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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預算法33長期規劃擬編辦法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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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之施政計畫及概算,得視需要,為長期之規劃擬編;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33條授權施政計畫與概算得做長期規劃擬編,辦法由行政院訂定,是跨年度多年期計畫預算的法律依據。

Q · 為什麼政府能編「八年計畫」「十年願景」的預算?

依預算法第33條,施政計畫與概算得做長期規劃擬編

依預算法第33條,前條(第32條)所定之施政計畫及概算,得視需要為長期之規劃擬編,具體辦法由行政院定之。這短短兩行字是政府編列跨年度、多年期計畫預算的授權來源。所有「N 年計畫」「N 年願景」之所以能在預算上跨越選舉週期綁定資源,法律基礎就在「為長期之規劃擬編」這幾個字。

白話解讀

為什麼前瞻基礎建設能編八年特別預算?為什麼長照2.0是十年計畫?為什麼能源轉型可以鋪一條跨任期的路徑?這條短短兩行字就是法律授權。它說,前條的施政計畫和概算可以視需要做長期規劃,具體辦法由行政院訂定。看起來只是行政便宜行事,但這條的政治意義巨大:它讓政府可以做跨任期承諾,把未來五年、八年、甚至十年的預算彈性提前綁住。好處是政策連續性,壞處是下任政府想改變方向就要付政治成本。所有那些你聽過的「N 年計畫」「N 年願景」,法律基礎都藏在「為長期之規劃擬編」這六個字後面。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33條為授權委任性質之規範,授權行政機關得將施政計畫與概算依需要進行長期(多年期)規劃擬編,並將具體辦法之訂定權限委由行政院行使,構成政府跨年度預算規劃的法律入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長期之規劃」最長可以多久?

法律本身沒寫,由行政院訂定的辦法決定,實務上四到八年常見,個案計畫可能更長。內行人提示:超過一個總統任期的計畫天然政治風險高,下任不一定買單,所以聰明的長期計畫會把前兩年的核心成果鎖死,讓下任政府接手時撤回成本太高。

Q2特別預算跟長期預算什麼關係?

兩者不同軌道。特別預算是預算法第83條的另立程序(戰爭、災害、重大政事),長期預算是經常性預算的多年期形式(本條第33條)。內行人提示:政府常用特別預算繞開歲入歲出平衡和公債法上限的限制,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工具,搞混會誤判政府財政狀況。

Q3預算法第33條是什麼?

授權施政計畫與概算得依需要做長期(多年期)規劃擬編,辦法由行政院定,是跨年度計畫預算的法律入口。

Q4「為長期之規劃擬編」是什麼意思?

把計畫與概算編成跨越單一年度的多年期形式,讓政策能在預算上做跨年度承諾。

Q5政府八年計畫的法源是哪條?

預算法第33條的長期規劃授權,搭配第32條的施政計畫與概算擬定。

Q6誰來訂定長期規劃的辦法?

行政院。本條把辦法訂定權委任給行政院行使。

Q7怎麼查證一個 N 年計畫的預算依據?

確認計畫名稱與主辦機關 → 查是依第33條長期規劃或第83條特別預算 → 查預算書與立院審議紀錄。

Q8如何追蹤長期計畫的執行情形?

比對各年度決算與計畫期程,至立法院預算中心或主計總處查跨年度執行率。

Q9長期規劃辦法去哪裡找?

查行政院依本條授權訂定之相關辦法,以行政院公布之現行版本為準。

Q10怎麼判斷一個計畫是不是跨任期承諾?

看計畫期程是否跨越選舉週期、前期成果是否被鎖死,這決定下任政府撤回的政治成本。

Q11長期規劃 vs 特別預算差在哪?

長期規劃是經常性預算的多年期形式(第33條),特別預算走第83條另立程序,常用以繞開平衡與公債上限。

Q12長期規劃 vs 繼續經費差在哪?

繼續經費是跨年度延續執行的特定經費(第5、39條),長期規劃是計畫與概算層級的多年期規劃形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法律性質程序限制
長期規劃(本條第33條)經常性預算的多年期形式依行政院訂定辦法擬編受每屆預算審議重新檢視
特別預算(第83條)另立程序的非常態預算限戰爭、災害、重大政事等情形常用以繞開歲入歲出平衡與公債法上限
繼續經費(第5條、第39條)跨年度延續執行之經費依設定期間與分年度金額編製受原核定總額與期程拘束

法律性質

長期規劃(本條第33條)
經常性預算的多年期形式
特別預算(第83條)
另立程序的非常態預算
繼續經費(第5條、第39條)
跨年度延續執行之經費

程序

長期規劃(本條第33條)
依行政院訂定辦法擬編
特別預算(第83條)
限戰爭、災害、重大政事等情形
繼續經費(第5條、第39條)
依設定期間與分年度金額編製

限制

長期規劃(本條第33條)
受每屆預算審議重新檢視
特別預算(第83條)
常用以繞開歲入歲出平衡與公債法上限
繼續經費(第5條、第39條)
受原核定總額與期程拘束

立法沿革 6

(0210813 制定)

上級機關對於所屬各機關之概算各數額假決定後,應連同本機關之概算,擬編其機關單位之全部概算,其辦理程序,準用前二條之規定。

(0260319 全文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彙集各第一級機關單位擬編之概算及財政部擬編歲入總概算編造中央政府總概算書,由中央核定概算之最高機關核定其概數。   審核前項總概算書時,由中央主計機關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列席說明。各機關單位概算之彙集及擬編,其期間由主計機關定之。逾期未送達主計機關之概算,主計機關得商同該管上級主管機關擬定或由主計機關代為擬定之。

(0370501 全文修正)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說明。

(0420605 全文修正)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0601210 全文修正)

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

(0871015 全文修正)

前條所定之施政計畫及概算,得視需要,為長期之規劃擬編;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210813 制定)

上級機關對於所屬各機關之概算各數額假決定後,應連同本機關之概算,擬編其機關單位之全部概算,其辦理程序,準用前二條之規定。

(0260319 全文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彙集各第一級機關單位擬編之概算及財政部擬編歲入總概算編造中央政府總概算書,由中央核定概算之最高機關核定其概數。   審核前項總概算書時,由中央主計機關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列席說明。各機關單位概算之彙集及擬編,其期間由主計機關定之。逾期未送達主計機關之概算,主計機關得商同該管上級主管機關擬定或由主計機關代為擬定之。

(0370501 全文修正)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說明。

(0420605 全文修正)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0601210 全文修正)

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

(0871015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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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算法第 33 條規定:「前條所定之施政計畫及概算,得視需要,為長期之規劃擬編;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算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預算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