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32 條(主管範圍內計畫與概算之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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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算法第32條規定各主管機關須依施政方針與行政院核定之編製辦法擬定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跨年度的新擬或變更計畫應附具全部計畫。
Q · 部會的預算項目漏編了,送出後還能補嗎?
送行政院前能調整,送出後幾乎不行
依預算法第32條,各主管機關擬定的概算送行政院前,內部仍可調整;一旦送出並經主計總處審核,新增項目幾乎不可能,只能在既有科目間挪移。跨年度計畫依第二項須附具全部計畫,缺漏會在後續審查被打回。因此承辦最關鍵的介入時點是每年四到七月的內部擬定階段,而非送案之後。
白話解讀
每年五到七月,各部會內部會經歷一場叫「編預算」的密集折磨。本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必須遵照行政院的施政方針和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主管範圍內的施政計畫和歲入歲出概算,再送行政院。聽起來只是個技術流程,但這幾個月決定了部會接下來一整年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第二項特別加了一句:跨年度計畫必須附上「全部計畫」,意思是不能只報一年的數字然後年年自動展延。前瞻基礎建設、長照計畫、能源轉型,所有跨年度的政策都要先過這道門檻。表面上是程序規定,實質上是對「政府用未來預算綁架現在」的初步攔截。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32條為預算編製程序的起點規範,要求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及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與編製辦法,擬定主管範圍內的施政計畫、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後送行政院;跨年度的新擬或變更計畫須附具全部計畫,構成多年期政策的程序門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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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部會公務員,預算項目漏編了能補嗎?
看時間點。送行政院前內部還能調整,送出後變動空間極小,送主計總處後幾乎不可能加新項目,只能在現有科目間挪動。內行人提示:每年四到六月部會內部編預算時,承辦的潛規則是先編後砍,但金額不能離譜,主計總處會審核合理性,編太離譜會被退件反而傷信用。
Q2跨年度計畫送預算需要什麼?
本條第二項要求附具全部計畫,沒附的話形式上就站不住,後續審查易被打回。全部計畫要寫各年度分配、執行進度、KPI、預期成效。內行人提示:這份全部計畫不只是程序文件,它是接下來幾年面對立法院質詢時的盾牌,寫得不好整個計畫可能在後續預算被腰斬。
Q3預算法第32條是什麼?
政府預算編製的起點規範:各主管機關依施政方針與編製辦法擬定計畫及概算送行政院,跨年度計畫須附全部計畫。
Q4概算跟預算、預算案差在哪?
概算是各機關擬定的初步估數;經行政院核定彙整為預算案送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才成為法定預算。三者是同一筆錢的不同階段。
Q5什麼是附具全部計畫?
跨年度新擬或變更計畫須附上完整多年期計畫,載明各年度分配、執行進度、KPI與預期成效,不能只報單一年度。
Q6施政方針、編製辦法、概算的關係是什麼?
施政方針(第30條)是方向,編製辦法(第31條)是規則,本條第32條的概算擬定須同時遵照兩者。
Q7部會的概算怎麼編?
確認施政重點 → 對齊編製辦法上限與格式 → 擬定計畫與概算 → 跨年度附全部計畫 → 送行政院核定。
Q8概算漏編了怎麼補救?
送行政院前內部調整;送出後只能在既有科目間挪移;送主計總處後幾乎無法新增項目。把握送出前時點。
Q9跨年度計畫的全部計畫怎麼寫?
載明各年度經費分配、執行進度、KPI與預期成效,寫得扎實是後續面對立法院質詢的盾牌。
Q10想影響某項預算該在什麼時候介入?
在每年約四到七月各機關內部擬定階段就找承辦科長對話;等送行政院或送立法院都太晚。
Q11預算法32條 vs 31條差在哪?
第31條是中央主計機關擬訂、行政院核定編製辦法(訂規則);第32條是各機關依該辦法擬定概算(照規則做)。
Q12一般年度概算 vs 跨年度計畫概算差在哪?
一般概算依格式編當年度;跨年度計畫依第二項須附具全部計畫,審查還看跨年度可行性與長期規劃一致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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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210813 制定)
上級機關收到前條概算後,應由其主管長官及主辦歲計事務人員會商,假決定其概算之各數額,意見不一致時,應分別紀錄之。
(0260319 全文修正)
第一級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機關之計劃及概算數額假決定後,連同本機關之計劃及概算擬編該機關單位之全部概算,附具計畫,送達中央主計機關。 前項擬編之概算及計劃應另備一份送由行政院交財政部擬編歲入總概算。
(0370501 全文修正)
總預算案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主計機關整編,由行政院於九月底以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方針及計畫案。 各級機關概算預算之擬編及核定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0420605 全文修正)
總預算案,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中央主計機關整編,由行政院於三月底以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劃。 各級機關概算預算之擬編及核定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行政院根據中央主計機關之審核報告,核定各主管機關概算時,其歲出部分得僅核定其額度,分別行知主管機關轉令其所屬機關,各依計畫,並按照編審辦法,擬編下年度之預算。
(0871015 全文修正)
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 前項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編審辦法,…」修正為「…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 三、第二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上級機關收到前條概算後,應由其主管長官及主辦歲計事務人員會商,假決定其概算之各數額,意見不一致時,應分別紀錄之。
第一級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機關之計劃及概算數額假決定後,連同本機關之計劃及概算擬編該機關單位之全部概算,附具計畫,送達中央主計機關。 前項擬編之概算及計劃應另備一份送由行政院交財政部擬編歲入總概算。
總預算案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主計機關整編,由行政院於九月底以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方針及計畫案。 各級機關概算預算之擬編及核定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總預算案,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中央主計機關整編,由行政院於三月底以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劃。 各級機關概算預算之擬編及核定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根據中央主計機關之審核報告,核定各主管機關概算時,其歲出部分得僅核定其額度,分別行知主管機關轉令其所屬機關,各依計畫,並按照編審辦法,擬編下年度之預算。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編審辦法,…」修正為「…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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