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50 條(言詞辯論期日之指定)
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但應依前條之規定逕行駁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或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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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50條規定,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但起訴應依249條駁回、依28條移送或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除外。
Q · 提告之後法院多久要開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250條,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課予法院儘速排庭的義務。但有三種例外可暫緩排庭:起訴不合法且不能補正者依第249條逕行駁回、管轄錯誤者依第28條移送他法院、案件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則先命兩造交換書狀。對當事人而言,這代表起訴狀送出後法院不得無限期擱置不理。
白話解讀
起訴狀送進法院之後,接下來會發生什麼?250條回答了這個問題:審判長應該儘速排定開庭日期。「儘速」兩個字不是客套話,是法律對法院的義務要求。但有三種例外情況法院可以暫緩排庭:第一,起訴狀有程序瑕疵要先依249條駁回;第二,管轄錯誤要移送到正確的法院(第28條);第三,案件需要先走「書狀先行程序」,讓雙方在開庭前先用書面交換攻防。89年修法加入了第三種例外,讓複雜案件可以在開庭前先釐清爭點,避免開庭時雙方各說各話浪費時間。對當事人而言,這條的實際意義是:你送出起訴狀後,法院不能無限期擱著不理你。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50條為起訴後的程序啟動規範,明定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並設三項但書例外:依第249條逕行駁回、依第28條移送他法院、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不在此限。其核心在於課予法院於收狀後儘速進入審理程序的義務,保障人民於合理期間內獲得裁判的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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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提告之後多久會開庭?▾
無法定明確天數,但第250條課予審判長「速定」言詞辯論期日的義務,實務上一般民事案件從起訴到首次開庭約一到三個月。
Q2什麼是書狀先行程序?▾
法院命兩造在開庭前先以書面交換攻防意見與證據,是89年修法加入的效率工具,讓法官開庭前先掌握爭點。
Q3收到書狀先行程序通知要做什麼?▾
在期限內提出完整書狀與證物清單,這是開庭前讓法官了解立場的最佳機會,不是法院在刁難。
Q4法院一直不排庭可以催嗎?▾
可以。第250條課予速定期日義務,超過合理等待時間可具狀向書記官查詢案件進度或循司法行政管道反映。
Q5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會怎麼送達?▾
依第251條,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送達兩造,且訴狀送達被告後距期日至少應有十日就審期間。
Q6起訴後法院一定會排庭嗎?▾
不一定。第250條但書有三種例外:起訴依249條駁回、依28條移送他法院、或須先行書狀先行程序。
Q7就審期間是什麼?至少幾天?▾
指訴狀送達被告後到言詞辯論期日之間給被告準備的期間,依第251條第2項至少應有十日。
Q8排庭速度跟選哪個法院有關嗎?▾
有關。各法院案件量不同,繁忙法院排庭較慢;在有管轄選擇餘地時,排程速度是可考慮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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