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預算法 第 37 條(各單位預算之編製科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