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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49-1 條

  1. 1.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2. 2.前項情形,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之;並準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3. 3.第一項處罰,應與本訴訟合併裁判之;關於訴訟費用額,應併予確定。
  4. 4.原告對於本訴訟之裁判聲明不服,關於處罰部分,視為提起抗告上訴;僅就處罰部分聲明不服時,適用抗告程序。
  5. 5.受處罰之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對於處罰之裁判聲明不服者,適用抗告程序。
  6. 6.第三項處罰之裁判有聲明不服時,停止執行
  7. 7.原告對於本訴訟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就所處罰鍰及第三項之訴訟費用應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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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是濫訴制裁規定,對惡意或重大過失且欠缺合理依據的起訴,法院得罰原告與律師各12萬元。

Q · 被人惡意亂告,可以反過來讓他付出代價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當起訴符合第249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且是「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並「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時,法院得對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各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下罰鍰,被告應訴支出的日費、旅費及律師酬金也可列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被告只需在本訴訟答辯中主張,不必另行起訴,且罰鍰與本訴訟合併裁判。

白話解讀

109年以前,有人故意提起完全沒有道理的訴訟來騷擾對方,最壞的結果就是敗訴,幾乎零成本。249-1條改變了這個遊戲規則。法院現在可以對濫訴的原告開罰,每人最高12萬元。不只原告本人,幫忙寫狀的律師(訴訟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也逃不掉,法院可以分別開罰。被告因為應訴支出的交通費、律師費,法院可以直接算進訴訟費用裡,由濫訴的原告買單。但這條的門檻不低:必須是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而且「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普通的敗訴完全不適用這條。立法者很清楚:嚇阻濫訴和保障訴訟權之間的界線不能模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為濫訴制裁規定,針對符合起訴駁回事由且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主張欠缺合理依據的起訴,賦予法院對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科處罰鍰,並將被告應訴費用列入訴訟費用的權限,目的在於嚇阻濫用訴訟權而不波及正常敗訴者。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249條之1是什麼?

民國110年增訂的濫訴制裁專條,對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且欠缺合理依據的起訴,法院得對原告及其律師各處12萬元以下罰鍰。

Q2告輸了會不會被依249條之1罰錢?

不會。本條要求「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加「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認真準備卻敗訴與濫訴無關,不會被罰。

Q3律師幫忙提告被認定濫訴,律師要負責嗎?

可能要。本條明文法院得對訴訟代理人處以罰鍰,律師明知或應知無依據仍提告,自己最高也罰12萬。

Q4罰鍰12萬會不會太低沒有嚇阻力?

真正壓力來自第二項:被告律師費可列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且原告、法代、訴代可各別處罰,總額遠超罰鍰本身。

Q5我是被告要怎麼主張249條之1?

在答辯狀指出對方起訴符合第249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並引用本條請求法院科罰,毋庸另行起訴。

Q6被罰之後可以救濟嗎?

可以聲明不服,處罰部分停止執行;原告對本訴訟裁判上訴時,處罰部分視為一併提起抗告或上訴。

Q7罰鍰會跟本案一起判嗎?

會。第一項處罰應與本訴訟合併裁判,訴訟費用額一併確定,不另開程序。

Q8聲明不服需要付擔保嗎?

原告對本訴訟裁判聲明不服者,就所處罰鍰及第三項訴訟費用應供擔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路徑性質對象成本上限
民訴249條之1罰鍰程序內制裁原告/法代/訴代答辯中主張,零額外程序費各12萬元+被告律師費列入訴訟費用
民法184侵權求償實體損害賠償濫訴行為人需另行起訴並繳裁判費依實際損害及精神慰撫金
刑法誣告罪刑事追訴虛構事實申告之人向檢警告訴7年以下有期徒刑(須符合誣告要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15條(惡意串通虛假訴訟之罰款、拘留)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32-1(amende civile pour action abusive ou dilatoir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11(sanctions for frivolous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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