各說各話浪費時間。對當事人而言,這條的實際意義是:你送出起訴狀後,法院不能無限期擱著不理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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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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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50 條規定:「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但應依前條之規定逕行駁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