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35 條(審核概算之聽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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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計機關依法審核各類概算時,應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關於所編概算內容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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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35 條規定,中央主計機關審核概算時,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說明編列內容,是預算審核的程序基礎。
Q · 主計總處要求說明概算,是不是代表要被砍預算了?
不必然,但這是主計總處挑戰科目依據的程序入口
依預算法第 35 條,中央主計機關審核概算時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說明編列內容。實務上「請說明」是主計機關質疑某科目合法基礎的程序起點,部會說明品質決定該項預算的存活,但本條本身只賦予「聽取說明」的程序權,刪減與否仍需後續核定程序。
白話解讀
在台灣的預算流程裡,主計總處不只是「編預算的人」,更是「審核別人預算的人」。本條給主計總處一個看似溫和但實質強大的權力:依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說明所編概算內容。聽起來很客氣,但實務上這個程序給主計總處挑戰任何科目的合法基礎。當主計總處公文寫「請部會說明這項三億的編列依據」,部會通常已經知道這項可能要被砍。砍預算這件事,多數時候不是發生在立法院,而是發生在主計總處的審核會議室裡。這就是為什麼公務員圈內流傳一句話:得罪財政部你少拿補助,得罪主計總處你的預算明年就保不住。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35 條為預算審核的程序性規範,規定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時,得視事實需要聽取編列內容說明。此程序使主計機關得以檢驗各科目編列依據,是預算紀律與審核專業落實於概算階段的核心環節。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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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主計總處跟財政部哪個權力大?
兩者管的是不同事。主計總處管預算編列(決定怎麼編、能不能編、各部會分多少),財政部管收入和稅務(決定錢從哪裡來)。內行人提示:公務員潛規則是「得罪主計總處比得罪財政部嚴重」,因為主計總處每年都會審核你的預算,是年復一年的關卡。
Q2主計總處退回的預算還能救嗎?
可以,但很難。要嘛修改科目重新提,要嘛找行政院長層級施壓(政治成本極高)。內行人提示:最有效的是在主計總處退回前先溝通,等公文發出退回,要扳回來成本極高。避免被退比被退後爭回容易十倍。
Q3預算法第 35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中央主計機關審核概算時,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說明編列內容的程序,是預算審核的法律入口。
Q4中央主計機關是哪個機關?
指行政院主計總處,掌理中央政府預算編列、審核與會計統計,被稱為『第二個行政院』。
Q5什麼叫概算?跟預算案差在哪?
概算是各機關初步擬編、尚未核定的歲入歲出估計;經審核核定彙整後才成為送立法院的預算案。
Q6聽取說明的『視事實需要』是什麼意思?
指由主計機關裁量是否啟動聽取程序,並非每件概算都必經,但一旦要求說明通常代表該科目受質疑。
Q7收到主計總處概算說明要求怎麼回?
拆解質疑點 → 調出編列依據(計畫、法令、執行率、單價)→ 備齊佐證 → 撰寫說明書 → 必要時退回前先溝通。
Q8概算編列依據要準備什麼資料?
政策計畫核定函、法令授權、過往執行率、單價與數量基礎、比較表,讓每個數字都能追溯來源。
Q9概算被主計總處退回後怎麼救?
修改科目重新提,或找行政院長層級施壓(政治成本高)。最有效是退回前先溝通,事後扳回成本暴增。
Q10怎麼讓概算說明站得住腳?
重點不是把數字做漂亮,而是每筆款項都有依據撐住,能回答『為什麼是這個金額、依據哪條哪案』。
Q11主計總處 vs 財政部 哪個對部會預算影響大?
主計總處管編列審核,年復一年審你的概算;財政部管收入稅務。公務員潛規則是得罪主計總處更嚴重。
Q12概算審核 vs 立法院預算審議差在哪?
本條是行政內部的概算審核階段;立法院審議是後續的外部監督。很多刪減其實發生在前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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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210813 制定)
總概算書分上下二編,其內容依附件三之所定。
(0260319 全文修正)
歲出概算之核定,以歲定經費及擬設定或擬變更之繼續經費為限。 前項繼續經費,應核定之全部計劃之經費全額及各年度之分配數額。事業年度跨二個會計年度者,應核定其事業年度者之全部計劃所需經費及分配於本會計年度之經費。 第二預備金,外交特別經費,國防特別經費,均屬於歲定經費。 總概算應設相當於百分一至百分三之第二預備金。
(0370501 全文修正)
歲出案之審議,以歲定經費及擬設定或擬變更之繼續經費為限。
(0420605 全文修正)
總預算案應於五月底以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六月十五日以前由總統公布之。 其附屬單位預算部分,分別以命令定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附屬單位預算中,關於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照核定之事業計畫,就其所管事業,分別指示所屬各機關擬定業務計畫;根據業務計畫,擬編預算。 二、營業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一)營業收支之估計。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之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分析。 (三)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其償還辦法。 (四)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估計。 (五)盈虧撥補之預計。 三、新創事業之預算,準用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規定。 四、國營事業之辦理移轉、停業或撤銷時,其預算應就資產負債之清理及必需之費用編列之。 五、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訂定計算標準;其應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與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 六、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程序如左: (一)盈餘分配程序: 甲、填補歷年虧損。 乙、繳納所得稅。 丙、提存公積金。 丁、撥付股息。 戊、分配股東紅利。 己、未分配盈餘。 (二)虧損填補程序: 甲、撥用未分配之盈餘。 乙、撥用公積金。 丙、折減資本。 丁、股東出資填補。
(0871015 全文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依法審核各類概算時,應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關於所編概算內容之說明。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總概算書分上下二編,其內容依附件三之所定。
歲出概算之核定,以歲定經費及擬設定或擬變更之繼續經費為限。 前項繼續經費,應核定之全部計劃之經費全額及各年度之分配數額。事業年度跨二個會計年度者,應核定其事業年度者之全部計劃所需經費及分配於本會計年度之經費。 第二預備金,外交特別經費,國防特別經費,均屬於歲定經費。 總概算應設相當於百分一至百分三之第二預備金。
歲出案之審議,以歲定經費及擬設定或擬變更之繼續經費為限。
總預算案應於五月底以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六月十五日以前由總統公布之。 其附屬單位預算部分,分別以命令定之。
附屬單位預算中,關於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照核定之事業計畫,就其所管事業,分別指示所屬各機關擬定業務計畫;根據業務計畫,擬編預算。 二、營業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一)營業收支之估計。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之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分析。 (三)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其償還辦法。 (四)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估計。 (五)盈虧撥補之預計。 三、新創事業之預算,準用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規定。 四、國營事業之辦理移轉、停業或撤銷時,其預算應就資產負債之清理及必需之費用編列之。 五、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訂定計算標準;其應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與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 六、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程序如左: (一)盈餘分配程序: 甲、填補歷年虧損。 乙、繳納所得稅。 丙、提存公積金。 丁、撥付股息。 戊、分配股東紅利。 己、未分配盈餘。 (二)虧損填補程序: 甲、撥用未分配之盈餘。 乙、撥用公積金。 丙、折減資本。 丁、股東出資填補。
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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