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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50言詞辯論期日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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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但應依前條之規定逕行駁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或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50條規定,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但起訴應依249條駁回、依28條移送或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除外。

Q · 提告之後法院多久要開庭?

法院收狀後審判長須速定開庭日,不能無限期擱置

依民事訴訟法第250條,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課予法院儘速排庭的義務。但有三種例外可暫緩排庭:起訴不合法且不能補正者依第249條逕行駁回、管轄錯誤者依第28條移送他法院、案件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則先命兩造交換書狀。對當事人而言,這代表起訴狀送出後法院不得無限期擱置不理。

白話解讀

起訴狀送進法院之後,接下來會發生什麼?250條回答了這個問題:審判長應該儘速排定開庭日期。「儘速」兩個字不是客套話,是法律對法院的義務要求。但有三種例外情況法院可以暫緩排庭:第一,起訴狀有程序瑕疵要先依249條駁回;第二,管轄錯誤要移送到正確的法院(第28條);第三,案件需要先走「書狀先行程序」,讓雙方在開庭前先用書面交換攻防。89年修法加入了第三種例外,讓複雜案件可以在開庭前先釐清爭點,避免開庭時雙方各說各話浪費時間。對當事人而言,這條的實際意義是:你送出起訴狀後,法院不能無限期擱著不理你。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50條為起訴後的程序啟動規範,明定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並設三項但書例外:依第249條逕行駁回、依第28條移送他法院、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不在此限。其核心在於課予法院於收狀後儘速進入審理程序的義務,保障人民於合理期間內獲得裁判的訴訟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提告後多久會收到法院通知?

沒有法定期限,但法院有內部管考。一般民事案件從起訴到收到開庭通知,實務上大約一到三個月。若被分配到書狀先行程序,通知會更早但內容是要求提交書狀。超過三個月完全沒消息,可致電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查詢案號和進度。

Q2什麼是「書狀先行程序」?會讓我的案件更慢嗎?

書狀先行程序是法院要求雙方在開庭前先以書面交換攻防意見。看似多一個步驟,但讓法官開庭前就掌握爭點,開庭可直接聚焦核心問題。認真配合,長期反而可能讓案件更快審結。提出的書狀就是法官的第一印象,比口頭陳述更重要。

Q3法院一直不排庭可以催嗎?

可以。第250條課予審判長速定言詞辯論期日的義務。雖無具體天數,但案件明顯超過合理等待時間時,可具狀向書記官查詢進度,必要時循司法行政管道反映。

Q4提告後多久會開庭?

無法定明確天數,但第250條課予審判長速定期日義務,實務上一般民事案件約一到三個月收到首次開庭通知。

Q5民事訴訟法250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並設三項但書例外(249駁回、28移送、書狀先行)。

Q6什麼是書狀先行程序?

開庭前命兩造以書面交換攻防意見與證據,89年修法加入的效率工具,讓法官先掌握爭點。

Q7什麼是就審期間?

訴狀送達被告到言詞辯論期日之間給被告準備的最短期間,依251條第2項至少應有十日。

Q8起訴後怎麼掌握開庭進度?

保留收狀證明 → 等待一到三個月 → 配合書狀先行 → 逾期具狀或致電聯合服務中心查詢。

Q9法院一直不排庭怎麼辦?

具狀向書記官查詢案件進度並記錄等待時間,必要時循司法行政管道反映或陳情。

Q10收到書狀先行程序通知該怎麼做?

在期限內提出完整書狀與證物清單,這是開庭前讓法官了解立場的最佳機會。

Q11怎麼確認起訴狀法院已收到?

保留法院收狀章、收件回執或線上起訴收件編號,再以案號向法院查詢。

Q12書狀先行程序 vs 直接開庭差在哪?

書狀先行先以書面釐清爭點再開庭,適合複雜案件;簡單案件可直接排定言詞辯論期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39条(口頭弁論期日の指定)
德國ZPO § 272(早期第一次期日或書面先行程序的選擇)i.V.m. § 216(期日之指定)
美國FRCP Rule 16(b)(Scheduling Order)+ Rule 40(Scheduling Cases for Tria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程序者,不得提起。   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提起反訴,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原告之訴,除應依前條之規定逕行駁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者外,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0570109 全文修正)

原告之訴,除應依前條之規定逕行駁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者外,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0890115 修正)

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但應依前條之規定逕行駁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或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法院於收受原告訴狀後,依事件之性質與類型,如認有須踐行書狀先行程序者,為避免造成程序浪費,則得暫不指定言詞辯論期日。爰修正本條規定,以利適用。

(0190913 制定)

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程序者,不得提起。   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提起反訴,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原告之訴,除應依前條之規定逕行駁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者外,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0570109 全文修正)

原告之訴,除應依前條之規定逕行駁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者外,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0890115 修正)

法院於收受原告訴狀後,依事件之性質與類型,如認有須踐行書狀先行程序者,為避免造成程序浪費,則得暫不指定言詞辯論期日。爰修正本條規定,以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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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50 條規定:「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但應依前條之規定逕行駁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