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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0017630 號
要旨
有關法院退還訴訟費用及保證金利息等依確定判決支付相關費用,得列支於機關年度預算,另法院執行公同共有不動產之拍賣時,應避免分散說明,而應將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及範圍皆併記載備考
主旨
關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函請釋示,就邱○○聲請退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保證金利息等金額,是否由國庫支付等乙案,復如說明二。另並提示民事執行拍賣公告記載應行注意事項如說明三、四,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97 年 8 月 13 日院通文速字第 0970005223 號函。
二、該院依民事確定判決支付相關費用時,可本於權責於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檢討支應。
三、邇有執行法院因不動產拍賣公告相關事項之記載過於分散(例如於權利範圍欄記載「公同共有六分之五」,另分別於備考欄記載「債務人○○○之公同共有權、備註欄記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債務人○○○之公同共有權,由○○○、○○○、○○○、○○○共同共有」),導致拍定人對於債務人之權利範圍誤認,致使所估計之投標金額發生錯誤,因而提起訴訟撤銷該投標應買之意思表示,有損法院威信。
四、執行法院拍賣公同共有不動產時,請避免採取分散說明方式;若僅就多數共有人之一的部分權利範圍為執行者,就有關債務人權利範圍事項之說明,應一併記載於備考欄,較易使一般人明白債務人之權利範圍。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高雄少年法院除外)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法學檢索)、本院會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