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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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6 規定,訴訟費用溢收得聲請返還,一般須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法院文書錯誤致溢繳則五年內。
Q · 法院多收的裁判費怎麼拿回來?有時限嗎?
有。一般溢收三個月內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6,訴訟費用如有溢收,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返還,法院也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一般溢收須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聲請,逾期喪失聲請權;但若是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溢繳裁判費,期限放寬至繳費之日起五年內。
深度解讀
法院多收了你的錢,要還你。聽起來天經地義,但如果沒有這條,你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被多收了,也不知道可以要回來。最常見的情形:你的案件金額在訴訟過程中減少了(例如部分撤回),但裁判費是一開始按原金額繳的,差額就是溢收。第一項給你兩條路拿回來:你自己聲請,或法院主動退。第二項卡了一個時限: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過了就沒了。但第三項開了一道特殊的門:如果是法院自己搞錯(判決書寫錯可以上訴的金額,你信了,繳了裁判費去上訴,結果被駁回),這種情況你有五年可以聲請退還。立法者顯然認為,法院自己犯的錯不能讓你三個月內沒反應就吞下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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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裁判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錯誤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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