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49-1 條
- 1.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 2.前項情形,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之;並準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 3.第一項處罰,應與本訴訟合併裁判之;關於訴訟費用額,應併予確定。
- 4.原告對於本訴訟之裁判聲明不服,關於處罰部分,視為提起抗告或上訴;僅就處罰部分聲明不服時,適用抗告程序。
- 5.受處罰之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對於處罰之裁判聲明不服者,適用抗告程序。
- 6.第三項處罰之裁判有聲明不服時,停止執行。
- 7.原告對於本訴訟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就所處罰鍰及第三項之訴訟費用應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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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是濫訴制裁規定,對惡意或重大過失且欠缺合理依據的起訴,法院得罰原告與律師各12萬元。
Q · 被人惡意亂告,可以反過來讓他付出代價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當起訴符合第249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且是「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並「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時,法院得對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各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下罰鍰,被告應訴支出的日費、旅費及律師酬金也可列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被告只需在本訴訟答辯中主張,不必另行起訴,且罰鍰與本訴訟合併裁判。
白話解讀
109年以前,有人故意提起完全沒有道理的訴訟來騷擾對方,最壞的結果就是敗訴,幾乎零成本。249-1條改變了這個遊戲規則。法院現在可以對濫訴的原告開罰,每人最高12萬元。不只原告本人,幫忙寫狀的律師(訴訟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也逃不掉,法院可以分別開罰。被告因為應訴支出的交通費、律師費,法院可以直接算進訴訟費用裡,由濫訴的原告買單。但這條的門檻不低:必須是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而且「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普通的敗訴完全不適用這條。立法者很清楚:嚇阻濫訴和保障訴訟權之間的界線不能模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為濫訴制裁規定,針對符合起訴駁回事由且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主張欠缺合理依據的起訴,賦予法院對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科處罰鍰,並將被告應訴費用列入訴訟費用的權限,目的在於嚇阻濫用訴訟權而不波及正常敗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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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249條之1是什麼?▾
民國110年增訂的濫訴制裁專條,對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且欠缺合理依據的起訴,法院得對原告及其律師各處12萬元以下罰鍰。
Q2告輸了會不會被依249條之1罰錢?▾
不會。本條要求「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加「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認真準備卻敗訴與濫訴無關,不會被罰。
Q3律師幫忙提告被認定濫訴,律師要負責嗎?▾
可能要。本條明文法院得對訴訟代理人處以罰鍰,律師明知或應知無依據仍提告,自己最高也罰12萬。
Q4罰鍰12萬會不會太低沒有嚇阻力?▾
真正壓力來自第二項:被告律師費可列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且原告、法代、訴代可各別處罰,總額遠超罰鍰本身。
Q5我是被告要怎麼主張249條之1?▾
在答辯狀指出對方起訴符合第249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並引用本條請求法院科罰,毋庸另行起訴。
Q6被罰之後可以救濟嗎?▾
可以聲明不服,處罰部分停止執行;原告對本訴訟裁判上訴時,處罰部分視為一併提起抗告或上訴。
Q7罰鍰會跟本案一起判嗎?▾
會。第一項處罰應與本訴訟合併裁判,訴訟費用額一併確定,不另開程序。
Q8聲明不服需要付擔保嗎?▾
原告對本訴訟裁判聲明不服者,就所處罰鍰及第三項訴訟費用應供擔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路徑 | 性質 | 對象 | 成本 | 上限 |
|---|---|---|---|---|
| 民訴249條之1罰鍰 | 程序內制裁 | 原告/法代/訴代 | 答辯中主張,零額外程序費 | 各12萬元+被告律師費列入訴訟費用 |
| 民法184侵權求償 | 實體損害賠償 | 濫訴行為人 | 需另行起訴並繳裁判費 | 依實際損害及精神慰撫金 |
| 刑法誣告罪 | 刑事追訴 | 虛構事實申告之人 | 向檢警告訴 | 7年以下有期徒刑(須符合誣告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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