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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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規定,法院選任律師的酬金由法院酌定,屬訴訟費用一部,有最高額限制,由敗訴方負擔,得抗告一次。
Q · 法院幫我選的律師,這筆律師費誰出?
有上限,且你贏了由對方付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時,律師酬金由法院酌定,且屬訴訟費用之一部,須限定最高額,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訂定。法院於終局裁判時併予酌定;不經裁判而終結者,依聲請以裁定酌定。對酌定金額不服得抗告一次,但不得再抗告。
深度解讀
有些情況下,不是你自己去找律師,而是法院幫你找。比如你是精神障礙者無法自己進行訴訟,法院會幫你指定一個律師當特別代理人。又比如第三審上訴強制律師代理,如果你經濟困難,法院也會幫你選任律師。問題來了:這個律師的錢誰出?本條的答案是:律師酬金由法院酌定,算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有最高額限制,最終由敗訴方負擔。法院不是隨便定一個數字,司法院訂有支給標準,而且參考了法務部和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更重要的是,你對法院酌定的金額不滿意,可以抗告(但只能抗告一次,不能再抗告)。這是一個讓沒錢請律師的人也能在訴訟中得到專業協助的制度設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代理人名詞
-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條文
- 終局裁判名詞
- 裁判名詞
- 抗告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466-3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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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