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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77-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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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
  2. 2.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3. 3.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
  4. 4.對於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規定,法院選任律師的酬金由法院酌定,屬訴訟費用一部,有最高額限制,由敗訴方負擔,得抗告一次。

Q · 法院幫我選的律師,這筆律師費誰出?

有上限,且你贏了由對方付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時,律師酬金由法院酌定,且屬訴訟費用之一部,須限定最高額,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訂定。法院於終局裁判時併予酌定;不經裁判而終結者,依聲請以裁定酌定。對酌定金額不服得抗告一次,但不得再抗告。

深度解讀

有些情況下,不是你自己去找律師,而是法院幫你找。比如你是精神障礙者無法自己進行訴訟,法院會幫你指定一個律師當特別代理人。又比如第三審上訴強制律師代理,如果你經濟困難,法院也會幫你選任律師。問題來了:這個律師的錢誰出?本條的答案是:律師酬金由法院酌定,算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有最高額限制,最終由敗訴方負擔。法院不是隨便定一個數字,司法院訂有支給標準,而且參考了法務部和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更重要的是,你對法院酌定的金額不滿意,可以抗告(但只能抗告一次,不能再抗告)。這是一個讓沒錢請律師的人也能在訴訟中得到專業協助的制度設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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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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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77-25 條規定:「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77-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77-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