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249-1

快速跳轉
  1. 1.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2. 2.前項情形,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之;並準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3. 3.第一項處罰,應與本訴訟合併裁判之;關於訴訟費用額,應併予確定。
  4. 4.原告對於本訴訟之裁判聲明不服,關於處罰部分,視為提起抗告上訴;僅就處罰部分聲明不服時,適用抗告程序。
  5. 5.受處罰之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對於處罰之裁判聲明不服者,適用抗告程序。
  6. 6.第三項處罰之裁判有聲明不服時,停止執行
  7. 7.原告對於本訴訟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就所處罰鍰及第三項之訴訟費用應供擔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是濫訴制裁規定,對惡意或重大過失且欠缺合理依據的起訴,法院得罰原告與律師各12萬元。

Q · 被人惡意亂告,可以反過來讓他付出代價嗎?

可。濫訴者連同律師最高各罰12萬,律師費也由他買單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當起訴符合第249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且是「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並「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時,法院得對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各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下罰鍰,被告應訴支出的日費、旅費及律師酬金也可列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被告只需在本訴訟答辯中主張,不必另行起訴,且罰鍰與本訴訟合併裁判。

白話解讀

109年以前,有人故意提起完全沒有道理的訴訟來騷擾對方,最壞的結果就是敗訴,幾乎零成本。249-1條改變了這個遊戲規則。法院現在可以對濫訴的原告開罰,每人最高12萬元。不只原告本人,幫忙寫狀的律師(訴訟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也逃不掉,法院可以分別開罰。被告因為應訴支出的交通費、律師費,法院可以直接算進訴訟費用裡,由濫訴的原告買單。但這條的門檻不低:必須是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而且「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普通的敗訴完全不適用這條。立法者很清楚:嚇阻濫訴和保障訴訟權之間的界線不能模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為濫訴制裁規定,針對符合起訴駁回事由且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主張欠缺合理依據的起訴,賦予法院對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科處罰鍰,並將被告應訴費用列入訴訟費用的權限,目的在於嚇阻濫用訴訟權而不波及正常敗訴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人惡意告了好幾次,每次都贏,可以反過來告他嗎?

可以走兩條路。第一條是本條249-1:在每次應訴時請求法院對原告處以罰鍰並負擔你的律師費,不需另外提告,在答辯中主張即可。第二條是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反覆惡意訴訟可構成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可另提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兩條可同時走,249-1即時反擊,侵權之訴累積一次求償。

Q2律師建議我提告,結果被認定濫訴,律師要負責嗎?

可能要。249-1條第一項明文法院得對訴訟代理人處以罰鍰。律師明知或應知起訴主張欠缺合理依據仍提告,自己最高也面對12萬罰鍰;但若事前有合理法律論述依據、只是法院未採納,則不構成濫訴。

Q3罰鍰12萬是不是太少,對有錢人沒有嚇阻力?

真正的經濟壓力來自第二項:被告律師費可列為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商業訴訟律師費常達數十萬甚至上百萬;且罰鍰可對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各別科處,三人各12萬即36萬,合計足以產生實質嚇阻。

Q4民事訴訟法249條之1是什麼?

民國110年增訂的濫訴制裁專條,對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且欠缺合理依據的起訴,法院得對原告及其律師各處12萬元以下罰鍰。

Q5什麼樣的起訴算濫訴?

須同時符合第249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的駁回情形,加上「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且「主張欠缺合理依據」,缺一不可。

Q6被告的律師費可以叫對方付嗎?

可以。第二項明定被告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數額由法院酌定,由濫訴原告負擔。

Q7罰鍰可以同時罰原告和律師嗎?

可以。法院得對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各處」12萬元以下罰鍰,三人各別計算。

Q8被惡意告了要怎麼主張249條之1?

在答辯狀指出對方起訴符合第249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引用本條請求科罰,毋庸另行起訴。

Q9怎麼證明對方是惡意或重大過失?

蒐集反覆訴訟紀錄、施壓通訊內容、引用已廢止法令等,證明明知無依據仍提告。

Q10應訴費用怎麼計算和請求?

