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民事訴訟法 第 77-25 條
- 1.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
- 2.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 3.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
- 4.對於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規定,法院選任律師的酬金由法院酌定,屬訴訟費用一部,有最高額限制,由敗訴方負擔,得抗告一次。
Q · 法院幫我選的律師,這筆律師費誰出?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時,律師酬金由法院酌定,且屬訴訟費用之一部,須限定最高額,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訂定。法院於終局裁判時併予酌定;不經裁判而終結者,依聲請以裁定酌定。對酌定金額不服得抗告一次,但不得再抗告。
白話解讀
有些情況下,不是你自己去找律師,而是法院幫你找。比如你是精神障礙者無法自己進行訴訟,法院會幫你指定一個律師當特別代理人。又比如第三審上訴強制律師代理,如果你經濟困難,法院也會幫你選任律師。問題來了:這個律師的錢誰出?本條的答案是:律師酬金由法院酌定,算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有最高額限制,最終由敗訴方負擔。法院不是隨便定一個數字,司法院訂有支給標準,而且參考了法務部和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更重要的是,你對法院酌定的金額不滿意,可以抗告(但只能抗告一次,不能再抗告)。這是一個讓沒錢請律師的人也能在訴訟中得到專業協助的制度設計。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規範法院依法選任律師之酬金處理:酬金由法院酌定、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設有最高額限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訂定,並由敗訴方負擔,當事人對酌定金額得抗告一次。此為保障無資力者司法近用權之費用制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選任的律師費誰出?▾
屬訴訟費用一部,原則由敗訴方負擔。
Q2法院酌定的律師酬金可以爭執嗎?▾
可依第四項抗告,但只能一次,不得再抗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法院選任律師(§77-25) | 自費委任律師 |
|---|---|---|
| 費用性質 | 訴訟費用之一部 | 原則自行負擔,非訴訟費用 |
| 金額上限 | 司法院定支給標準,有最高額 | 由當事人與律師自由約定 |
| 最終負擔者 | 敗訴方 | 委任之當事人(除訴訟救助/法扶外)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82条以下(訴訟上の救助)+ 総合法律支援法(法テラス)之扶助費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28조 이하(소송구조)+ 법률구조법상 구조 비용
🇨🇳 中國法律援助法(2022)+ 民事诉讼法之司法救助
🇩🇪 德國ZPO §§ 114 ff.(Prozesskostenhilfe)+ RVG § 45(beigeordneter Rechtsanwalt 報酬)
🇫🇷 法國Loi n° 91-647 relative à l'aide juridictionnelle(國家給付選任律師費用)
🇺🇸 美國28 U.S.C. § 1915(in forma pauperis)— 民事原則無受指定律師權,僅特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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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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