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27 條(裁判費之加徵)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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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各高等法院因必要情形,得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裁判費,加徵上限為原額十分之五。
Q · 全台灣的裁判費都一樣嗎?
裁判費標準原則上全國統一,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各高等法院遇有必要情形,得擬定加徵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加徵上限為原額數的十分之五(50%)。此權限僅限高等法院,不及於地方法院與最高法院,且須經司法院核准始得加徵,實務上動用案例極少。
白話解讀
全台灣的裁判費標準理論上是統一的,但這條開了一個例外口:各高等法院如果覺得有必要,可以在原本的裁判費上面再加收最多百分之五十。不是地方法院、不是最高法院,是高等法院有這個權限,而且不是院長自己決定就好,要擬定金額報請司法院核准。這條在實務上的存在感極低,大多數人甚至不知道有這個規定。但它的意義在於:法律早就預留了一個「地方因素調整」的彈性空間。如果某個高等法院轄區的訴訟成本特別高(例如離島地區的郵寄和交通成本),這條就是用來處理這種區域差異的工具。上限設在百分之五十,確保加徵不會變成變相的司法障礙。
法律定性
裁判費加徵,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各高等法院因轄區必要情形(如離島地區較高的訴訟運作成本),於原應徵收裁判費之外,經擬定額數並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收費用之制度。加徵額數設有不得逾原額十分之五之上限,屬裁判費全國統一原則下的有限度區域調整授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加徵後應繳裁判費總額(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裁判費加徵是什麼?▾
高等法院因必要情形,經司法院核准後在原裁判費上加收費用的制度,上限為原額一半。
Q2裁判費全國都一樣嗎?▾
原則統一,但高等法院得依本條加徵,故不同高等法院間可能存在費用差異。
Q3加徵裁判費上限是多少?▾
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即最多加收原裁判費的50%。
Q4哪一級法院可以加徵裁判費?▾
僅限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與最高法院無此權限。
Q5加徵裁判費要誰核准?▾
由高等法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才能加徵。
Q6加徵的裁判費可以聲請退還嗎?▾
可以,加徵部分也是裁判費的一部分,溢收時依第77條之26聲請返還。
Q7怎麼知道我的案件有沒有被加徵?▾
可向受訴高等法院訴訟輔導科查詢,或核對司法院相關公告。
Q8加徵的裁判費由誰負擔?▾
與一般裁判費相同,依第78條原則由敗訴方負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審級 | 是否可加徵裁判費 | 核准機關 | 加徵上限 |
|---|---|---|---|
| 地方法院 | 否 | — | — |
| 高等法院(含分院) | 是(必要情形) | 司法院 | 原額十分之五(50%) |
| 最高法院 | 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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