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25 條
- 1.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
- 2.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 3.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
- 4.對於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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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規定,法院選任律師的酬金由法院酌定,屬訴訟費用一部,有最高額限制,由敗訴方負擔,得抗告一次。
Q · 法院幫我選的律師,這筆律師費誰出?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時,律師酬金由法院酌定,且屬訴訟費用之一部,須限定最高額,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訂定。法院於終局裁判時併予酌定;不經裁判而終結者,依聲請以裁定酌定。對酌定金額不服得抗告一次,但不得再抗告。
白話解讀
有些情況下,不是你自己去找律師,而是法院幫你找。比如你是精神障礙者無法自己進行訴訟,法院會幫你指定一個律師當特別代理人。又比如第三審上訴強制律師代理,如果你經濟困難,法院也會幫你選任律師。問題來了:這個律師的錢誰出?本條的答案是:律師酬金由法院酌定,算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有最高額限制,最終由敗訴方負擔。法院不是隨便定一個數字,司法院訂有支給標準,而且參考了法務部和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更重要的是,你對法院酌定的金額不滿意,可以抗告(但只能抗告一次,不能再抗告)。這是一個讓沒錢請律師的人也能在訴訟中得到專業協助的制度設計。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規範法院依法選任律師之酬金處理:酬金由法院酌定、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設有最高額限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訂定,並由敗訴方負擔,當事人對酌定金額得抗告一次。此為保障無資力者司法近用權之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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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選的律師我不滿意可以換嗎?▾
有正當理由(如利益衝突、長期未聯繫)可具狀請求更換,單純不合拍通常不構成理由。
Q2法院酌定的律師酬金有多少?▾
由司法院訂支給標準,通常遠低於市場行情,依審級與複雜度而定,且設有最高額限制。
Q3法院選任的律師費最後誰負擔?▾
屬訴訟費用一部,原則由敗訴方負擔;終局裁判時併予酌定。
Q4法院選任的律師費誰出?▾
屬訴訟費用一部,原則由敗訴方負擔;終局裁判時由法院併予酌定金額。
Q5什麼情況法院會幫我選律師?▾
如無訴訟能力者需特別代理人、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而經濟困難,法院依法選任。
Q6律師酬金的最高額怎麼定?▾
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訂支給標準,本條要求應限定最高額。
Q7特別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差在哪?▾
特別代理人替無訴訟能力者進行訴訟;訴訟代理人是強制律師代理等場景受任之律師。
Q8對法院酌定的律師酬金不服怎麼辦?▾
依第四項提起抗告,但只能抗告一次,不得再抗告,抗告裁定即為終局。
Q9訴訟和解結束了律師酬金怎麼處理?▾
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酬金,注意是否被併入和解條件。
Q10法院漏未酌定律師酬金怎麼救濟?▾
屬裁判脫漏,可依第233條聲請補充裁判,避免本該由對方負擔的費用消失。
Q11怎麼確認酬金有被算進終局裁判?▾
案件結束後核對終局裁判主文是否併予酌定律師酬金,漏列即聲請補充裁判。
Q12法院選任律師 vs 自己請律師費用差在哪?▾
前者屬訴訟費用、有上限、敗訴方負擔;後者原則自負、非訴訟費用、金額自由約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法院選任律師(§77-25) | 自費委任律師 |
|---|---|---|
| 費用性質 | 訴訟費用之一部 | 原則自行負擔,非訴訟費用 |
| 金額上限 | 司法院定支給標準,有最高額 | 由當事人與律師自由約定 |
| 最終負擔者 | 敗訴方 | 委任之當事人(除訴訟救助/法扶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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