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強制執行時,如執行標的達新臺幣 5 千元以上,則其執行費用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額數再加徵 7 分之 1
全文內容
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並自發布日生效。
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強制執行時,如執行標的達新臺幣 5 千元以上,則其執行費用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額數再加徵 7 分之 1
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並自發布日生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