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50 條(言詞辯論期日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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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50條規定,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但起訴應依249條駁回、依28條移送或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除外。
Q · 提告之後法院多久要開庭?
法院收狀後審判長須速定開庭日,不能無限期擱置
依民事訴訟法第250條,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課予法院儘速排庭的義務。但有三種例外可暫緩排庭:起訴不合法且不能補正者依第249條逕行駁回、管轄錯誤者依第28條移送他法院、案件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則先命兩造交換書狀。對當事人而言,這代表起訴狀送出後法院不得無限期擱置不理。
深度解讀
起訴狀送進法院之後,接下來會發生什麼?250條回答了這個問題:審判長應該儘速排定開庭日期。「儘速」兩個字不是客套話,是法律對法院的義務要求。但有三種例外情況法院可以暫緩排庭:第一,起訴狀有程序瑕疵要先依249條駁回;第二,管轄錯誤要移送到正確的法院(第28條);第三,案件需要先走「書狀先行程序」,讓雙方在開庭前先用書面交換攻防。89年修法加入了第三種例外,讓複雜案件可以在開庭前先釐清爭點,避免開庭時雙方各說各話浪費時間。對當事人而言,這條的實際意義是:你送出起訴狀後,法院不能無限期擱著不理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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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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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