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北高行貞文字第 1010000834 號
要旨
自 101.07.10 起,行政訴訟程序中,如強制執行標的金額達 5 千元以上,則執行費用按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額數再加徵 7分之 1
全文內容
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並自發布日生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 101.07.10 起,行政訴訟程序中,如強制執行標的金額達 5 千元以上,則執行費用按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額數再加徵 7分之 1
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並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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