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預算法34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之程序

快速跳轉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34條要求重要公共工程及重大施政計畫,編列預算前須先做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

Q · 政府要蓋設施亂花錢,法律有要求先評估嗎?

有。預算法34條要求編預算前先做成本效益分析

依預算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在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之前,必須先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然後送立法院備查。重點在於「備查」只是收件存查,不是立法院審議通過;真正的監督力量來自這份報告依法公開,公民、記者、學者都能調閱挑漏洞。

白話解讀

全台灣兩百多座「蚊子館」花了你的稅金,幾乎每一座背後都該有一份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本條 87 年新增時的目的就是要防止這種事。它要求任何重要公共工程或重大施政計畫,在編預算前必須先做兩件事:選擇方案 vs 替代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然後送立法院備查。但實務上這條的執行力遠低於文字看起來的力道,因為「備查」不是「審議」,立法院只是「收下」,不是「審查通過」。報告做得粗糙、數字灌水、結論預設,都很難在備查程序中被擋下。但備查文件是公開的,這就給了公民、記者、學者一條真正的監督路徑:去找那份報告、挑數字漏洞、讓問題曝光。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34條是預算編製的前置程序規範,要求重要公共工程建設與重大施政計畫,須先完成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及財源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目的在於以資訊公開強化政府重大支出的事前課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立法院備查」是什麼意思?跟「審議」差在哪?

備查是把資料送過去存查,立法院形式上收下,不必表決同意;審議則要實質討論、表決通過。預算法第34條只要求備查,所以立法院不會直接擋下報告,但備查文件依立法院議事規則是公開的,公民、媒體、學者都能調閱,這才是本條真正的力量來源。

Q2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要去哪裡查?

立法院議事網(lis.ly.gov.tw)和各部會資訊公開平台可查,也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主辦機關申請。很多重大計畫的報告字數長但實質空洞,建議直接看「替代方案」那段,做得敷衍的計畫,替代方案部分通常只有寥寥幾行,這就是切入點。

Q3成本效益分析造假要負什麼責任?

承辦公務員可能涉及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但因成本效益分析帶有預測性質、主觀空間大,實務上難以起訴。更實際的責任是行政懲處與計畫被打回,因此挑明顯造假之處透過立委質詢,往往比直接提刑事告訴有效。

Q4預算法34條在規定什麼?

重大公共工程與重大施政計畫,編預算前須先做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及財源說明,並送立法院備查。

Q5立法院備查是什麼意思?

把資料送去存查,立法院形式上收下、不必表決同意,與須實質討論並表決的「審議」不同。

Q6什麼叫成本效益分析的替代方案?

與選定方案相對照的其他可行方案,用來檢驗選定方案是否真的最優,常被敷衍成稻草人。

Q7哪些計畫才適用預算法34條?

限重要公共工程建設與重大施政計畫,一般例行性支出不適用本條前置程序。

Q8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怎麼查?

上立法院議事網(lis.ly.gov.tw)或各部會資訊公開平台搜尋,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主辦機關申請。

Q9怎麼用這條擋下浪費的政府計畫?

調閱報告→比對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數字→挑邏輯漏洞→交立委或議員質詢,趕在預算定案前行動。

Q10成本效益分析造假怎麼追責?

可能涉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但起訴難;實務多以行政懲處與計畫打回處理。

Q11監督介入的時機怎麼抓?

理想窗口是備查報告送立法院後到該年度預算編列定案前,動工前介入成本最低。

Q12備查 vs 審議差在哪?

備查只收件存查不表決、不能直接擋下;審議要實質討論並表決,可刪減或不通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備查審議
性質送件存查實質討論並表決
立法院是否表決
能否擋下計畫形式上不能直接擋下可不通過或刪減
文件是否公開依議事規則公開,可調閱公開且有質詢紀錄
公民著力點調閱報告挑漏洞、促質詢陳情立委於審議時刪減

備查

性質
送件存查
立法院是否表決
能否擋下計畫
形式上不能直接擋下
文件是否公開
依議事規則公開,可調閱
公民著力點
調閱報告挑漏洞、促質詢

審議

性質
實質討論並表決
立法院是否表決
能否擋下計畫
可不通過或刪減
文件是否公開
公開且有質詢紀錄
公民著力點
陳情立委於審議時刪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機関が行う政策の評価に関する法律(政策評価法)
韓國국가재정법 제38조(예비타당성조사)
中國政府投资条例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 7(Wirtschaftlichkeit, Kosten-Nutzen-Untersuchung)
法國Loi n° 2012-1558 art. 17(évaluation socio-économique des investissements publics)
美國OMB Circular A-94(Benefit-Cost Analysis of Federal Program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210813 制定)

國民政府主計處、歲計局彙集各第一級機關單位之概算,編造中央政府總概算書,稱某年度國家歲入歲出總概算書,呈國民政府委員會轉送中央政治會議核定其概數。   概算之彙集編造及審核第三級機關單位之分概算,應於十月一日以前送達第二級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第二級機關單位之分概算,應於十月二十一日以前送達第一級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第一級機關單位之分概算,應於十一月一日以前送達主計處,國家總概算書,應於十二月十五日以前送達中央政治會議。   凡軍事機關之概算,均以軍政部為主管審核及彙編機關其屬於國民政府及行政院之其他第二級機關單位,應將概算於十月一日以前送達軍政部。   國民政府所直轄之其他部院會之概算,應各按其性質分別由內政部、教育部或其他直隸於行政院之部審核彙編之,其送達之期與前項同。   逾期未送達主計處之概算,主計處得代為擬定或拒絕其編入。

(0260319 全文修正)

總概算書之內容,依附件一之所定。

(0370501 全文修正)

歲入案之審議,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之收入為限,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

(0420605 全文修正)

總預算案之審議,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歲定經費及擬設定或擬變更之繼續經費為限,審議時應就機關別及政事別分別決定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經費總額及各年度之分配額;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0871015 全文修正)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0813 制定)

國民政府主計處、歲計局彙集各第一級機關單位之概算,編造中央政府總概算書,稱某年度國家歲入歲出總概算書,呈國民政府委員會轉送中央政治會議核定其概數。   概算之彙集編造及審核第三級機關單位之分概算,應於十月一日以前送達第二級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第二級機關單位之分概算,應於十月二十一日以前送達第一級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第一級機關單位之分概算,應於十一月一日以前送達主計處,國家總概算書,應於十二月十五日以前送達中央政治會議。   凡軍事機關之概算,均以軍政部為主管審核及彙編機關其屬於國民政府及行政院之其他第二級機關單位,應將概算於十月一日以前送達軍政部。   國民政府所直轄之其他部院會之概算,應各按其性質分別由內政部、教育部或其他直隸於行政院之部審核彙編之,其送達之期與前項同。   逾期未送達主計處之概算,主計處得代為擬定或拒絕其編入。

(0260319 全文修正)

總概算書之內容,依附件一之所定。

(0370501 全文修正)

歲入案之審議,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之收入為限,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

(0420605 全文修正)

總預算案之審議,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歲定經費及擬設定或擬變更之繼續經費為限,審議時應就機關別及政事別分別決定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經費總額及各年度之分配額;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08710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預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算法第 34 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算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預算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