提出日費、旅費、律師酬金明細,依第二項請求法院酌定列入訴訟費用,準用第77條之24、77條之25。

Q11被罰後要怎麼救濟?

聲明不服即停止執行;原告對本訴訟裁判上訴時處罰部分視為一併抗告或上訴,但須就罰鍰及訴訟費用供擔保。

Q12249條之1罰鍰 vs 民法184侵權求償差在哪?

249-1是程序內制裁,答辯中主張、零額外程序費;民法184是實體賠償,須另行起訴繳裁判費。兩者可併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路徑性質對象成本上限
民訴249條之1罰鍰程序內制裁原告/法代/訴代答辯中主張,零額外程序費各12萬元+被告律師費列入訴訟費用
民法184侵權求償實體損害賠償濫訴行為人需另行起訴並繳裁判費依實際損害及精神慰撫金
刑法誣告罪刑事追訴虛構事實申告之人向檢警告訴7年以下有期徒刑(須符合誣告要件)

性質

民訴249條之1罰鍰
程序內制裁
民法184侵權求償
實體損害賠償
刑法誣告罪
刑事追訴

對象

民訴249條之1罰鍰
原告/法代/訴代
民法184侵權求償
濫訴行為人
刑法誣告罪
虛構事實申告之人

成本

民訴249條之1罰鍰
答辯中主張,零額外程序費
民法184侵權求償
需另行起訴並繳裁判費
刑法誣告罪
向檢警告訴

上限

民訴249條之1罰鍰
各12萬元+被告律師費列入訴訟費用
民法184侵權求償
依實際損害及精神慰撫金
刑法誣告罪
7年以下有期徒刑(須符合誣告要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15條(惡意串通虛假訴訟之罰款、拘留)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32-1(amende civile pour action abusive ou dilatoire)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11(sanctions for frivolous filin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91230 增訂)

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情形,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之;並準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第一項處罰,應與本訴訟合併裁判之;關於訴訟費用額,應併予確定。   原告對於本訴訟之裁判聲明不服,關於處罰部分,視為提起抗告或上訴;僅就處罰部分聲明不服時,適用抗告程序。   受處罰之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對於處罰之裁判聲明不服者,適用抗告程序。   第三項處罰之裁判有聲明不服時,停止執行。   原告對於本訴訟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就所處罰鍰及第三項之訴訟費用應供擔保。

立法理由一、本條條次新增,內容係修正原條文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移列。   二、濫訴對被告構成侵害,並浪費司法資源,得予非難處罰,以遏制之。原告之訴有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情形者,係屬濫訴,宜設處罰之規定。同條第二項情形,亦應以其主觀上係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始該當濫訴,而得予處罰。原條文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項對於第二項主觀情形未予區分,一概得予處罰,尚嫌過當。另原告濫訴之訴訟行為,倘實質上係由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所為,或共同參與,法院斟酌個案情節,應得對其等各自或一併施罰。爰予修正明定,並提高罰鍰數額,列為本條第一項。   三、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對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施以處罰者,堪認濫訴情節非輕。此際,被告因應訴所生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係因此所受損害,宜簡化其求償程序,逕予納入訴訟費用,使歸由原告負擔(第七十八條)。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並準用費用額計算、支給標準及其救濟程序相關規定,爰增訂第二項。至被告如受有其他損害,得依民法之規定另行請求賠償。法院酌定律師酬金之數額,應斟酌個案難易繁簡,均附此敘明。   四、第一項處罰係以原告提起之本訴訟乃濫訴為前提,為免裁判歧異,並利程序經濟,應合併裁判之;且就訴訟費用之裁判,應一併確定其費用額,爰增訂第三項。又本項規定於抗告、上訴程序亦有準用(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四百六十三條)。如法院漏未併予確定訴訟費用額,為裁判之脫漏,應為補充裁判,附此敘明。   五、第三項對原告處罰之裁判,於本訴訟裁判確定前,不宜使之單獨確定。是原告對於駁回本訴訟之裁定或判決聲明不服,關於其受處罰部分,即將之視為提起抗告或上訴(此部分不另徵收裁判費);僅就處罰部分聲明不服時,本訴訟裁判既已確定,尚無須以上訴程序審理,應適用抗告程序(應徵收抗告裁判費),爰增訂第四項。   六、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受處罰時,因其非本訴訟當事人,就本訴訟裁判無不服之餘地,僅可對於處罰之裁判聲明不服,自應適用抗告程序,爰增訂第五項。   七、對於第三項處罰之裁判聲明不服,依第四項規定,不限於抗告,亦可能併同對於本訴訟敗訴判決提起上訴。爰修正原條文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四項,移列本條第六項。   八、原告提起之本訴訟,業經裁判認定係濫訴,予以駁回。為避免其利用救濟程序續為濫訴,並擔保處罰及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執行,於原告對本訴訟之裁判聲明不服時,允宜為合理之限制,即應就所處罰鍰及訴訟費用分別提供擔保,為提起抗告、上訴之合法要件。至關於應供擔保原因是否消滅,則各以處罰及本訴訟之裁判最後確定結果為據,爰增訂第七項。

