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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預算法 第 34 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之程序)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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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34條要求重要公共工程及重大施政計畫,編列預算前須先做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

Q · 政府要蓋設施亂花錢,法律有要求先評估嗎?

依預算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在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之前,必須先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然後送立法院備查。重點在於「備查」只是收件存查,不是立法院審議通過;真正的監督力量來自這份報告依法公開,公民、記者、學者都能調閱挑漏洞。

白話解讀

全台灣兩百多座「蚊子館」花了你的稅金,幾乎每一座背後都該有一份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本條 87 年新增時的目的就是要防止這種事。它要求任何重要公共工程或重大施政計畫,在編預算前必須先做兩件事:選擇方案 vs 替代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然後送立法院備查。但實務上這條的執行力遠低於文字看起來的力道,因為「備查」不是「審議」,立法院只是「收下」,不是「審查通過」。報告做得粗糙、數字灌水、結論預設,都很難在備查程序中被擋下。但備查文件是公開的,這就給了公民、記者、學者一條真正的監督路徑:去找那份報告、挑數字漏洞、讓問題曝光。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34條是預算編製的前置程序規範,要求重要公共工程建設與重大施政計畫,須先完成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及財源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目的在於以資訊公開強化政府重大支出的事前課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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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立法院備查」是什麼意思?跟「審議」差在哪?

備查是把資料送過去存查,立法院形式上收下,不必表決同意;審議則要實質討論、表決通過。預算法第34條只要求備查,所以立法院不會直接擋下報告,但備查文件依立法院議事規則是公開的,公民、媒體、學者都能調閱,這才是本條真正的力量來源。

Q2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要去哪裡查?

立法院議事網(lis.ly.gov.tw)和各部會資訊公開平台可查,也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主辦機關申請。很多重大計畫的報告字數長但實質空洞,建議直接看「替代方案」那段,做得敷衍的計畫,替代方案部分通常只有寥寥幾行,這就是切入點。

Q3成本效益分析造假要負什麼責任?

承辦公務員可能涉及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但因成本效益分析帶有預測性質、主觀空間大,實務上難以起訴。更實際的責任是行政懲處與計畫被打回,因此挑明顯造假之處透過立委質詢,往往比直接提刑事告訴有效。

Q4預算法34條在規定什麼?

重大公共工程與重大施政計畫,編預算前須先做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及財源說明,並送立法院備查。

Q5立法院備查是什麼意思?

把資料送去存查,立法院形式上收下、不必表決同意,與須實質討論並表決的「審議」不同。

Q6什麼叫成本效益分析的替代方案?

與選定方案相對照的其他可行方案,用來檢驗選定方案是否真的最優,常被敷衍成稻草人。

Q7哪些計畫才適用預算法34條?

限重要公共工程建設與重大施政計畫,一般例行性支出不適用本條前置程序。

Q8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怎麼查?

上立法院議事網(lis.ly.gov.tw)或各部會資訊公開平台搜尋,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主辦機關申請。

Q9怎麼用這條擋下浪費的政府計畫?

調閱報告→比對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數字→挑邏輯漏洞→交立委或議員質詢,趕在預算定案前行動。

Q10成本效益分析造假怎麼追責?

可能涉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但起訴難;實務多以行政懲處與計畫打回處理。

Q11監督介入的時機怎麼抓?

理想窗口是備查報告送立法院後到該年度預算編列定案前,動工前介入成本最低。

Q12備查 vs 審議差在哪?

備查只收件存查不表決、不能直接擋下;審議要實質討論並表決,可刪減或不通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備查審議
性質送件存查實質討論並表決
立法院是否表決
能否擋下計畫形式上不能直接擋下可不通過或刪減
文件是否公開依議事規則公開,可調閱公開且有質詢紀錄
公民著力點調閱報告挑漏洞、促質詢陳情立委於審議時刪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機関が行う政策の評価に関する法律(政策評価法)
🇰🇷 韓國국가재정법 제38조(예비타당성조사)
🇨🇳 中國政府投资条例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 7(Wirtschaftlichkeit, Kosten-Nutzen-Untersuchung)
🇫🇷 法國Loi n° 2012-1558 art. 17(évaluation socio-économique des investissements publics)
🇺🇸 美國OMB Circular A-94(Benefit-Cost Analysis of Federal Program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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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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