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36 條(概算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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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算法第36條規定,行政院核定概算時,歲出部分得僅核定額度,由主管機關轉令所屬機關依計畫擬編下年度預算。
Q · 政府每年的預算上限是誰、在哪個環節決定的?
行政院給總額度,部會自己切細項
依預算法第 36 條,行政院依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報告核定各主管機關概算時,歲出部分「得僅核定其額度」,也就是只給總額天花板,再行知主管機關轉令所屬機關,各依計畫並按編製辦法擬編下年度預算。由於憲法第 70 條限制立法院只能刪減不能增加,這個額度核定的瞬間,幾乎就是各項支出的最高上限。
白話解讀
行政院手上有一個你看不見的權力槓桿:核定預算額度。這條規定的是政府預算編製過程中一個關鍵時刻,行政院收到主計總處的審核報告後,可以對各部會的歲出概算「只核定額度」(也就是只給一個總數的天花板),然後讓部會自己去細分。為什麼這個設計重要?因為它決定了每年政府優先做什麼、不做什麼。立法院後來審查的版本,已經是行政院劃定額度後再彙編的成果。憲法第70條又規定立法院只能刪減不能增加,這代表這個額度核定的瞬間,幾乎就是天花板。長照預算、教育預算、國防預算每年的最高上限,源頭都在這一條描述的程序裡被決定。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36 條為政府預算編製程序之核定規範,賦予行政院在核定各主管機關概算時,就歲出部分「得僅核定額度」的彈性,由主管機關轉令所屬機關依計畫與編製辦法擬編下年度預算,構成中央政府總預算彙編前的關鍵分權節點。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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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行政院只核定「額度」就好,不用核定每筆細項?
這是分層權責設計。行政院的角色是把總體額度分配給各主管機關,各機關才是最了解自己業務優先順序的單位。本條「得僅核定額度」的重點在「得」字,是給行政院的彈性而非強制;若需更細把關,行政院也可核定到細項層級。
Q2立法院審查預算時可以增加金額嗎?
不行。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只能刪減。新聞上的「立委爭取預算」,本質是在原額度內把刀口下的計畫救回來,或將項目移出刪減清單,這也是倡議團體必須在行政院階段介入的原因。
Q3民間想增加某議題的預算該找誰?
關鍵在行政院核定額度之前接觸該議題的主管機關與主計總處。等預算案送進立法院才行動,可調整的空間極小。
Q4預算法第36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院核定各主管機關概算的程序,歲出部分得僅核定總額度,再由部會自行細分,是政府年度支出上限的關鍵節點。
Q5「僅核定額度」和核定細項差在哪?
僅核定額度是只給歲出總額天花板、部會自行分配;核定細項是行政院逐筆審查,部會彈性低。
Q6什麼叫概算?
各機關初步估列、送行政院核定的歲入歲出估計,尚未經彙編成為送立法院的正式預算案。
Q7預算法第36條和憲法有什麼關係?
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不得增加支出,使本條額度核定的瞬間幾乎就是支出上限;憲法第59條則定送審期程。
Q8政府預算上限怎麼形成的?
各機關擬概算→主計機關審核→行政院依本條核定額度→部會細分→彙編總預算→送立法院刪減,上限在核定額度時即定型。
Q9公務員收到只有額度的核定通知怎麼處理?
代表取得細項分配權,召集所屬依計畫優先順序分配,合計不得超過總額度,再按編製辦法填具回送彙編。
Q10民間倡議想增加某議題預算怎麼做?
了解主管機關→上半年部會彙編概算階段接觸→行政院核定額度前找立委連署、與主計總處溝通,送立法院後空間極小。
Q11送立法院的期限怎麼算?
憲法第59條要求總預算案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送立法院,本條核定屬其前置流程,回送期程依年度作業手冊(通常2-4週)。
Q12預算法第36條 vs 立法院審議哪個才是真正決定預算?
行政院核定額度才是劃定上限的時刻;立法院因憲法第70條只能刪減不能增加,屬後段把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 a label | Option a | Option b label | Option b |
|---|---|---|---|---|
| 行政院審查密度 | 僅核定額度 | 只給歲出總額天花板,部會自行細分 | 核定至細項 | 逐筆審查各計畫金額,部會彈性低 |
| 細項分配權 | 僅核定額度 | 下放給主管機關 | 核定至細項 | 保留於行政院 |
| 適用時機 | 僅核定額度 | 行政院與部會互信、追求效率時 | 核定至細項 | 需強化把關或關係緊張時 |
Option a label
- 行政院審查密度
- 僅核定額度
- 細項分配權
- 僅核定額度
- 適用時機
- 僅核定額度
Option a
- 行政院審查密度
- 只給歲出總額天花板,部會自行細分
- 細項分配權
- 下放給主管機關
- 適用時機
- 行政院與部會互信、追求效率時
Option b label
- 行政院審查密度
- 核定至細項
- 細項分配權
- 核定至細項
- 適用時機
- 核定至細項
Option b
- 行政院審查密度
- 逐筆審查各計畫金額,部會彈性低
- 細項分配權
- 保留於行政院
- 適用時機
- 需強化把關或關係緊張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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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210813 制定)
歲出概算之核定,以歲定經費及擬設定之繼續經費為限。 預備金、後備金、外交特別經費、國防特別經費均屬於歲定經費。 各第二級機關單位之分概算,得設其總額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之預備金,總概算得設其總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之後備金。
(0260319 全文修正)
總概算核定時,歲出方面應就第二級機關單位政事別之經費分別決定其概數,歲入方面應就來源別之所入分別決定其增減之概數,並應使歲入歲出雙方平衡。 前項核定之概數,為各機關編製擬定預算時之標準數額。
(0370501 全文修正)
附屬單位預算之審議,除其列入總預算所入或費用之部份,依照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審議外,應分別議決其基金運用之大體計畫。
(0420605 全文修正)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有一部分未經通過致總預算全案不能依前條期限完成時,由立法院議定補救辦法,通知行政院。 前項補救辦法,包括總預算未成立前之執行條款及繼續完成法定總預算之程序。
(0601210 全文修正)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預算之擬編,凡為盈虧及成本計算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其不為盈虧及成本計算者,均應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0871015 全文修正)
行政院根據中央主計機關之審核報告,核定各主管機關概算時,其歲出部分得僅核定其額度,分別行知主管機關轉令其所屬機關,各依計畫,並按照編製辦法,擬編下年度之預算。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歲出概算之核定,以歲定經費及擬設定之繼續經費為限。 預備金、後備金、外交特別經費、國防特別經費均屬於歲定經費。 各第二級機關單位之分概算,得設其總額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之預備金,總概算得設其總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之後備金。
總概算核定時,歲出方面應就第二級機關單位政事別之經費分別決定其概數,歲入方面應就來源別之所入分別決定其增減之概數,並應使歲入歲出雙方平衡。 前項核定之概數,為各機關編製擬定預算時之標準數額。
附屬單位預算之審議,除其列入總預算所入或費用之部份,依照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審議外,應分別議決其基金運用之大體計畫。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有一部分未經通過致總預算全案不能依前條期限完成時,由立法院議定補救辦法,通知行政院。 前項補救辦法,包括總預算未成立前之執行條款及繼續完成法定總預算之程序。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預算之擬編,凡為盈虧及成本計算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其不為盈虧及成本計算者,均應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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