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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50 條(言詞辯論期日之指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但應依前條之規定逕行駁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或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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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Exc應依前條(249)之規定🌞逕行駁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或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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