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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 34 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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