(1091230 增訂)

一、本條條次新增,內容係修正原條文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移列。   二、濫訴對被告構成侵害,並浪費司法資源,得予非難處罰,以遏制之。原告之訴有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情形者,係屬濫訴,宜設處罰之規定。同條第二項情形,亦應以其主觀上係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始該當濫訴,而得予處罰。原條文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項對於第二項主觀情形未予區分,一概得予處罰,尚嫌過當。另原告濫訴之訴訟行為,倘實質上係由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所為,或共同參與,法院斟酌個案情節,應得對其等各自或一併施罰。爰予修正明定,並提高罰鍰數額,列為本條第一項。   三、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對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施以處罰者,堪認濫訴情節非輕。此際,被告因應訴所生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係因此所受損害,宜簡化其求償程序,逕予納入訴訟費用,使歸由原告負擔(第七十八條)。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並準用費用額計算、支給標準及其救濟程序相關規定,爰增訂第二項。至被告如受有其他損害,得依民法之規定另行請求賠償。法院酌定律師酬金之數額,應斟酌個案難易繁簡,均附此敘明。   四、第一項處罰係以原告提起之本訴訟乃濫訴為前提,為免裁判歧異,並利程序經濟,應合併裁判之;且就訴訟費用之裁判,應一併確定其費用額,爰增訂第三項。又本項規定於抗告、上訴程序亦有準用(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四百六十三條)。如法院漏未併予確定訴訟費用額,為裁判之脫漏,應為補充裁判,附此敘明。   五、第三項對原告處罰之裁判,於本訴訟裁判確定前,不宜使之單獨確定。是原告對於駁回本訴訟之裁定或判決聲明不服,關於其受處罰部分,即將之視為提起抗告或上訴(此部分不另徵收裁判費);僅就處罰部分聲明不服時,本訴訟裁判既已確定,尚無須以上訴程序審理,應適用抗告程序(應徵收抗告裁判費),爰增訂第四項。   六、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受處罰時,因其非本訴訟當事人,就本訴訟裁判無不服之餘地,僅可對於處罰之裁判聲明不服,自應適用抗告程序,爰增訂第五項。   七、對於第三項處罰之裁判聲明不服,依第四項規定,不限於抗告,亦可能併同對於本訴訟敗訴判決提起上訴。爰修正原條文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四項,移列本條第六項。   八、原告提起之本訴訟,業經裁判認定係濫訴,予以駁回。為避免其利用救濟程序續為濫訴,並擔保處罰及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執行,於原告對本訴訟之裁判聲明不服時,允宜為合理之限制,即應就所處罰鍰及訴訟費用分別提供擔保,為提起抗告、上訴之合法要件。至關於應供擔保原因是否消滅,則各以處罰及本訴訟之裁判最後確定結果為據,爰增訂第七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