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因判決書誤載而提起上訴並誤繳交裁判費者,應依職權辦理退還裁判費之相關事宜
主旨
各法院對於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民事事件,於判決書誤載為得提起上訴,當事人因而提起上訴並誤繳交裁判費者,應依法辦理退還該裁判費之相關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民事事件(含通常訴訟程序與簡易訴訟程序),雖第二審法院於判決書誤載為得提起上訴,但不因此變更法律之規定,使該事件成為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惟當事人因該項誤載而提起上訴,案經第二審法院發現該項誤載後,應依法更正該項誤載,並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 444 條第 1 項、第 436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及最高法院 32 年抗字第255 號判例自明。 二、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6 第 1 項定有明文。立法理由略以:訴訟費用如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當然應返還之,爰規定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參諸本條項規定及立法意旨,第二審法院對於當事人因判決書前開之誤載而提起第三審上訴並誤繳交裁判費者,於發現該項誤載後,應依聲請,或依職權辦理退還該裁判費之相關事宜。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少年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