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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77-26 條

  1. 1.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2. 2.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
  3. 3.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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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6 規定,訴訟費用溢收得聲請返還,一般須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法院文書錯誤致溢繳則五年內。

Q · 法院多收的裁判費怎麼拿回來?有時限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6,訴訟費用如有溢收,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返還,法院也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一般溢收須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聲請,逾期喪失聲請權;但若是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溢繳裁判費,期限放寬至繳費之日起五年內。

白話解讀

法院多收了你的錢,要還你。聽起來天經地義,但如果沒有這條,你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被多收了,也不知道可以要回來。最常見的情形:你的案件金額在訴訟過程中減少了(例如部分撤回),但裁判費是一開始按原金額繳的,差額就是溢收。第一項給你兩條路拿回來:你自己聲請,或法院主動退。第二項卡了一個時限: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過了就沒了。但第三項開了一道特殊的門:如果是法院自己搞錯(判決書寫錯可以上訴的金額,你信了,繳了裁判費去上訴,結果被駁回),這種情況你有五年可以聲請退還。立法者顯然認為,法院自己犯的錯不能讓你三個月內沒反應就吞下去。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6 規範訴訟費用溢收之返還,建立兩種期限制度:一般溢收須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聲請(第二項),因法院文書記載錯誤致溢繳裁判費者則放寬至繳費日起五年內(第三項),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返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多收裁判費可以退嗎?

可以。依民訴第 77 條之 26 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裁定返還。

Q2溢收裁判費要多久內聲請?

一般情形是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

Q3三個月過了還能退嗎?

一般情形不行;但法院文書錯誤致溢繳者放寬至五年。

Q4什麼是訴訟費用溢收?

實際繳納金額超過依法應繳金額的差額,常見於部分撤回、減縮聲明。

Q5誰可以聲請返還溢收費用?

實際溢繳該費用的當事人,與訴訟勝敗負擔無關。

Q6聲請返還要準備什麼?

繳費收據、應繳金額計算說明,向原法院遞狀聲請。

Q7什麼叫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

如判決誤載「得上訴」致當事人繳了不該繳的上訴裁判費。

Q8返還聲請會收費嗎?

聲請返還溢收費用本身不另徵裁判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適用項次聲請期限起算點
一般訴訟費用溢收第二項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裁判確定/事件終結
法院文書記載錯誤致溢繳裁判費第三項繳費之日起五年內繳費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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