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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77-27 條(裁判費之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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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各高等法院因必要情形,得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裁判費,加徵上限為原額十分之五。

Q · 全台灣的裁判費都一樣嗎?

不一定,高等法院經司法院核准可加徵最多五成

裁判費標準原則上全國統一,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各高等法院遇有必要情形,得擬定加徵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加徵上限為原額數的十分之五(50%)。此權限僅限高等法院,不及於地方法院與最高法院,且須經司法院核准始得加徵,實務上動用案例極少。

深度解讀

全台灣的裁判費標準理論上是統一的,但這條開了一個例外口:各高等法院如果覺得有必要,可以在原本的裁判費上面再加收最多百分之五十。不是地方法院、不是最高法院,是高等法院有這個權限,而且不是院長自己決定就好,要擬定金額報請司法院核准。這條在實務上的存在感極低,大多數人甚至不知道有這個規定。但它的意義在於:法律早就預留了一個「地方因素調整」的彈性空間。如果某個高等法院轄區的訴訟成本特別高(例如離島地區的郵寄和交通成本),這條就是用來處理這種區域差異的工具。上限設在百分之五十,確保加徵不會變成變相的司法障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徵收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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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77-27 條規定:「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77-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77-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